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kDon (重新做人)
看板NTHUTL96
标题[闲聊] 时刻警觉歧视语言(张茂桂)
时间Thu Apr 2 10:34:53 2009
2009年03月31日苹果日报延续有关郭冠英/范兰钦的言论自由辩论,人权律师魏千峯提到
我国是否应该思考要针对「仇恨言论」进行立法的疑问。他以美国与德国的不同例子说明
,前者偏向维护言论自由,而後者则倾向於仇恨言论进行限制。他的结论认为:台湾的现
实情形「不适合」,故而倾向美国的保护原则,不赞成对仇恨语言进行特别立法。
我不太同意他的观点。台湾法学界,政治哲学与社会学,对於有关何谓「仇恨」的行动、
语言以及为何构成「犯罪」,可说根本还没有任何讨论与研究。如果现状是「既无规范与
理论基础、亦无实证研究」,那麽台湾是否有需要,是否适宜订定防制的法律,任何人都
不宜太快下结论的。
仇恨语言的普遍定义,是指涉及到煽动,或者助长歧视社会中特定群体,鼓动对其不利、
产生威胁的言论与符号讯息。但是要让仇恨语言的界定,在法律层面可以运作,建立构成
要件并非容易。问题很多,其中之一是「仇恨」是不同时空的社会建构的问题。例如,数
十年前我们在台湾指认某些团体是「共匪」、「共党」同路人,代表有不共戴天之「仇」
,不但「合法」,甚至足以致他者於罪。但是今天大多数人认为这是「玩笑话」。
美「民权法案」保障
魏律师举美国与德国为例,但各国的情形很复杂,我们不妨也可考虑加拿大的状况。加拿
大在「基本权利与自由宪章」中明文保障人民的自由表达权利。但加拿大同时是世界第一
个将「多元文化」纳入基本宪章的国家。部分因为这缘故,加拿大对於煽动的仇恨宣传,
例如针对犹太人、伊斯兰、新移民、少数民族、同志团体等所谓「可识别群体」,进而造
成「暴力威胁」的环境时,依《刑法》可判刑最高两年到十四年。
而加拿大的「人权法案」,对於「歧视」的规定则有更广、更普遍的扩大。例如,凡是涉
及歧视的讯息、符号、标记原则上都列为禁止。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1990年的一个判例,认为一位高中社会科老师,因为在课堂上教导学生
「犹太人是守财奴、性变态、而且『纳粹大屠杀』是犹太人虚构来争取同情」等等,这样
的言论确实违反《刑法》规定,不符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进而维持其「有罪」的判决。
本案凸显了加拿大和美国,在言论自由与仇恨语言的问题上,各有其主张。
美国《宪法》对於言论自由的有强力保证,原则上,亦包括了对纳粹网站、三K党杂志等
的言论保障。这相对於欧美其他国家采取普遍设限,被认为是一种「特例」, 这样的「
特例」,有其政治与社会发展的道理,虽然值得进一步审视,但也不能说这一定是最正确
的作法。而且,美国联邦政府对於工作场所的歧视、校园中的种族歧视,同时亦受到「民
权法案」的约束。如果少数族群在日常环境中感受到歧视敌意,感觉受到威胁,仍然可以
提出民权诉讼,这样的民权的保障,同时限制了雇主、教师、学生社团中有关「仇恨」的
表达自由。
不需等特别立法
台湾是否需要针对「仇恨」,不论是语言或者行为,进行反歧视特殊立法,或者,讨论是
否真的有这样的社会条件,仍有待更广泛的讨论与反省。但是,我们反对歧视言论、反对
种族主义言论,时时刻刻都应该进行,并不需要等待特别立法。眼前,如果有人正义凛然
地为具有歧视意涵的言论,从庄国荣到郭冠英,进行有关言论自由的辩护,则恐怕也必须
同时向社会公众提出更有力的说明:为何言论自由总是至高的,而限制歧视与种族主义言
论的作法,是完全不必要的。
中央研究院社会所研究员
张茂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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