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jen (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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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司法院「赋予无辩护人之被告阅录笔录之权利」新闻稿
时间Wed Sep 28 23:01:12 2005
司法周刊新闻稿
司法院刑事诉讼法研究修正委员会通过
赋予无辩护人之被告阅录笔录之权利
司法院刑事诉讼法研究修正委员会(下称刑诉研修会)於今(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
日第二一0次会议通过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修正草案,赋予无辩护人之被告阅录笔录
之权利。
在现行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之诉讼架构下,证据之提出、调查与交互诘问之进行,
均由当事人主导,而依现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告之一方仅辩护人得阅卷,无辩护人之
被告不得阅卷,自应适当地赋予其阅录卷内笔录之权利。惟为减省将卷证交由有切身利害
关系之被告阅览过程中保管作业上之过度劳费,及避免提解在押被告阅录笔录所生戒护上
人力之沈重负担,以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爰适度开放被告阅录笔录之权利,明定无辩护人
之被告得预纳费用请求交付卷内笔录影本。至笔录以外之文书或证物,被告虽无从请求交
付影本,惟仍得经由法官於开庭时之提示或告以要旨或勘验,得知其内容,以行使其防御
权。又笔录之内容如与被告之被诉事实无关或足以妨碍另案之侦查,或涉及当事人或第三
人之隐私、业务秘密,自有限制之必要,爰一并明定为得予限制之事项。
刑诉研修会初步决议修正条文草案内容如下:
第三十三条修正为「辩护人於审判中得检阅卷宗及证物并得抄录或摄影(第一项)。无辩
护人之被告於审判中得预纳费用请求付与卷内笔录之影本。但笔录之内容与被告被诉事实
无关或足以妨碍另案之侦查,或涉及当事人或第三人之隐私或业务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第二项)。被告、辩护人之阅卷规则,由司法院定之(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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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暴露了一个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堕落
这个世界赖以立足的基本点,是回归不存在
因为在这个世界里,一切都预先被原谅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许了
----米兰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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