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oNoo (Un ciel d'az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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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诽谤一人有罪 诽谤族群没事?
时间Fri Apr 7 19:38:58 2006
诽谤一人有罪 诽谤族群没事?
廖元豪/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北县新店)
台湾的政治人物、媒体,乃至一般民众,经常说出各种带有种族或性别歧视
的恶质语言。而当被羞辱的团体或族群提出抗议时,这些发言者的反应似乎都是
制式的:「很抱歉,但我是无心的」。在他们心中,可能根本不觉得自己有错;
就算有错,顶多是品味、语气、礼仪上需要调整,更不会有任何法律或政治的严
重後果。近日有关立委廖本烟指控「越南新娘可能有余毒」的说词引起抨击的事
件,仅是冰山一角。
廖本烟委员这种说法,明显带有贬抑的态度,以非理性且无根据的说词明示
或默示整个特定族群的低劣。这在欧美称为仇恨语言或种族主义诽谤。国际法以
及各国多以法律手段予以制裁。
例如,我国已经签署并且批准的「消弭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即规定签
约各国应以法律「制裁」任何「宣称某一种族或族裔较为优越或低劣」或「试图
正当化种族歧视或仇恨」的语言。
日前,美国某电台的DJ只因广播节目中提到身为非裔的国务卿赖斯时,不
慎使用传统上贬抑黑人的用语「大黑鬼」,即遭免职。旧金山一群警员参与制作
歧视华裔的光碟片,立即遭到停职。共和党前任国会党鞭拉特,也只因言词中稍
稍、间接地触及对种族隔离的缅怀,连布希总统都保不住他的党鞭位子,黯然下
台。以学术着作否定纳粹大屠杀存在的英国学者,更是为奥地利法院判处有期徒
刑三年。
相比之下,台湾宣称「越南新娘有遗毒,不宜鼓励生育」的政客还能藉机增
加媒体曝光度;那些动辄指称新移民女性是来「增加台湾的负担」或是暗示「菲
佣常搞仙人跳」的媒体,无须担心被告,是不是太有恃无恐了?
歧视语言所以必须受到限制,是因为它涉及「族群压迫」的权力关系。当美
国的黑人辱骂白人,那或许只是个别的语言冲突或修辞品味;但当任何一个白人,
对黑人、亚裔、西语裔、阿拉伯裔或原住民这个族群身分咒骂或羞辱时,就形成
了优势团体在行使压迫权力。
许多研究都显示,弱势族群遭到主流族群的歧视语言攻讦时,心理与生活会
产生明显且难以回复的创伤。每一次都等於是主流社会不断提醒「你(们)是低
劣的」。也正因为有这样的权力不平等关系,传统言论自由中的「观念自由市场」
无法矫正这类言论的恶劣後果—弱势族群往往没有能力「骂回去」,至少他们个
人欠缺这种能力,而必须藉由法律制度或抗议示威之类的集体行动。
同样的情形,当然也适用在台湾的新移民、原住民,与汉人新旧移民之间。
主流的法律若是容忍这类言论,新移民永远不会感觉主流社会愿意接受他们。族
群的隔阂,就会一直存在。
现行法律中虽有公然侮辱与诽谤的制度,但保守的司法实务上尚未承认「群
谤」(group libel)。而人权基本法或各版本的族群平等法,也迟迟未能正视
此一问题并排上优先立法议程。这样的立法怠惰,不仅在平权保障上有所不足;
对於已批准的条约迟未履行,也是国际法上的义务不履行。这造成的荒谬现象是:
当你诽谤了一个人、两个人,会受到法律制裁;但当你诽谤整个族群数千数万人,
却成为「品味」问题!
最近一个契机,或许是正在立法院待审的民间版移民法修正案,它是目前唯
一正视移民移住者的弱势地位,并明文限制歧视言论的法律草案,更可作为将来
相关立法的范本!期望激起的讨论,能更刺激台湾的族群平等意识。
【2006/04/06 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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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NooNoo:我觉得他第一段的写法不甚恰当....@@ 61.216.114.3 04/07 19:41
2F:推 dejen:报社编辑是会修文的,尤其是头尾两段140.114.133.122 04/07 21:52
3F:推 jerry0107:我有点好奇 我不懂哪里不恰当?140.114.207.150 04/08 00:15
4F:→ jerry0107:直接点名立委的名字?140.114.207.150 04/08 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