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kykoijrr (梅子)
看板NDHU-phy99
标题[闲聊] 民法概要期末考-行为能力
时间Fri Jan 4 01:28:19 2008
┌ 法定┌ 未满七岁(13-1) -- 行为无效
无行为能力│ └ 禁治产(14.15) -- 行为无效
└ 自然 ─ 无意识、精神错乱(75) -- 行为无效
完全行为能力┌ 满20岁成年人(12) -- 行为有效
└ 未成年已结婚(13-3) -- 行为有效
┌ 法定代理
限制行为能力 │ ┌ 得独立┌ 纯获法律上利益(77) -- 行为有效
(满七岁未成年)│ │ └ 日常生活所需(77) -- 行为有效
(13.2) │ 自为 │ 法定代理人┌ 个别 -- 行为有效
└ 意思表示│ 允许 └ 限定┌ 财产处分(84) -- 行为有效
│ └ 处立营业(85) -- 行为有效
│ 未得法定代理人┌ 单独行为(78) -- 行为无效
└ 允许 │ 契约(79) -- 效力未定
└ 诈术行为(83) -- 强制有效
┌ 15岁 ─ 女有订婚能力(973)
│ 16岁┌ 女有结婚能力(980)
特别│ └ 遗嘱能力(1186-2)
│ 17岁 ─ 男有订婚能力(973)
└ 18岁 ─ 男有结婚能力(980)
第12条 满二十岁为成年。
第13条 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
满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已结婚者,有行为能力。
第14条 对於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
亲属二人或检察官之声请,宣告禁治产。
禁治产之原因消灭时,应撤销其宣告。
第15条 禁治产人,无行为能力。
第75条 无行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无效;虽非无行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系在无
意识或精神错乱中所为者亦同。
第77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但纯获法
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龄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第84条 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处分之财产,限制行为能力人,就该财产有处
分之能力。
第85条 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营业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关於其营业,
有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就其营业有不胜任之情形时,法定代理人得将其允许撤销或
限制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973条 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者,不得订定婚约。
第980条 男未满十八岁者,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
第1186条 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为遗嘱。
限制行为能力人,无须经法定代理人之允许,得为遗嘱。但未满十六岁者,不
得为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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