作者dejen (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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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法条跟不上时代潮流 当庭羁押 适法性不无疑义
时间Thu May 25 20:18:21 2006
2006.05.25 中国时报
法条跟不上时代潮流 当庭羁押 适法性不无疑义
黄文博/特稿
宋宗仪在辩论终结时,被台南地院合议庭下令当庭羁押,虽然获得各界喝采,但如果
依国内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羁押采严格限制的立场而言,是否适法,恐还有探讨的空间,司
法院应该要正视羁押权已经跟不上时代潮流的问题。
以美国「宣判有罪」羁押制度为例,是一种预防性羁押设计,目的在预防重大案件被
告,在法院宣判重罪後逃亡。美国法院采取的审判制度是,辩论终结随即宣判,而且被告
必须强制到庭聆判。
反观台湾刑事诉讼羁押设计,除三审定谳的羁押,再来就是第一○一条的三项要件,
有逃亡、串证、湮灭、伪造、变造证据之虞者,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宋宗仪案,依国内刑事诉讼法,之所以有适法性问题,是在於他被检察官起诉移审时
,台南地方法院受命法官已经认定无羁押必要,且准予三百万元交保,羁押原因已经消灭
;再加上法院审理此案的两年期间,宋每次均准时出庭,因此,在辩论终结後,法官当庭
羁押宋宗仪的唯一理由,就是判决宋有罪的心证已经形成,才采取所谓担心他逃亡的羁押
理由。但问题是,法官根本拿不出宋可能会逃亡的具体事证,依职权下令羁押,被告有抗
告理由。
宋宗仪案的预防性羁押,也突显了国内严格羁押制度,已经跟不上时代潮流了。许多
重大要犯如伍泽元、陈由豪、朱安雄和枪击要犯,就是在国内欠缺预防性羁押条款的情况
下,弃保潜逃国外。
从七月一日起,刑事审判将采一罪一罚,如诈欺、恐吓、窃盗、纵火等,再也不能以
常业犯为羁押理由,这对治安而言,将有严重影响。换言之,基於羁押权的修正是司法院
责任,如何召集各界拟定妥善和符合潮流的羁押制度,值得严肃面对。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05250004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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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暴露了一个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堕落
这个世界赖以立足的基本点,是回归不存在
因为在这个世界里,一切都预先被原谅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许了
----米兰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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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dejen:记者有些地方搞错.... 05/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