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bahikari ( 相叶雅纪~マイガール)
看板NDHU-GVB
标题[情报] 第卅七届「永信杯」全国排球锦标赛
时间Tue Jul 27 11:21:27 2010
第卅七届「永信杯」全国排球锦标赛竞赛规程
本竞赛规程经行政院体育委员会99年7月6日体委竞字第0990013968号书函核备
一、宗 旨:
推展全民运动,提高排球技术,促进球队联谊,增进身心健康。
二、主办单位:
中华民国排球协会、永信社会福利基金会、台中县政府。
三、辅导单位:
教育部、行政院体育委员会、内政部、中华民国大专院校体育总会、
中华民国高级中等学校体育总会、台中县议会、台中县体育会、
台中县体育会排球委员会。
四、协办单位:
大甲镇公所、台中县警察局大甲分局、台中县教育会、台中县立体育场、
大甲镇教育会、大甲镇澜宫、大甲镇体育会、大甲高级中学、大甲国民中学、
顺天国民中学、大安国民中学、梧栖国民中学、清水国民中学、大安国民小学、
文昌国民小学、大甲国民小学、永信药品工业(股)公司、各县市体育会排球委员会、
静宜大学。
五、比赛地点:
台中县大甲镇铁砧山永信运动公园。
六、比赛日期:民国99年9月30日~10月3日 (星期四~日共4天)。
七、分组:
(一) 社男九人制组 (二) 公教机关组
(三) 社男组 (四) 社女组
(五) 大专男子组 (六) 大专女子组
(七) 高男组 (八) 高女组
(九) 国男组 (十) 国女组
(十一) 六年级男童组 (十二) 六年级女童组
(十三) 五年级男童组 (十四) 五年级女童组
八、参加资格:
(一) 凡机关团体、学校民众均得依照下列办法组队参加,惟每一球员限报一组一队,不
得重复。若重复报名者,以身份证字号正确之单位为参赛球队。
(二) 凡报名高中组、国中组、国小六年级组比赛之球员,各校均须向中华民国排球协会
办理球员登记後,始得参加比赛(国小五年级组之球员,为该校在籍学生即可,不受本项
资格之限制)。
(三) 各组参加资格:
1. 社男九人制组 : 民国60年以前出生者,得自由组队。
2. 公教机关组 : 凡各单位编制内之在职人员持有在职证明书及身份证者,得自由组队(
工友、替代役、志工、义工、专业教练、实习老师、代课老师不得参加)。
3. 社男组 : 自由组队。
4. 社女组 : 自由组队。
5. 大专男组 :
限98学年度大专排球联赛特优级前8名球队以外之在籍学生(以学校为单位)。
凡获得98学年度大专排球联赛特优级前8名之球队及球员,限在籍学生参加「社男组」。
6. 大专女组 :
限98学年度大专排球联赛特优级前6名球队以外之在籍学生(以学校为单位)。
凡获得98学年度大专排球联赛特优级前6名之球队及球员,限在籍学生参加「社女组」。
7. 高男组 : 高中(职)在籍学生(限以学校为单位)。
8. 高女组 : 高中(职)在籍学生(限以学校为单位)。凡参加98学年度全国高中排球联赛
高女甲组前6名之球队,限参加「社女组」。
9. 国男组 : 国中在籍学生(限以学校为单位)。
10. 国女组 : 国中在籍学生(限以学校为单位)。
11. 六年级男童组 : 国小在籍六年级以下含六年级学生 (限以学校为单位并在87年9月1
日以後出生)。
12. 六年级女童组 : 国小在籍六年级以下含六年级学生 (限以学校为单位并在87年9月1
日以後出生)。
13. 五年级男童组 : 国小在籍五年级以下含五年级学生 (限以学校为单位并在88年9月1
日以後出生)。
14. 五年级女童组 : 国小在籍五年级以下含五年级学生 (限以学校为单位并在88年9月1
日以後出生)。
九、比赛规则:依据中华民国排球协会审订之2009-2012年最新排球规则 (附则二除外)。
十、比赛制度:由大会依据每组参加队数之多寡於抽签前公布。如每组报名未满三队时改
为表演赛。
十一、比赛用球:大会指定球「宝登Molten」彩色球。
(一)五年级男、女童组采用三号橡胶球。
(二)六年级男、女童组采用四号橡胶球。
(三)国中组以上采用五号皮球 (遇雨天采用橡胶球)。
十二、报名手续:采网际网路线上报名。
(一)日期:99年 8 月 1 日起至99年 9 月 10 日14:00 止。
(二)报名网址为
http://vbg.yungshingroup.com/。
(三)人数:
1. 六人制:领队、执行教练、教练及管理必填报各1人,队员(含队长)限报12人。
2. 九人制:领队、执行教练、教练及管理必填报各1人,队员(含队长)限报15人。
(四)报名截止後不得再更改队员名单。
(五)大专(含)以下各组,以「学校」为报名单位,每校最多二队为限;队名必须为学校中
文名称。
十三、抽 签:民国99年9月15日 (星期三 ) 14:00 在永信药品工业公司会议室举行,各
队应派代表出席,缺席者由大会代抽,不得异议。
十四、领队会议:民国99年9月29日 (星期三 ) 15:00 於铁砧山永信运动公园乡野庄举行
,不另行通知。
十五、名次判定:循环赛计分法:
(一)每场胜队得两分,负队得一分,弃权未出赛者取消所有赛程比赛资格,以积分多寡决
定名次。
(二)如二队或二队以上积分相等,则以各队胜分总数除以负分总数之商数大者为胜。
(三)如上项商数仍相等时,则以该循环赛程中各队胜局总数除以负局总数之商数大者为胜
。
(四)如上项商数仍相等时,则由大会抽签决定之。
(五)自动弃权:任何球队无论任何情况下自动弃权,与该队比赛成绩不予计算,并取消该
队未赛完之赛程,并依筹委会规定予以惩处。
(六)没收比赛:於比赛过程中经裁判处以没收该场比赛,该场已赛完之局(分)数应予保留
并给予该队应获胜之局(分)数。该队未赛完之场数仍可继续出场比赛。
十六、运动员须知:参加比赛之运动员除应遵照竞赛规程及比赛规则外,并应注意下列事
项:
(一)参与比赛务请准时,逾开赛时间未出场者,没收该场比赛,不得异议。
(二)凡参加之球队务必参加开幕典礼 (
由大会赠送纪念品)。
(三)凡参赛队伍於出场比赛前,请先至服务台办理报到手续。
(四)遇有比赛时,须在规定比赛时间前到场,比赛结束後立即退场,并由教练及管理率同
进退。
(五)球衣上须有单位中文名称及固定号码,请勿随便换穿,以免错误,各队队长在球衣之
正胸前应佩带与球衣不同颜色之标志 (长八公分、宽二公分)。
(六)球队比赛服装及袜子之式样、颜色应整齐划一,球衣胸前、背後及短裤均应有明显号
码(1~20号),否则不准出赛。
(七)每队应派联络员在场,便於联系。
(八)比赛进行中,除比赛队长外,其余职队员不得质询,惟学童组教练得代队长提出质询
。
(九)球员参加比赛必须携带个人身分证件备查:
1. 公教机关组须带单位服务证明书及国民身分证。
2. 社男九人制组、社男组、社女组须带国民身分证,现役军人得带补给证。
3. 大专男组、大专女组、高男组、高女组、国男组、国女组须带学生证及国民身分证。
4. 男、女童组须带贴有相片之在学证明书 (在学证明书须盖关防相片骑缝加盖校长职官
章)。
5. 各项证件均以正本为凭。
(十)经查证件不齐者,视同资格不符。
十七、奖 励:
(一)各组报名球队达15队以上录取6名、6~14队取前4名、5队以下取前3名,由大会颁发
奖盃及奖品。
(二)国小组各组前8名,依累计积分取得参加100年全国中华盃国小师生排球锦标赛参赛资
格。
(三)教练奖:各组冠军队之教练由大会颁发奖盃及奖品
(四)各组於名次确定後,连同教练奖随即於司令台颁奖;未参加领奖之球队,赛後大会只
寄发奖盃,奖品不予发放。
(五)参加奖:凡参加之球队均由大会赠送纪念品。
(六)所有比赛成绩函送有关单位。
十八、附 则:
(一)欲报名参加本届比赛之各级球队,请详阅本竞赛规程并获得服务单位、就读学校及有
关单位同意方得报名参加,赛会期间人员之安全、行为及一切事务各队自行综理与负责。
(二)合法之抗议应由各单位领队或教练签章,於该场比赛结束後卅分钟内以书面向控制委
员会提出 (球员资格之抗议必须在比赛结束前提出)但规则上有明文规定,以裁判之判决
为终决不得提出异议。
(三)赛制规定:
1. 采三局两胜制。
2. 以先得25分并至少领先两分为胜该局 。
3. 决胜局采15分制,一方先得8分时,交换场地。
4. 不实施技术暂停,每队每局可有两次暂停 (每次30秒)。
5. 九人制组采21分制。
(四)参加比赛一切费用请自理。
(五)大会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1. 选手村 (基於个人卫生考量,请自备睡袋)。
2. 交通车 (车站-选手村-会场)。
(六)参加中华盃总决赛录取资格计分办法:
1. 基本积分:凡报名国小五、六年级各组之球队及给予积分1.5分,惟各组各校仅以一队
计分。
2. 名次加分:
(1)第一名10分,第二名9分,第三名8分,第四名7分,第五名6分,第六名5分,第七名4
分,第八名3分。
(2)如有名次并列时,则以名次前後分数加分後除以并列队数,其商即为并列各队所得分
数。其计分方式为:(4+3)÷2=3.5,每队各得3.5分。
(3)基本积分加上名次得分後,即为该队在该盃赛所得总分。
(4)若一校报名二队以上时,且二队均进入前八(六)名时,则以名次较佳一队为计分对
象,另一队名次保留但不予计分。
(5)各球队在同一学年中,至少须参加二次资格赛(永信盃、华宗盃、和家盃、台北市青
年盃),方得列为参加中华盃计分对象。
(6)任一球队若在比赛中有严重违反大会规章及运动精神者,除由大会控制委员会议处外
,并取消该队在该次比赛之所有积分。
(7)各球队在参加各项资格赛中,采名次较佳之二次资格赛加上二次基本积分计之。以积
分排名序之前十二队(每校每组限一队)取得参加中华盃总决赛资格,并以积分之多寡判
定排名排定预赛分组,若积分相等时,则以该球队在资格赛中所获最佳成绩依序判定,再
相等时,则以基本积分多寡判定,若再相等时则并列判定为依据。
(8)如取得中华盃参赛资格队伍未达十二队时,则以单一资格赛最佳名次积分录取之,如
积分相等时,则以参加资格赛次数较多者录取,再相等时则以相同积分之学校参加各组队
数多寡判定之。再相等时则由中华民国排球协会抽签判定之。
--
是不用报名费的拉XD
--
あじあらしin台北
这不是照烧鸡! 我想安静按摩给我闭嘴!(指)
我看到彩虹了喔! 阿…小笼包…(放空中)
<囧> ○/ ○
zzzZZZ……
翔 <
相  ̄
润> ○○
/\ /\ /\ _
大二_
ψsei51244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34.208.24.126
※ 编辑: aibahikari 来自: 134.208.24.126 (07/27 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