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zurerain (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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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会计系系学会章程
时间Mon Oct 26 01:53:35 2009
国立东华大学会计学系系学会组织章程
97.12.16会员大会修正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国立东华大学会计系系学会,对外简称:「东华会计系学会」,对内
简称「会计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系依国立东华大学学生申请成立社团及举办活动办法规定成立。
第三条 本会以提升学术风气及专业知识、增进师生感情、凝聚会员之向心力、谋求会员
之福祉、促进学术之交流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於国立东华大学会计系。
第五条 本会会章代表本会。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本系之在学学生均得为本会之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得享下列各项权益:
(一) 出席本会会员大会。
(二) 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三) 选举、罢免会长及监察委员。
(四) 可享其它福利之权利。
第八条 本会会员应尽下列各项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及会员大会之决议。
(二) 缴纳会费。(若有低收入户学生,特案处理)
(三) 若未缴纳会费者,则将停止其会员之权益。
第三章 会员大会
第九条 本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为本会之最高权利机构。
第十条 定期的会员大会应於每年度第一学期期中考周前召开。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有下列情形时,应举行临时会议,由会长召开之:
(一) 全体会员五分之一以上连署要求开会。
(二) 会长请求开会。
(三) 监察委员请求开会(需达全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二条 临时、定期会员大会之出席人数应达全体会员总数之三分之一会议始得召开。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之召开若未达第十二条所规定之人数,主席应宣布延会,并於一周内
择期举行,惟具有时效之议案不在此限。若经一度延会,并於第二次召开时仍
未达开会人数,则主席可宣布与会者进行会议。未到之会员视同放弃权利。
第十四条 本会员大会有下列职权:
(一) 选举、罢免会长。
(二) 质询执行委员。
(三) 议决预算案、工作报告及决算报告。
(四) 修改本组织章程。
(五) 提出政策或变更执行委员之决策。
(六) 议决其它与会务相关之提案。
第十五条 会员於会员大会所提之政策需至少一人附议,始得表决;需出席人数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该提议得以执行之。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所决议之政策,若执行委员会认为无法执行时,必需在一周内交回会
员大会重新决议,若仍维持原案,会长应接受决议,否则应提出总辞。
第四章 会长与副会长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总理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对内组织、主持执行委员会,对
本会负责。
第十八条 会长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一年,不得连任。
第十九条 本会设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事务。
第二十条 会长因故不能视事,由副会长代行其职权。会长缺位时由副会长继任,至会长
任期届满为止。
第二十一条 会长及副会长均出缺时,应由监察委员长代行会长之职权。若会长於两周内
无法复职,即应进行补选。
第五章 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为本会之执行机关,对会长负责。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之组织及职权如下:
(一) 美宣部:主管文书、美工之整理与设计制作。
(二) 财务部:主管财务收支事项。
(三) 公关部:主管对内对外交涉之一切事项。
(四) 活动部:主管各种活动之推动执行。
(五) 器材部:负责活动各项器材的准备。
(六) 学术部:负责系上资讯的发布、系刊之总筹备。
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之部长由会长委任之,其资格为升二年级以上之会员,部长可视
情况指派部属名。
第二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应於每学年会员大会定期会议开会时,於会员大会时提出工作报
告并接受质询。
第二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应於每学年期初会员大会时提出预算案。
第二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应於每学期结束四周前提出决算案并公告。
第六章 监察委员会与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为本会之监察机关,负责监督会长及其内
阁之运作。
第二十九条 (一)凡有会员资格皆可担任监察委员,三年级以下各班最少需有三名,监察
委员不得担任会内任何职务。
(二) 监委罢免方法:本会会员两人以上之提议,全体会员3/5投票,2/3同
意始可通过。
第三十条 监委会设委员长一名,由监委互选之。
第三十一条 监委会有下列职权:
(一) 审查执行委员会、秘书处之预算案、工作报告及决算报告,并在会
员大会中提出审查报告。监委会之决议与会员大会抵触时无效。
(二) 办理会长、监察委员之选举。
(三) 解释本组织章程、附法及其他规则。
第三十二条 监委名单需於会长交接後一周内提出。
第三十三条 监委之任期至下届监委选出为止,连选得连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由会长任命之,任期一学年。下设组员数名。
第三十六条 负责开会通知、会议记录、议程安排和议案受理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附设意见反应箱,汇整会员之意见,转递相关单位处理。
第七章 选举、罢免、补选
第三十八条 监察委员会得组成选举委员会,负责一切有关选举之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之选举及补选办法:
(一) 会长候选人必须搭配一副会长竞选,会长候选人之资格须为本会会员,并符合
本校学生社团活动辅导办法之规定者。第二学期开始时两周内进行选举公告。
(三) 候选人必须於选举的十日前至一个月内向选举委员会登记。
(四) 会长选举采多数制当选。
(五) 若为同额竞选,由会员重新投票决定,最高票者即当选。
(六) 若在登记日止,尚无人登记,则改由各班於一周内推派,二周後重新投票。
(七) 在每学年第二学期之期末办理会长交接。
(八) 会长交接後新任会长正式接任会务。
第四十条 会长、副会长之罢免:
(一) 本会会员两个以上之提议,全体会员三分之一以上之连署或监委二分之一以上
连署提出不信任案。
(二) 会长罢免案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且投票人数超过四分之三赞成始
可通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之经费来源如下:
(一) 上届移交。
(二) 会员所缴纳之会费。
(三) 本系之补助。
(四) 其它。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费於大一第一学期初,由会员缴纳。若会员已缴清会费则不再加收之\
。若会员尚未缴清,应履行会员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四十三条 本会每学期之预算案由执行委员编列,每学年开始时提出於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会员大会定期会议开会後,如预算案尚未审议通过,应交由监察委会继续审
议,通过後即视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每学期之决算由执行委员会编列,於每学期结束四周前公告之,并交由
监察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需全体会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得以召开章程修改大会,大会需
有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决议,始得修改之。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三读通过,由会长公布後一周实行。修正时亦同。
第九章 系队成立暨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系队之成立办法:
由发起人提出完整企划书,且系队成员不得低於六人以下,经会长核准,并成立系队
Bulletin Board System,系队Bulletin Board System成立七天後,系学会会员无重
大异议提出,始可成立。
第五十一条 系队之废除办法,系队若有违反以下情形:
(一) 违反运动员精神之行为;
(二) 对於系学会补助款不正当运用情形;
系学会对违规系队,停止或收回当年度系学会补助款,若违规情节重大者,会长得提
出系队废除表决,由监委负责系队废除表决,经参与表决的系学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始可废除;废除的系队,两年内不得再组相关性质之系队。
第五十二条 提拨系队补助款办法
(一) 系学会补助系队补助款之当年度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度总预算的百分之十五。
(二) 系学会补助系队之当年度总金额由各队队长商议後,自行分配金额,并提交
分配结果给系学会财务组。
(三) 系学会补助系队补助款的补助范围:年度耗损之球具、系队练习之场地、系
队杂费支出。
(四) 系队需在各年之六月三十日前,提交当年度系队支出凭证和下年度的支出项
目,财务组负责审核,如未提交定之项目,或者支出凭证与系队收到补助款
不符,违规系队将惩处不得参与下年度系队补助款分配。
(五) 系队有购买行为,却无法提支出凭证,该系队队长需自行填写支出凭证,并
附上队长本人签名财务组负责审核,如有不符将取消当年度该系队补助款。
第五十三条 大会盃和菁英盃补助办法
(一) 系学会补助大会盃报名费,参与系队补助乙队报名费。
(二) 系学会补助大会盃领队会议费用,需提出费用凭证,财务组负责审核,最高
补助新台币壹千伍百元整。
(三) 系学会补助菁英盃费用,新台币肆千元整,其中包含菁英盃领队会议费用,
需提出费用凭证财务组负责审核。
第五十四条 系队之奖励办法
各系队声请奖励上限为贰项,各系队於每年之六月三十日前,提交学年度得奖证明或
凭证,财务组负责审核,逾期视同放弃该权利。
(一) 菁英盃/大会盃:
冠军:新台币贰千伍百元整;亚军:新台币贰千元整;
季军:新台币壹千伍百元整;殿军:新台币壹千元整。
(二) 台湾区域性比赛(至少含三县市以上)
冠军:新台币贰千元整;亚军:新台币壹千伍百元整;
季军:新台币壹千贰百元整;殿军:新台币壹千元整。
(三) 东华大学校内比赛
冠军:新台币壹千伍百元整;亚军:新台币壹千元整;
季军:新台币伍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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