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fotime (戏子阿德)
看板NSYSU
标题Re: 学生会 有关并校相关重大事宜 (并校懒人包)
时间Thu Mar 7 09:00:05 2013
其他恕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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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大学整并的动作已经有一段时间,根据维基记载最早可以追溯到两千年的
: 嘉义大学,其主要原因在於少子化以及广设大学两个问题。
: 而中山与高大并校的传闻在2010年时曾经有过,却因为高大校务会议不通过而
: 作罢。其实在当时,根据大学法第七条:
: 大学得拟订合并计画,国立大学经校务会议同意,直辖市立、县(市)立
: 大学经所属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学经董事会同意,报教育部核定後执行
: 。
: 所以校务会议是可以否决掉并校的。
: 但是在2011年6月,大学法第七条修正:
: 大学得拟订合并计画,国立大学经校务会议同意,直辖市立、县(市)立
: 大学经所属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学经董事会同意,报教育部核定後执行
: 。
: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体发展、教育资源分布、学校地缘位置等条件,
: 并辅以经费补助及行政协助方式,拟订国立大学合并计画报行政院核定後
: ,由各该国立大学执行。
: 前项合并之条件、程序、经费补助与行政协助方式、合并计画内容、合并
: 国立大学之权利与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 但本人并非法律专业,涉世未深,如此修法是否代表大学没有否决权则有待强者补充。
我不是强者,顶多算是长者吧...(感觉会放闪电,冏)
大学法第一条第二项
大学应受学术自由之保障,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治权
所以大学自治权建立在国家法律之下
这法律自然也包含大学法
大学校务会议就属於自治权的展现之一
故依据此法,校务会议中决定是否并校的权力
依大学法应该已授权给教育部,甚至授於订定子法的权力
另外我国宪法也述明
第162条(教育文化机关之监督)
全国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机关,依法律受国家之监督。
所以法律授权明确後,教育部当然有主动、强制各校合并之权力
那大学是否有否决权,就要看子法对於各大学的权力义务之规范
依据去年6月通过的国立大学合并推动办法。
看来是没有的...冏
但是要被并的大学学生们,还是有一定保障的,下面为国立大学合并推动办法
第 十一 条合并後之存续学校或新设学校,应履行下列事项:
一、合并後无条件纳编原有教职员,其法定待遇及福利,均依现行规定予以保障。
二、教职员异动及调整,应优先考量其专长及意愿。
三、合并後学生住宿需求及院系所改名等相关事项,应维护学生权益。
四、合并後现有学生学籍、修读学位、学程等权益,应依现行规定予以保障。
五、合并後各校区土地、校舍空间及经费等相关教育资源,应作最有效之运用。
六、合并前参与合并学校之双方承诺事项。
这代表关於院系所及学生住宿,应以学生为优先
而现有学生学籍、程、位,就算合并了也不容侵犯、轻易修改
看来,我们可能会有苓雅、楠梓校区了,或是通通改为高雄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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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69.96.58
※ 编辑: ufotime 来自: 219.69.96.58 (03/07 09:01)
1F:推 teacher144 : 感谢法规补充 对於并校论点更佳完善 10/14 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