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nower (每天都要过的充实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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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大会盃排球规则
时间Mon Feb 11 16:54:50 2008
排球竞赛规则
第一条 比赛日期: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五月十日、十一日
第二条 比赛地点:国立台湾大学室外排球场、小巨蛋多功能球场
第三条 比赛项目:男子组、女子组
第四条 报名人数:报名人数(含队长)上限为 20 人
第五条 参加资格:
〈一〉参加比赛之运动员,以各大专院校九十六学年度下学期正式注册之在学学生为限(
不含辅系生、选读生、先修生、补习生、空中补校、侨生专修班及各种短期训练班学生,
仅双修生可计入但须检附相关证明)。
〈二〉队内球员有以下资格者,於赛场上限一人出赛:
1.曾参加大专院校运动成绩优良学生甄审、甄试、单独招生、转学(插班)考试加分等
「中等以上学校运动成绩优良学生升学辅导办法」规定之入学管道并经榜示或递补录取者
。
2. 於大学曾参与大专联赛第一级比赛球队之正式及替补成员。
第六条 比赛制度:
〈一〉预赛赛制采分组循环,复赛采单淘汰制。
〈二〉循环赛计分方法:
1. 单场比赛胜方得两分,输方得一分,弃权零分。以积分多寡决定
由何队取得决赛资格。
2. 凡中途退出比赛或被叛弃权之球队,则递补此组中下一名次进入
决赛。
3. 积分相等时其胜负判定之优先顺序如下:
a. (总胜分)/(总负分)之商大者为胜
b. (总胜局数)/(总负局数)之商大者为胜
c. 两队对战胜者为胜
第七条 奖励:获得前四名之球队,由大会颁发奖盃以兹鼓励。
第八条 比赛用球:(将於一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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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比赛规则:
〈一〉各比赛皆采三局两胜制,每局先得二十五分并至少领先二分则胜一局,采落地得分
制。当局数为一比一,决胜之第三局先得十五分并至少领先二分则获胜,八分时交换场地
。
〈二〉实施自由球员制,相关规定比照中华排协颁布之最新规则。
〈三〉其余未列出之事项皆比照中华民国排球协会之最新规则,若比赛进行中遇到争议,
以该场裁判判决为准。
第十条 比赛规定:
〈一〉参加比赛队伍,请至少於比赛前十分钟到达比赛场地,并向纪录台提出完整之先发
轮转表(含先发之十二人名单、背号及轮转顺序),并於赛前将出赛选手之选手证与学生
证交予记录台以供比对。
〈二〉若参加队伍无故弃权或被因违反相关规定遭取消资格,则该场比赛以 2 : 0计分;
任何队伍无故迟到十分钟则裁判有权判定该队弃权。
〈三〉各队须穿着颜色、样式统一且具有明显标示队别之球衣,违反球员则该场比赛不得
上场。
〈四〉只有队长及随队教练可向纪录台或裁判询问比赛相关讯息。
第十一条 申诉:
〈一〉若对运动员资格有疑问,可向各场地裁判提出验证身分之要求,唯须於该场比赛结
束前提出,否则不予受理;若资格有争议,则由该项比赛之裁判长及大会共同决定之。
〈二〉有关竞赛场所发生的问题(不含运动员资格问题),必须在发生半小时内,由各校
领队向大会提出申诉。
〈三〉申诉以大会与裁判长共同决定之意见为终决,各队不得异议。
第十二条 罚则:
〈一〉所有出赛选手若有资格不符之情况,经证实後?没收其所属之队伍比赛成绩、名次
及保证金并取消参赛资格,但已赛毕之比赛不予重赛。
〈二〉参赛人员(含队职员及选手)在大会期间,若有违背运动员精神、不服从裁判等等
不当行为之情形,除取消该参赛选手比赛资格及所得名次外,并即刻通知所属学校予以议
处。
第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大会随时修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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