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wigold (kiw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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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闲聊] 其实比赛很多 这些是我筛选过的 不用跑复赛
时间Tue Mar 25 23:32:34 2008
台 中 市 第 十三 届 大 墩 美 展 简 章
一、目的:为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彰显大墩文化特质,提昇艺术创作水准,期艺术生活化、国际化。
二、办理单位:
(一) 指导单位: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
(二) 主办单位:台中市政府
(三) 承办单位:台中市文化局、第十三届大墩美展筹备委员会
三、参赛资格:从事艺术创作之国内外人士(*国外及大陆地区参赛者应自觅在台代理人处理全程一切事宜)
(一)参赛作品须为个人近两年内之独立创作,得跨类参赛,但每类限送壹件。
(二)参赛作品为抄袭、临摹、冒名顶替他人者,主办单位得取消其资格,三年内不得参赛。
(三)曾在公开徵件美展之比赛中得奖、入选展览过之作品(含连作中之部份作品)不得参赛。
四、参赛类别及规格:
01、工艺:型式不拘,请以坚固木箱装运,外箱请贴组装完成相片。
a、平面作品:装裱後长、宽皆不得超过200公分。
b、立体作品:长、宽、高皆不得超过100公分。编织类长不得超过200公分(裱於图板者尺寸同平面作品之规定);精细作品应加垫座,并用压克力盒(长、宽、高皆不得小於20公分)装妥固定。
02、雕塑(含立体复合媒材):每件作品长、宽、高限30~240公分,重量200公斤以上者,参赛者应全程自行搬运、布置;请以坚固木箱装运,外箱须贴组装完成相片。
03、数位艺术:请参照第五条「参赛方式」之相关规定。
04、摄影:装框前作品长边限16~24英寸(40~61公分),短边不得小於15英寸(38公分)。
05、版画:8开以上,装框後不得超过176公分Î142公分。
06、水彩:对开以上,装框後不得超过176公分Î142公分。
07、油画(含压克力、复合媒材):30号以上、80号以下,装框後不得超过176公分Î142公分。
08、胶彩:30号以上、80号以下,装框後不得超过176公分Î142公分。
09、篆刻:请参照第五条「参赛方式」之相关规定。
10、书法:直式对联或中堂,画心限对开以上且不得分割,连框装裱或卷轴不得超过230公分Î120公分。
11、彩墨(含水墨):画心限对开以上,连框装裱或卷轴不得超过230公分Î150公分。
※04~11各类作品必须精细装裱完整(玻璃装裱不收)。
五、参赛方式:
(一)初审:备齐送件表暨作品照(图)片,挂号邮寄「40359台中市西区英才路600号/台中市文化局艺文推广课」收,信封注明「参加台中市第十三届大墩美展○○类」参加初审。
1、送件表:详细填写相关资料、贴附作品照片(数位艺术类贴附输出之图片);未备齐资料或填写不完整者,不予受理。
2、照(图)片:
a、参赛作品之照(图)片8Î10寸一张(照片务求清晰,贴附於送件表)。
b、工艺类、雕塑(含复合媒材)类皆须另加作品顶、左、右、背面等不同角度之8Î10
寸照片各一张。
c、摄影类作品之照片可为8Î10寸、8Î12寸或10Î10寸。
d、书法类另加细部(放大)照片8Î10寸一张。
e、篆刻类以闲章为主,并以参赛作品之五至十方印拓於八开宣纸(不须装裱);不须附
照片。
f、数位艺术类:包括静态、动态、互动等数位艺术作品。除贴附CMYK色彩模式300dpi/TIFF或EPS格式之图片外,须缴交参赛作品数位档或可执行档,以及平面图片说明。
3、作品不符简章规定者,不予审查。
4、所有资料及照片、拓文审查後一律不退还,送件前请自行拷贝留存。
5、送件表暨简章可迳至台中市文化局网站(
http://www.tccgc.gov.tw)下载、附回邮信封函索、或至台中市文化局服务台索取。
(二)复审:
1、初审通过者由主办单位发函通知缴交作品原件参加复审。
2、篆刻类送原印石十至二十方(须以锦盒装妥)暨作品钤印拓壹幅(酌加边款),形式以直式卷轴或装框皆可(手卷不收);画心以45公分Î150公分为限。
3、数位艺术类:
a、数位影像静态平面作品须输出A0(118.8公分Î84.1公分)size/ 300dpi/ CMYK色彩
之输出作品,框裱完成。须附完整作品TIFF或EPS图档格式电子档,并烧录成光碟,注明作品名称及姓名。
b、非属静态之数位艺术作品,须附完整作品数位档案,以及作品说明。数位档案应烧录
成光碟,内含原始数位档以及可执行档,并注明作品名称及姓名。如有特殊装置及 设备,应配合审查需要,自行完成作品之布置。布置後空间不得超过高2.4公尺Î长3公尺Î宽3公尺。
4、参赛作品原件由办理单位制据签收,退件时凭据领回。
(三)大墩奖:各类第一名加送三件参考作品,由评审委员召集人遴选出五位大墩奖得主;获大墩奖之作品由台中市文化局典藏。
六、送退件及评审时间:
项 目
收 件 时 地
退 件 时 间
评 审 日 期
备 注
初审
97年
4月7日至14日
不退件,请自行拷贝留存。
预定5月下旬
邮戳为凭,逾期恕不受理。
复审
97年
6月14日至16日
上午9时至下午5时
文化局大墩艺廊(一)
未入选者退件:
97年
6月28日至29日
上午9时至下午5时
预定6月下旬
请依时间办理送、退件,非亲自送、退件或委托本局代为退件者,平面框作请於正面加装压克力板,背面加装木板保护,立体作品请附坚固木箱安全包装,运送过程因包装不妥所遭致损坏,由作者自行负责;逾期退件者,承办单位得全权处理。
大墩奖评审
97年
7月19日至20日
上午9时至下午5时
文化局大墩艺廊(一)
96年
7月26日至27日
上午9时至下午5时
预定7月下旬
七、奖励:
(一)大墩奖:由各类第一名遴选出五名,除第一名奖金新台币壹拾万元外,另发给典藏奖金新台币壹拾万元整(含税)、奖座壹座、奖状及典藏证书各壹纸。
(二)各类第一名:一名,奖金新台币壹拾万元整(含税)、奖状壹纸。
(三)各类第二名:一名,奖金新台币陆万元整(含税)、奖状壹纸。
(四)各类第三名:一名,奖金新台币肆万元整(含税)、奖状壹纸。
(五)各类优选:1至4名(总数不逾33名),奖金新台币壹万元整(含税)、奖状壹纸。
(六)各类入选:若干名,奖状壹纸。
(七)荣誉奖:针对国外(不含大陆地区)参赛者,不分类评选出荣誉奖若干名,奖状壹纸。
(八)以上得奖者可获承办单位发给本届「大墩美展」专辑壹册。
八、得奖作品展览:
(一)日期:中华民国97年10月25日(星期六)至11月6日(星期四)
(二)地点:台中市文化局(大墩艺廊一至四及动力空间) 台中市西区英才路600号
(三)退件:中华民国97年11月8日(星期六)至9日(星期日)
九、颁奖
(一)日期:中华民国97年10月25日(星期六)下午
(二)地点:台中市文化局中山堂
十、权责:
(一)主办单位对作者资料及展出作品有研究、摄影、出版、宣传及登载网页等权利,作者不得异议。
(二)复审及大墩奖评审阶段送审作品若采邮寄送件,请自行安全包装,邮递过程所遭致之损失,由作者自行负担。
(三)入选以上作品,日後倘被查觉参赛资格不符者,主办单位将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奖励(奖金、奖座、奖牌、奖状等),该作者并应自负法律责任。
(四)办理单位对参展作品负保管责任,惟遇不可抗力事件致受损者不在此限。
(五)保险:期限自作品收件後至退件截止日止,保额(最高赔偿金)未入选者每件作品以新台币贰万元计,入选以上(含)者每件作品以新台币伍万元计。
(六)凡送件参赛者视为同意遵守本简章各项规定。
(七)作品获大墩奖典藏者,作者须附作品原作保证书。
十一、其他:
(一)国内参赛人士居住於苗栗以北(不含苗栗)、云林以南(不含云林)获入选以上奖项并参与颁奖典礼者,由承办单位提供当晚之免费住宿。
(二)国外及大陆地区参赛人士获各类前三名或荣誉奖之奖项并参与颁奖典礼者,由承办单位提供四天之免费住宿。
(三)国外及大陆地区参赛人士,由承办单位负担展出作品之退件运费。
(四)本届各类优选以上得奖作品,将於98年安排至国外展出。
十二、本简章如有未尽事宜,得经筹备委员会修正补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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