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jen (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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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高年忆案是个丰富的案例
时间Mon May 1 12:27:57 2006
高年忆案是个丰富的案例
顾尔德专栏
联合报记者高年忆在法庭上拒绝露﹁劲永秃鹰案﹂消息来源,被法庭裁罚三万元。在﹁匿
名爆料风﹂吹遍台湾之际,此案应是台湾社会思考新闻媒体在公共事务中的权力与规范的
开始。
对新闻工作者而言,保护消息来源这个职业伦理若无法坚守,很难获得采访对象信任,采
访工作也愈见困难。不过,新闻圈外人会质疑:这样的﹁行规﹂除了保障自己工作便利,
对公共利益是否也是不可或缺的?第四权能超越司法权吗?
过去台湾并非没有发生过记者拒绝做证的案例,但法庭并未对当事人进行裁罚。在这次合
议庭裁定理由中,一方面肯定记者有相对的﹁拒绝证言权﹂,但这个权利必须在宪法比例
原则下取得平衡。在现行法律未明确规范下,需视做证内容和是否为公共利益所必要,与
案件是否密切相关而定。
合议庭的裁定理由基本上肯定了记者﹁拒绝证言权﹂,争议所在是高年忆的证词是否﹁为
公共利益所必要,与案件是否密切相关﹂。如果能把上述两项争议做为厘清保障记者﹁拒
绝证言权﹂条件的起点,是个正面的发展,甚至能发展出比美国对记者﹁拒绝证言权﹂更
具体的保障。
美国在一九七二年几件涉及记者作证案例,最後闹到最高法院。其中包括:肯塔基州记者
布兰伯兹︵Paul Branzburg︶,引用匿名人士提供制作大麻的方法。大陪审团传唤布兰伯
兹作证,他在庭上拒绝提供受访者身分。另一个着名案例是纽约时报记者柯威尔︵Earl
Coldwell︶在报导中引述黑豹领导人有关武力抗争的谈话,柯威尔後来拒绝出庭为黑豹党
企图暗杀总统的指控作证。
联邦最高法院最後裁定,记者不能拒绝大陪审团出庭作证的要求,主要理由是:上述案例
不涉及新闻事先审查问题;其次,所有人依法均有出庭作证义务,媒体不享有特权。值得
注意的是,在大法官的少数意见书中提到三点传唤记者出庭的条件:一、合理怀疑记者握
有只与犯罪证据直接相关的新闻资料;二、除了传唤记者之外,别其他方法取得这些资料
;三、若缺乏这些资料,案件将无法继续侦办。这三点也是日後在记者作证的个案中︵包
括这次高年忆案︶,最常被拿出来做为标尺的。
不过,二十多年来,美国除了伊利诺等少数州,并未对记者保护新闻来源的权利做出明确
的保障,这也是为什麽前两年美国情报人员普兰姆︵Valerie Plame︶身分被媒体曝光的
案件中,︽时代杂志︾、纽约时报记者面临出庭作证的强大压力,为了免去牢狱之灾,最
後取得消息来源的谅解,曝露他们的身分。
就法律层面而言,如果能以高年忆案裁定文提到的﹁为公共利益所必要,与案件是否密切
相关﹂,或美国布兰伯兹案中大法官不同意见书中的三点要件为基础,把记者保护新闻来
源的权利具体落实在法律上,将是一大进步;从另一个层面而言,不论是秃鹰案、普兰姆
案中都都存在着政治人物放话、政治圈内权力斗争的一面。
政治圈内的权力矛盾是帮助记者取得消息的重要因素,但媒体如何向社会保证,他们提供
的内幕新闻是着眼於公共利益而不只是政治人物权力斗争的工具?这是媒体自律的更大考
验,尤其在匿名爆料满天飞的今天,如何取得阅听人的信赖成了媒体的重要课题。为因应
这个挑战,纽约时报、洛杉矶时报等重要媒体,从去年开始已经自我要求,减少使用匿名
消息来源,在非用不可的情况下,也要进行更严格的查证工作。
第四权的独立自主运作,一方面要靠法律,同时更要靠自我的严格规范。(新新闻
http://www.new7.com.tw )
http://www.new7.com.tw/weekly/old/999/999-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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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暴露了一个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堕落
这个世界赖以立足的基本点,是回归不存在
因为在这个世界里,一切都预先被原谅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许了
----米兰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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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4.13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