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kykoijrr (梅子)
看板NDHU-phy99
标题[闲聊] 民法概要期中考-2
时间Fri Nov 2 13:35:14 2007
153 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成立。
当事人对於必要之点,意思一致,而对於非必要之点,未经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
约为成立,关於该非必要之点,当事人意思不一致时,法院应依其事件之性质定之
。
179 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之原因,
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184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风俗之
方法,加损害於他人者亦同。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於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
,不在此限。
187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以行为时有识别能力为
限,与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行为时无识别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
负损害赔偿责任。
前项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监督并未疏懈,或纵加以相当之监督,而仍不免发生损
害者,不负赔偿责任。
如不能依前二项规定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被害人之声请,得斟酌行为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与被害人之经济状况,令行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全部或一部之损害赔偿。
前项规定,於其他之人,在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所为之行为致第三人受损害时,准
用之。
188 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用人与行为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
任。但选任受雇人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当之注意或纵加以相当之注意而仍
不免发生损害者,雇用人不负赔偿责任。
如被害人依前项但书之规定,不能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其声请,得斟酌雇用人与
被害人之经济状况,令雇用人为全部或一部之损害赔偿。
雇用人赔偿损害时,对於为侵权行为之受雇人,有求偿权。
191 土地上之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权利之损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负赔偿责任
。但其对於设置或保管并无欠缺,或损害非因设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损害之
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项损害之发生,如别有应负责任之人时,赔偿损害之所有人,对於该应负责者,
有求偿权。
192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对於支出医疗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或殡葬费之人,亦应
负损害赔偿责任。
被害人对於第三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者,加害人对於该第三人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於前项损害赔偿适用之。
193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对於被害人因此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或增加生活上
之需要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前项损害赔偿,法院得因当事人之声请,定为支付定期金。但须命加害人提出担保
。
194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
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195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
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
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以金额赔偿之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
,不在此限。
前二项规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而情节重
大者,准用之。
196 不法毁损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请求赔偿其物因毁损所减少之价额。
197 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二年
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有侵权行为时起,逾十年者亦同。
损害赔偿之义务人,因侵权行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损害者,於前项时效完成後,
仍应依关於不当得利之规定,返还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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