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ven (小戴文)
看板NTHU_LST_94
标题Re: 司法院「赋予无辩护人之被告阅录笔录之权利」뜠…
时间Wed Sep 28 23:53:25 2005
呼~这条早该修罗
可喜可贺~
今年东吴考刑诉就有这题,
被告源自於宪法上第十六条诉讼权有效行使不可或缺的阅卷权,
跟双方武器平等的考量早该受到重视,
本来的法条真的是把被告当成barbarian
(害怕被告会毁损证据,把证据吞到肚子里之类的...)
而忽略了科技的便利性跟时代的进步进而牺牲被告的权利
(可以给被告电子档啊!虽然听起来有点好笑...不能存成电子档的证物
派警卫守着啊...)
没事没事,看到考试写过的题目很兴奋
不过刑诉真的是每年修...
※ 引述《dejen (D.J.)》之铭言:
: 司法周刊新闻稿
: 司法院刑事诉讼法研究修正委员会通过
: 赋予无辩护人之被告阅录笔录之权利
: 司法院刑事诉讼法研究修正委员会(下称刑诉研修会)於今(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
: 日第二一0次会议通过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修正草案,赋予无辩护人之被告阅录笔录
: 之权利。
: 在现行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之诉讼架构下,证据之提出、调查与交互诘问之进行,
: 均由当事人主导,而依现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告之一方仅辩护人得阅卷,无辩护人之
: 被告不得阅卷,自应适当地赋予其阅录卷内笔录之权利。惟为减省将卷证交由有切身利害
: 关系之被告阅览过程中保管作业上之过度劳费,及避免提解在押被告阅录笔录所生戒护上
: 人力之沈重负担,以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爰适度开放被告阅录笔录之权利,明定无辩护人
: 之被告得预纳费用请求交付卷内笔录影本。至笔录以外之文书或证物,被告虽无从请求交
: 付影本,惟仍得经由法官於开庭时之提示或告以要旨或勘验,得知其内容,以行使其防御
: 权。又笔录之内容如与被告之被诉事实无关或足以妨碍另案之侦查,或涉及当事人或第三
: 人之隐私、业务秘密,自有限制之必要,爰一并明定为得予限制之事项。
: 刑诉研修会初步决议修正条文草案内容如下:
: 第三十三条修正为「辩护人於审判中得检阅卷宗及证物并得抄录或摄影(第一项)。无辩
: 护人之被告於审判中得预纳费用请求付与卷内笔录之影本。但笔录之内容与被告被诉事实
: 无关或足以妨碍另案之侦查,或涉及当事人或第三人之隐私或业务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 (第二项)。被告、辩护人之阅卷规则,由司法院定之(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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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deven 来自: 61.230.239.247 (09/28 23:57)
1F:推 jinyang:为什麽政大人会去东吴考刑诉? 09/29 11:47
2F:推 dejen:还要等立法院三读.... 要施行可能要等一阵子 09/29 20:42
3F:推 deven:只是个失败的研究所考试啊XD 09/29 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