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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转录][公告] 双主修的资讯
发信站中大资工二进位的世界 (Wed May 31 14:49:28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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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CSIE94A 看板]
主办单位:
教务处注册组
联络电话:
校内分机57111,57112,57113,57121
申请时间:
9月9日~23日
法令依据:
大学法第二十四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订定暨本校学位授予法第四条、本校 教务章则
注意事项:
一、凡本校各学系学士班学生得自第二学年起至修业年限最後一年第一学期止(不 包括延长修业年限)申请加修性质不同学系为双主修。前项性质不同学系,由各系 所认定之。
二、学生申请修读双主修时,应於本校行事历规定之申请期限内,先向原主系提出 申请,经审查其确具修读双主修能力者,送请加修主系系主任同意後,再送教务长 核准。
三、加修他系为双主修之学生,除应修满本系最低毕业应修科目学分外,并应修满 加修学系全部专业(门)必修科目学分,始可取得双主修毕业资格,其专业必修科 目学分,以申请学年度编印之教务章则所订之各学系必修科目表为准。
四、加修他系双主修之全部专业(门)必修科目学分应在本系规定最低毕业学分数 以外至少修习四十学分以上。
五、修读双主修学生在申请核准前已修习及格之科目学分,如未计入该生已获学位 之最低毕业学分内且合於加修学系之专业(门)必修科目学分者,得经加修学系审 查同意後,采认其学分。
六、本学系与加修学系之专业(门)科目性质相同者,经加修学系系主任同意得免 修,惟免修後因此而不足前条规定四十学分者,应由加修学系指定替代科目以补足 所差学分,并检具书面报告送教务处备查。
七、修读双主修之学生,所修加修学系之专业(门)必修科目经主系同意且其学分 为前条四十学分以外者,得视同主学系之选修科目,其学分并得抵充主学系规定之 最低毕业学分。
八、修读双主修学生,每学期所修本学系与加修学系课程,学分与成绩应合并计算 ;其选课与成绩,应依照本校学则有关规定办理。
九、修读双主修学生,不愿继续修读加修学系之科目与学分者,须至教务处登记, 撤销其修习双主修资格。
放弃修读双主修资格学生,当学期已选定之课程,不得於加退选期限截止後要求退 选。
十、修读双主修学生在修业年限或延长修业年限二年内,已修毕本系之应修科目与 学分,而未修毕加修学系应修科目与学分者,得再延长修业年限一年或放弃双主修 而以本系毕业。但在延长修业年限二年内虽修毕加修学系应修科目与学分而未修毕 本系应修科目与学分者,应令退学,加修学系毕业资格不予承认。
十一、因本办法第十条、笫十一条之规定而未修毕加修学系应修全部专业(门)科 目与学分者,其已修之科目与学分如已达辅系规定,得准核给辅系资格。未达辅系 资格者,其已修习之加修学系科目学分是否采计为本学系选修学分,应经本学系系 主任认定。
十二、凡修满双主修学系规定之科目与学分,成绩及格者,其毕业名册、毕业生历 年成绩表、毕业证书及其他相关之证明文件均准加注双主修与学系名称。
十三、学生加修双主修课程於规定修业年限内学校需另行开班,应缴交学分费,学 生因修读双主修而延长修业年限,修习学分数在九学分以下者,应缴交学分费,在 十学分以上者应缴全额学杂费。
---------------------------------以下为公文-------------------------------------
国立中央大学各学系学生修读双主修办法
教育部88.05.12台(88)高二字第88051816号函核备
教育部89.07.26台(89)高二字第89091112号函核备
教育部89.08.11台(89)高二字第89099080号函核备
教育部90.06.22台(90)高二字第90087132号函核备
教育部90.07.24台(90)高二字第90105167号函核备
第 一 条 本校为增广在校生学习领域及毕业生就业机会,特依据大学法第二十四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暨学位授予法第四条等订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凡本校各学系学士班学生得自第二学年起至修业年限最後一年第一学期止(不包括延长修业年限)申请加修性质不同学系为双主修。前项性质不同学系,由各系所认定之。
第 三 条 学生申请修读双主修时,应於本校行事历规定之申请期限内,先向原主系提出申请,经审查其确具修读双主修能力者,送请加修主系系主任同意後,再送教务长核准。
第 四 条 加修他系为双主修之学生,除应修满本系最低毕业应修科目学分外,并应修满加修学系全部专业(门)必修科目学分,始可取得双主修毕业资格,其专业必修科目学分,以申请学年度编印之教务章则所订之各学系必修科目表为准。
第 五 条 加修他系双主修之全部专业(门)必修科目学分应在本系规定最低毕业学分数以外至少修习四十学分以上。
第 六 条 修读双主修学生在申请核准前已修习及格之科目学分,如未计入该生已获学位之最低毕业学分内且合於加修学系之专业(门)必修科目学分者,得经加修学系审查同意後,采认其学分。
第 七 条 本学系与加修学系之专业(门)科目性质相同者,经加修学系系主任同意得免修,惟免修後因此而不足前条规定四十学分者,应由加修学系指定替代科目以补足所差学分,并检具书面报告送教务处备查。
第 八 条 修读双主修之学生,所修加修学系之专业(门)必修科目经主系同意且其学分为前条四十学分以外者,得视同主学系之选修科目,其学分并得抵充主学系规定之最低毕业学分。
第 九 条 修读双主修学生,每学期所修本学系与加修学系课程,学分与成绩应合并计算;其选课与成绩,应依照本校学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 十 条 修读双主修学生,不愿继续修读加修学系之科目与学分者,须至教务处登记,撤销其修习双主修资格。
放弃修读双主修资格学生,当学期已选定之课程,不得於加退选期限截止後要求退选。
第十一条 修读双主修学生在修业年限或延长修业年限二年内,已修毕本系之应修科目与学分,而未修毕加修学系应修科目与学分者,得再延长修业年限一年或放弃双主修而以本系毕业。但在延长修业年限二年内虽修毕加修学系应修科目与学分而未修毕本系应修科目与学分者,应令退学,加修学系毕业资格不予承认。
第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十条、笫十一条之规定而未修毕加修学系应修全部专业(门)科目与学分者,其已修之科目与学分如已达辅系规定,得准核给辅系资格。未达辅系资格者,其已修习之加修学系科目学分是否采计为本学系选修学分,应经本学系系主任认定。
第十三条 凡修满双主修学系规定之科目与学分,成绩及格者,其毕业名册、毕业生历年成绩表、毕业证书及其他相关之证明文件均准加注双主修与学系名称。
第十四条 学生加修双主修课程於规定修业年限内学校需A另行开班,应缴交学分费,学生因修读双主修而延长修业年限,修习学分数在九学分以下者,应缴交学分费,在十学分以上者应缴全额学杂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未规定事宜,悉依本校学则及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教务会议通过并报教育部核备後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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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eepdish 来自:77-200.dorm.nc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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