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zuna (Nobuta Power 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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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宪改第一步 立宪政典范◎颜厥安
时间Tue Jul 25 23:26:40 2006
2006.07.20 中国时报
当泛绿开始用泛蓝专利之「巩固领导中心」以及「担心政局不稳」来反对阿扁辞职时
,历史似乎嘲弄地让人开始「同情地谅解」孔宋家族之玩法弄权,以及老蒋其介如石地一
路掌权。没错,当宪政仅是法条,当宪法,竟然变成刑事诉讼法的「下位」规范时,对当
权者的同情谅解,将成为人民的永恒枷锁。
如果以典型法学思维来分析阿扁辞职争议,也许可以一个三阶结构来思考:第一,总
统是否有违法、失职、滥权的行为;如果有,第二,其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已经到应加以
罢免、弹劾或要求其辞职的程度;如果已达到此程度,那麽第三,检验是否有其他重大的
「阻却去职事由」,例如其辞职可能造成重大政争或动乱等,来反对其去职。
赞成阿扁下台者,对前两问题都持肯定;对第三问题则持否定或认为不应考虑的态
度。反对阿扁下台者,则可能认为应严格将第一要件限缩在「违反刑法」(犯罪)行为;
或者认为并未严重到要去职;或者乾脆以对第三要件的肯定,亦即认为将导致重大政争或
动乱等来保扁。
将第一要件限缩在刑事犯罪,不但误解了法治原则,更误读了总统除内乱外患罪外之
刑事豁免宪法条款。对於身为三军统帅的总统,是不可能以「司法」来强制的。否则若总
统身处於无罪推定等正当「程序中」时,谁有权以及如何判定其是否「不能视事」?一位
被告或嫌疑人又如何可统帅三军呢?因此刑事违法是失职或滥权的次类型,而不能反过来
将去职的要件限缩在违法。
至於主张阻却去职事由者,不但必须以肯定总统应辞职为前提,更应负举证责任证明
何种严重政争或动乱将因总统辞职而发生。目前看来,主张者多半都是口头说说,尚缺乏
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台湾的局面会因为陈总统下台就大乱(民进党内讧应该不算吧?)。
需要严肃看待的,是第一要件中的「滥权」。因为在目前陈总统的个案中,似乎亦无
证据证明是陈总统本人故意滥权聚敛或压迫异己,倒比较接近於某种「过失」滥权。更仔
细地说,此处涉及「权力通路」之宪政管控议题。宪政主义的特点之一,就是试图将一切
能接近、影响掌权者决策,以及掌权者能影响、干预各项事务的通路彻底体制化。可惜在
台湾这个宪政残败的境况下,不论是权力的亲近通路还是干预通路,几乎都管控失灵。一
妻二秘三师的不当行止或陈总统自己的权力下放说,皆为明证。
因此陈总统的宪政不法类型,也许可定位为基於重大之有认识过失(可预见但确信其
不会发生),导致权力通路严重管控不良,进而出现其亲信亲族的滥权与违法行为。此种
因失职而产生的延伸性滥权类型,也许在其他民主先进国家不易出现,但在新兴民主国家
当中却相当重要。若对此不能有体制反省与改革,不仅陈总统易犯,所有台湾未来领袖皆
可能再犯。
如果此种对陈总统本人尚为有利的分析可以成立,那麽总统承担起「宪政过失不法」
责任而自行请辞,正好是树立管束权力通路典范的良机。否则不仅暗示宪政机关掌权者仅
需对其本人之刑事违法行为负责,因此可放任其周边权力通路的滥用;此等行径又何足以
倡导宪改或制宪。毕竟宪政典范建立,正是宪改的第一步。笔者相信,此亦为「道德危机
声明」的要旨之一。
附带想指出的几点是,第一,不论是倒扁或护扁,其思考多半跳不出「贪腐vs.清廉
」的传统逻辑。因此前者可以牺牲无罪推定、传闻禁止等原则,非要将总统夫妇「贪腐定
罪」不可。後者则以为只要辩称弊案未及总统,清官何需下台。两者皆忽略了宪政体制的
自我反省与自行矫正机制。
因此第二,不论是硬体制的罢免或弹劾,或者是公民社会的施压,都是宪政体制的一
环,後者甚至是融合言论新闻自由、司法独立、阳光法案等要素所构成的更周延宪法保护
机制。许多反辞职者主张体制改革比要求辞职更重要,却根本没看到施压要求辞职,正是
在实践体制改革。
第三,亦有论者谓此争议纠葛了许多殖民主义、威权统治或媒体不公等问题,因此不
能单点思考。其实宪政体制中非实定规范的渐次建立,正是去殖民与反威权的必经步骤。
而本土政权殖民化以及民选政权乖张化,更是应警醒注意的危机。况且在眼前的状况,阿
扁政府造就的新金融殖民主义或许正是一大体制漏洞。
最後要做的一个保留是,如果论者在意的并非宪政规范的是非问题,而是政治斗争的
敌友逻辑,由於在敌友斗争中没有什麽公共论理空间,前述的讨论自然意义不大。笔者绝
不低估敌友逻辑的重要性,只是对之已无着墨必要。
(作者为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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