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jen (D.J.)
看板NTHU_LST_94
标题释字603解释文
时间Wed Sep 28 22:53:18 2005
司法院新闻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举行之第一二七一次会议中,就立法委员赖清德
等八十五人认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户籍法第八条第二项及第三项规
定,有违反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比例原则之疑义,声请解释案,作成释字第六
0三号解释。
解释文
维护人性尊严与尊重人格自由发展,乃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核心价值。隐私权虽非宪法明
文列举之权利,惟基於人性尊严与个人主体性之维护及人格发展之完整,并为保障个人生
活私密领域免於他人侵扰及个人资料之自主控制,隐私权乃为不可或缺之基本权利,而受
宪法第二十二条所保障(本院释字第五八五号解释参照)。其中就个人自主控制个人资料
之资讯隐私权而言,乃保障人民决定是否揭露其个人资料、及在何种范围内、於何时、以
何种方式、向何人揭露之决定权,并保障人民对其个人资料之使用有知悉与控制权及资料
记载错误之更正权。惟宪法对资讯隐私权之保障并非绝对,国家得於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意旨之范围内,以法律明确规定对之予以适当之限制。
指纹乃重要之个人资讯,个人对其指纹资讯之自主控制,受资讯隐私权之保障。而国民身
分证发给与否,则直接影响人民基本权利之行使。户籍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依前项请领
国民身分证,应捺指纹并录存。但未满十四岁请领者,不予捺指纹,俟年满十四岁时,应
补捺指纹并录存。第三项规定:请领国民身分证,不依前项规定捺指纹者,不予发给。对
於未依规定捺指纹者,拒绝发给国民身分证,形同强制按捺并录存指纹,以作为核发国民
身分证之要件,其目的为何,户籍法未设明文规定,於宪法保障人民资讯隐私权之意旨已
有未合。纵用以达到国民身分证之防伪、防止冒领、冒用、辨识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
无名屍体等目的而言,亦属损益失衡、手段过当,不符比例原则之要求。户籍法第八条第
二项、第三项强制人民按捺指纹并予录存否则不予发给国民身分证之规定,与宪法第二十
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意旨不符,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至依据户籍法其他
相关规定换发国民身分证之作业,仍得继续进行,自不待言。
国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规模蒐集、录存人民指纹、并有建立资料库储存之必
要者,则应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应与重大公益目的之达成,具有密切之必要
性与关联性,并应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机关尤应配合当代科技发展,运用足
以确保资讯正确及安全之方式为之,并对所蒐集之指纹档案采取组织上与程序上必要之防
护措施,以符宪法保障人民资讯隐私权之本旨。
--
这暴露了一个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堕落
这个世界赖以立足的基本点,是回归不存在
因为在这个世界里,一切都预先被原谅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许了
----米兰 昆德拉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4.133.122
1F:→ dejen:解释理由书、协同、不同意见书等,就请直接上司法院看呗 09/28 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