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stin0610 (贾斯丁王子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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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闲聊] 刚刚有一位风管系的韩同学打电话给我
时间Wed Oct 19 00:25:30 2011
我懒得打全部的公文了....撷取部分出来
被告韩先生因犯
刑法第305条之恐吓危害安全罪嫌,经查:
该罪系属法定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
最轻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兹审酌被告
并无前科,有本署刑案资料查注记录表在卷可稽,其因
一时失虑
致罹刑章,於侦查中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犯後态度良好,信历此司法侦
查程序
应有所警惕,再考量被告行为所生危害未钜,犯罪情节尚属轻微等一
切情状,爰参酌刑法第57条所列事项及公共利益之维护,认以
缓起诉处分为适当。
本件缓起数期间为2年,被告应立悔过书(已履行),并应於缓起诉处分确定後
1年内,向本署指定之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或社区提供60小时之义务劳务。
所犯法条:中华民国刑法第305条(恐吓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以下罚金。
这是刑法的部分 民法我暂时没有想法
他应该也收到公文了 只是高科版他暂时出现不了 除非他先解除3篇劣文
四个月的时间结果出来了 应该是可以结束这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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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9.37.175
1F:推 Boston:这麽爽喔 缓起诉 10/19 03:00
2F:→ Boston:建议能告他民法就告 赚零用钱 10/19 03:01
3F:→ john5566:呵呵 等着看结果 话说怎不能2了 10/19 20:46
4F:→ timho:最轻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少标了几个字吧 10/20 09:11
5F:→ timho:第 305 条 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 ,恐 10/20 09:23
6F:→ timho:吓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 10/20 09:23
7F:→ timho:元以下罚金。 10/20 09:23
8F:→ leefei:我错过了什麽?? 10/21 12:05
9F:→ leefei:事情搞这麽大??? 10/21 12:05
10F:→ wwf449:请按小写s 10/27 01:19
11F:→ wwf449:错了= =大写S 10/27 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