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ngjj (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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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工作] 〈劳资议事厅〉劳退金的6%,该怎麽算?
时间Thu Sep 18 12:37:10 2008
今天看报纸翻到这一页
看到这标题 未来会遇到 所以想说PO出来给大家看看
已经上班的同学 跟将来要上班的同学 注意一下
提中本题说到的"工资"这是就必须跟资方有个共识
不然会发生劳资纠纷的 自己的权益 报哩灾
<劳退金的6%,该怎麽算?>
Q:公司都有帮员工提拨劳退金至个人帐户,印象里法律好像有规定应该提拨工资的6%,
可是我发现每个月提拨到我们帐户的金额似乎都不到6%,而会计却说公司都有依法提拨,
这究竟是怎麽回事呢?(台北宜萍)
A:94年7月1日以後受聘者,依照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雇主必须帮劳工在劳保局开设
劳退金个人帐户,
且每个月必须提拨「工资的6%」至该帐户,当作劳工退休金。
劳工每个月都可查询雇主是否有按规定提拨,虽然必须年满60岁以後才可开始使用
该笔退休金,
但每个月看着「只会增加不会减少」的帐户金额,在充满工作压力的职场上,
应该也是一种减压的好方法。
不过,实务上常常会有劳工发现,雇主提拨的金额并不是「每个月薪水总额的6%」,
因此心里会有所纳闷雇主是否不足额提拨?其实,这种现象不一定是雇主不足额提拨,
而是劳资双方对「工资」的范围认知有所不同。
雇主依法应该提拨工资的6%,但问题是劳工每个月所领到的薪水中可能包含
薪资、奖金、
津贴等各种名目,而每一种名目的金额不一定都属於劳基法中所称的「工资」。
虽然劳工每个月薪水中绝大部分都是「劳务的对价」无疑,但也有可能少部分是雇主
的「恩惠性给与」
,若属於雇主「恩惠性给与」的金额就不属於工资。因此,雇主在计算提拨金额6%时,
不属於工资的部分是可以不用计算在内的。
依照劳基法规定,「工资」是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
不管名目是工资、薪金或其他经常性给与的奖金、津贴均属之。
因此认定法律上的工资包含两个要件,一是工作的对价,二是经常性的给与。
薪水中如果有属於「非经常性给与」的部分,就不属於工资。
哪些是「非经常性给与」呢?依照劳基法施行细则第10条规定,红利、非经常性奖金、
三节节金、
子女教育补助费、顾客给的服务费、职灾补偿费、差旅费、差旅津贴、工作服代金等,
皆不属於经常性给与,不属於工资。
不能否认,有些雇主会把劳工每个月薪水拆成各种奖金名目,
企图减少劳退金计算时的额度,
因此而引起劳资纠纷。法院实务上判断劳工每个月薪水中,有哪些是属於劳基法
工资时,
都采取事实认定的方式,并不因为名目是什麽而受影响。
目前法院比较共通的见解是认为,只要是工作的对价,
且在给与方式上有制度的经常性者,
皆属於工资。因此例如加班费,只要劳工加班雇主一定给与加班费者,就属於工资。
又例如绩效奖金,一定是劳工有提供劳务才有机会得到,
且只要工作规则或劳动契约有明订,
劳工达一定绩效者就会有该笔奖金的话,那就符合制度上的经常性,
即使不一定每个劳工都会获得绩效奖金,但获得者毕竟也是格外努力付出劳务後的
报酬,
因此属於工资。
由於每家企业都有自己的薪资体系,因此同一名目者是否皆属於工资,
也会因为个别企业制度不同而结果不同。
提问的宜萍,可以依上述判断方式与会计确认,或者可以在劳资会议上提案,
针对薪水内涵中哪些科目属於工资,做一个全盘性的确认。
其实,企业主最好透过团体协约由劳资双方协商确认,
或在工作规则中明定工资的范围,
如此或许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作者现为文化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劳委会法规委员)
好读版: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sep/18/today-work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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