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cuTimmy (中大缇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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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99年大专义务役预备军官预备士官考(甄)选
时间Mon Sep 21 11:26:54 2009
http://www.ncu.edu.tw/activities01.php?Act_id=7651
http://www.ncu.edu.tw/upload/090917102642.doc
http://rdrc.mnd.gov.tw/rdrc/index.aspx
99年大专程度义务役预备军官预备士官考(甄)选计画
一、依据:
依「民国99年大专程度义务役预备军官预备士官考(甄)选计画」办理。
二、招生对象:
具中华民国国籍,尚未履行兵役义务之役男,年龄在32岁(67年1月1日以後出生)以内,
在国内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教育部认可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者。
三、资格标准:
一、体格:
(一)合於「体位区分标准」之常备役体位者。
(二)役男未参加徵兵体检或经徵兵体检、复检後,体位暂时未定者,可先行参加预备军
官预备士官考选,至录取分发资格审查作业时,体位判等经检查符合「常备役体位」者(
不含依「体位区分标准」第6条规定视为常备役体位),始得参加录取分发资格审查。但
尚未完成徵兵体格检查及体位未定者得暂予录取,至入营前体位仍未定者,不得入营,并
取消其录取资格。
(三)宪兵考(甄)选基准:
1身高:168至185公分。
2体格指标值(BMI):19至28;计算公式为【体重(公斤)
除以身高(公尺)平方】。
3视力:两眼祼视各在0.2以上,并经矫正视力达1.0以上,且配
镜度数(含散光度数二分之一)各在四屈光度(400度)以内及无辨色力异常(色盲、色弱
)者。
4曾经实施近视角膜手术(RK、ALK、PRK、LASIK)
者,需实施1年以上,经体格检查无後遗症者。
5无颜面伤残(胎记、疤痕)、青蛙腿、扁平足、断指、穿耳洞
等明显因素,及身体任何部分有刺青(纹身)者。
二、在校军训成绩总平均70分以上(计算方式:大学采计4个学期;二专日间部采计第1学
年;二专夜间部修业年限为2年者采计第1学年;二专夜间部修业年限为3年者采计第1、2
学年;五专采计第3、4学年。每学期成绩均需达60分以上)。上述军训成绩在报名期间,
未达标准者,应於离校前修习合格;未合格者,如经录取为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取消其
录取资格。
三、曾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含缓刑及易科罚金),或受保安处分、 感训处分、强
制戒治、观察勒戒裁判确定者,不得报考。但符合少年事件处理法第83条之1第1项规定,
视为未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暨「香港澳门关系条例」规定,凡大陆来
台、民国86年7月1日以後香港来台及民国88年12月20日以後澳门来台者,必须分别在台设
籍满20年、10年以上。
五、同时具外国国籍者可先参加预备军官预备士官考(甄)选,惟经录取为义务役预备军官
预备士官後,应於入营前依国籍法第二十条放弃外国国籍,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始得入营
报到。未放弃外国国籍者,取消其预备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录取资格。
六、参加考选人员之报考学程、军训成绩,经各大专校院审查报考资
格合格後,即可先行参加考选。前述项次一、三、四之资格标准,将於录取分发资格审查
作业前完成查核,经查核符合资格标准者,始得参加录取分发资格审查。
七、不合前述资格规定人员,如在入营前或受基础教育期间察觉,即
予取消其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之录取资格及退训,考生及家长不得有任何异议。
四、招生专长类别及员额:
一、专长类别:
(一)特种官科:按在校所学科、系、所(组)专长类别,选填官科。
(二)一般官科(宪兵、步兵、政战):各科、系、所(组)皆可报考。
(三)预备军官预备士官报考之官科(特种及一般官科)依本招生简章公告之专长类别(
官科)办理考选(考选官科对照表暨各校院所、系、科电脑代码表如附表1、2)。
二、预备军官暨预备士官预计录取员额详如附表3、4。
五、报名日期、方式:
一、报名日期:
自民国98年10月6日零时至同年10月27日下午5时止,逾时概不受理。
二、报名方式:
(一)考选:
考生须分别完成网路登录及书面报名作业:首先自行从国防部网站(网址:
http://rdrc.mnd.gov.tw/eseocd)下载表格报名书面资料一式3份,於10月28日下午5时
止送所属校院,由承办教官(承办人员)签章後,考生自存乙份,2份由各校院审查无误
後,审查校院自存乙份、乙份再由所属校院於民国98年11月9日前送达「民国99年
大专程度义务役预备军官预备士官考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考选委员会)(地址:台北市
大安区基隆路2段207号2楼)办理复审作业。
(二)博士班甄选:
尚未履行兵役义务之博士班毕业生,志愿参加义务役预备军官甄选者,不论是否确定当年
如期毕业,请务必先行完成网路登录及书面报名作业,方式同考选人员报考程序,各校院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於民国98年11月9日前册送考选委员会,取得第1阶段甄选资格。
(三)并入营:
民国90年(含)以前考取预备军官申请并民国99年入营人员,网路登录及书面报名作业同
考选人员报考程序。有关申请并民国99年考选义务役预备军官入营相关作业规定,由考选
委员会订定「民国99年大专程度义务役预备军官并入营实施计画」,函送各直辖市、县(
市)政府及大专校院据以办理申请并入营作业。
(四)并入营人员应依本简章公告期程配合办理之,考选委员会不另行编印该类人员相关
简章。
六、考试日期:考试日期、科目:
日期 民国99年2月2日
区分 上午 下午 备考
节次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时间 0810-0830 0830-0850 0850-0855 0855-0945 0945-0950 1020-1200 1330-1510
考试科目 讲解考
试规则 阅读智力测验指导说明 收缴阅读智力测验指导说明 智力测验 收缴智力测验试题
及答案卡 共同科目
国文
英文 宪法与立国精神
计算机概论
附记 考生应於上午8时05分前进入试场就座完毕
二、考试地点:分设台北、台中、高雄等3个考区同时举行(考试试场於考前公告之)。
七、考试科目配分方式:
一、考试科目:智力测验、共同科目(宪法与立国精神、国文、英文、
计算机概论)。
二、试题配分:共同科目每科配分100分,每科考试题数均为40题
(每题2.5分)总分共计400分。
三、计分方式:测验成绩采不倒扣方式计分;测验试题采用选择题,
每题有四个选项,考试为单一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
正确答案,请依题意选出最正确或最适当的答案,答
案卡填写注意事项及作答样例(如附表5)。
四、共同科目命题范围、配分比例:
(一)国文:应用文(20%)、中国文学史(20%)、古今文选(20%)、
孙子兵法(40%)。
(二)英文:单字(40%)、文法(30%)、阅读测验(30%)。
(三)计算机概论:电脑基本概论(30%)、电脑网路暨资讯安全概
论及资讯最新发展趋势(70%)。
(四)宪法与立国精神:中华民国宪法(含本文、增修条文)(60%)、
立国精神(20%)、中华民国97年国防报告
书(20%)。
五、所有考试科目所用教材,以现行教材为主,惟不受限於现行教材内容。
八、考试规定:
一、考生应恪遵「考试规定」(如附表6),违犯考试规则之考生按「违规扣分基准」(
如附表7)办理。
二、凡有违法或严重影响考试纪律者,由考选委员会送请有关机关依法办理。
三、应考人对笔试试题(智力测验除外)或公布之测验试题标准答案如有疑义,应於标准
答案公布之日起5日内(邮戳为凭),以书面资料向考选委员会申请,同一道题以提出一
次为限。
四、前项书面申请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姓名、准考证号码、地址、联络电话。
(二)应试科目、题次。
(三)试题或答案不当或错误之处,并叙明理由及检附佐
证资料。
五、应考人提出试题、答案疑义如逾受理期限,或应载明事项不齐备者,不予受理。
九、成绩公布与复查规定:
一、考选考试成绩於民国99年3月5日函送各校及上网公告,并同时发布新闻,及公告得选
填官科及入营梯次之最低标准。
二、应考人於成绩公布後,可透过「国防部网站─网址:
http://rdrc.mnd.gov.tw」及「
国军人才招募中心」免费谘询专线:0800-000050查询成绩。
三、自公布成绩之日起5日内,考生得填具申请书(格式如附表8)送考选委员会办理成绩
复查,逾时概不受理(邮戳为凭)。
四、成绩复查以一次为限(智力测验不接受成绩复查),查询时不得要求调阅答案卡或影
印答案卡(含试卷),亦不得要求告知命题委员之姓名或其他有关资料。
十、选填官科及入营梯次:
一、成绩达选填官科及入营梯次之公告最低标准者,始具选填官科及入营梯次资格。
二、成绩达选填官科及入营梯次之公告最低标准之考生、尚未履行兵役义务之博士班毕业
生,志愿参加义务役预备军官甄选及民国90年(含)以前考取预备军官申请并民国99年入
营者,应於民国99年3月19日零时至3月30日下午5时止自行至国防部网站(网址:
http://rdrc.mnd.gov.tw/eseocd)选填官科(专长类别)及入营梯次(申请并入营者,
仅得选填梯次),经确认无误後完成列印(列印志愿卡一式3份)及签名作业,於3月31日
下午5时前将志愿卡送所属校院,所属校院将缴交之志愿卡核对无误後,由承办教官(专
责人员)签章後,乙份退还考生,自存乙份,乙份於4月16日前(邮戳为凭)送考选委员
会办理复审作业。
三、成绩达选填官科及入营梯次之公告最低标准考生、尚未履行兵役义务之博士班应届毕
业生,志愿参加义务役预备军官甄选及民国90年(含)以前考取预备军官申请并民国99年
入营者,请审慎选填,经完成官科及入营梯次列印作业後,即不得再申请官科、入营梯次
及体位资料变更。未能於99年3月30日下午5时前完成选填作业者,视同放弃选填资格,不
论任何原因,不得申请延长选填作业。
四、符合公告得选填预备军官最低合格分数(非录取标准)者,得依志愿选择预备军官或
士官;符合公告得选填预备士官最低合格分数(非录取标准),但成绩未达得选填预备军
官最低分数者,仅可选填预备士官。
五、博士班毕业生完成第2阶段报名程序後,经审查符合考(甄)选资格标准者,由所属
校院册送考选委员会复审合格後,选训为义务役预备军官(不需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
者视同放弃,依法徵服其应服之兵役。
六、选填官科(专长类别)及入营梯次限制规定:
(一)当年所选官科(专长类别)仅区分一梯次时,依招生简章公告规划之梯次入营。
(二)选填该官科(专长类别)梯次入营人数超过招生简章公告录取梯次入营人数时,依
考生成绩绩序与志愿核定入营梯次。
(三)选填及分配之入营梯次一经决定,不得变更。
十一、录取分发:
一、录取标准:成绩达下列录取标准,经考(甄)选委员会审查通过者,予以录取。
(一)共同科目:依共同科目总成绩绩序及考生自行选填志愿,依序录取。共同科目采电
脑阅卷评分,其中有1科(含)以上为零分者,总成绩虽达录取标准,亦不予录取。
(二)智力测验: 100分/Ⅲ以上。
二、报考特种官科(专长类别)人员,若持有与报考专长类别相符之国家检定专业乙级(
含)以上或高、普考以上证照者,其共同科目达公告得选填预备军官最低合格分数,且有
选填预备军官特种官科(专长类别)者,优先录取预备军官(由考选部及行政院劳委会主
办,於报名截止日期前获取之证照者为限)。但具证照优先录取之规定,不适用於报考一
般官科者。前述证照应於报名时一并检附影本或相关证明文件受验。
三、符合前款优先录取条件者,虽达其他官科录取资格,不论选填志愿官科次序,均以各
该特种官科优先录取。
四、当具备前述条件人数逾各该特种官科录取员额,则按共同科目总分高低依序录取,若
分数相同者,以证照等级区分,证照等级较高者,优先录取;如证照等级相同,则再依「
共同科目」之「宪法与立国精神」、「国文」、「英文」、「计算机概论」学科次序之分
数较高者录取。
五、未具备证照及报考一般官科录取最低分数相同人员,依「共同科目」之「宪法与立国
精神」、「国文」、「英文」、「计算机概论」学科之次序,分数较高者录取。
六、报考一般官科(宪兵、步兵、政战),依成绩绩序,配合各官科(专长类别)特定条
件与需求员额,再依个人所填志愿之顺序办理录取。
七、录取官科既经公布後,除因成绩变更应修正外,均不得更改。
八、以就读学程(科、系、所)参加考选,获得预备军官预备士官录取资格人员,如当年
未能依参加考选之学程(科、系、所)毕业学历入营,取消其录取资格,不得以其他学程
(科、系、所)之毕业证书要求入营。
九、民国90年(含)以前考取预备军官申请资格保留人员,如报名参加本年度考选,经录
取者,取消其保留之资格,一律以本年度考取之官科入营。未录取者,仍可以原录取之官
科申请当年度并入营。
十、凡考生成绩绩序未达预备军官录取标准(最低合格分数)之官科(专长类别),办理
减额(缺额)录取,考选委员会不另办理补录取。
十一、各专长类别(官科)录取人员名册(含录取通知、入营梯次),於民国99年5月31
日函送各校及上网公告,并同时发布录取新闻。
十二、录取核对处理措施:
(一)自公布录取之日起5日内,考生得填具申请书(格式如附表9)送考选委员会办理复
查,逾时概不受理(邮戳为凭)。
(二)未经录取之考生,经查实际成绩已达录取标准时,即依录取官科办理增额录取,已
公告录取人员仍予以保留。
(三)公布录取之考生经查核其总分增加,已达合於较高志愿之录取标准或总分核算减少
,低於原已录取官科标准,均按改正後之成绩重新分发,考生不得异议。(经重新分发後
,官科人员增加时,则以增额录取,减少员额之官科不另办理补录取)。
十二、入营:
一、入营时间:
(一)预备军官:
1第一梯次:预订於99年7月26日入营。
2第二梯次:预订於99年10月25日入营。
(二)预备士官:
1第一梯次:预订於99年7月26日入营。
2第二梯次:预订於99年10月25日入营。
3第三梯次:预订於100年1月17日入营。
(三)详细入营日期、报到地点由国防部公告,并於入营通知书规定之。
(四)於入营通知书寄送後,报到日前或当日若发生不可抗力之天然重大事故时,国防部
将另行公告报到之时间及地点。
二、报到方式:
报到日之上午8时─下午5时,录取人员自行向收训单位报到。
三、入营规定:
(一)入营梯次一经决定,不得申请变更。
(二)考选委员会於报到入营15日前,将入营通知书寄达录取考生户籍地址。届时未收到
入营通知书者,请主动联络「考选委员会」办理补寄发作业(服务电话:02-27325693转
分机216至220)。
(三)录取人员应依入营通知书规定之时间,持毕业证书(影印本需
有学校证明章戳)及规定携带物品至指定施训单位报到,不得
申请延期入营及更换入营梯次,凡未依规定报到者,均取消其
录取资格。
四、同时具外国国籍经考(甄)选录取为义务役预备军官预备士官资格者,应於入营前依
国籍法第二十条规定放弃外国国籍,并检附有效证明文件,始得入营报到。未放弃外国国
籍者,取消其预备军官预备士官录取资格。於受基础教育期间发现者,予以退学及取消其
预备军官预备士官之录取资格,考生及家长不得有任何异议。
十三、服役规定:
一、役期:预备军官预备士官自任官之日起,服现役时间,连同基础教育时间,合计为1
年。
二、服役期满,志愿继续留营服役者,依「陆海空军军官士官志愿留营入营甄选服役规则
」及「陆海空军军官士官志愿留营入营甄选作业规定」规定办理。
十四、待遇:
一、受训期间:
(一)服装、膳宿由收训单位供给,图书、文具、仪器等酌由收训单位供给。
(二)津贴:
1预备军官:入伍教育期间月支7,000元,分科教育期间月支7,855元。
2预备士官:入伍及分科教育期间月支5,890元。
二、服现役期间:
(一)少尉俸给16,020元(含薪额、专业加给等)。
(二)士官俸给11,110元(含薪额、专业加给等)。
(三)服装由国家供给配发。
(四)累满三大功可获颁奖章。
(五)本人享有军中优惠储蓄及其他娱乐等优待。
(六)本人享有抚恤、保险、医疗等各法定保障权益。
十五、一般规定:
一、各校院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制作准考证相片册,相片栏内浮贴考生最近半年内之二寸、
半身脱帽光面照片两张,相片背面以原子笔注明姓名、学校、资格审查编号,另附考生身
分证正、反面影本乙张(黏贴於考(甄)选申请报名资料表上)。相片册、证照名册、资
格审查合格名册及考(甄)选申请报名资料表各乙份,於民国98年11月9日前送达考选委
员会以利准考证制作及办理分区考试暨甄选。
二、经各大专校院资格审查合格学生之「准考证」,由考选委员会制作,交由各校转发。
三、考生准考证如遗失或毁损,得於考试当日凭国民身分证或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及照片(
与原报名时相同)两张至考场向试务中心申请办理补发事宜,惟以一次为限。
四、业经各大专校院资格审查合格之未役役男,如收受99年度常备兵徵集令後,於徵集入
营前,应主动依「徵兵规则」第28条规定办理延期徵集入营;未办理延期徵集,愿意接受
常备兵梯次徵集入营者,视同放弃预备军官预备士官考(甄)选或录取资格。但如系收受
98年度常备兵徵集令者,与徵兵规则之规
定不符,即不得以本类别理由办理延期徵集入营。
五、国外大专校院毕业返国役男,曾於国内大专校院修习军训,成绩总平均70分以上,志
愿参加义务役预备军官预备士官考选者,应向原修习军训之大专校院提出申请,经考选委
员会依「国外学历查证(验)及认定要点」审查合格後,发给准考证参加考选。
六、博士班毕业生可志愿选填入营梯次(当年所选专长类别仅区分一梯次时,应依规划之
梯次入营),如未能於入营通知书指定之日期前毕业入营受训者,取消其预备军官录取资
格,不得申请延期入营或更改入营梯次。
七、申请并入营之义务役预备军官可自选入营梯次。若本(99)年专长类别(官科)仅规
划一梯次时,依规划之梯次入营。入营梯次一经决定,即不得以任何理由办理梯次变更。
八、录取义务役预备军官预备士官尚未入营之役男,申请转服替代役者,可免先行放弃预
备军官预备士官资格,若转服替代役资格不符,且未逾预备军官预备士官入营通知书规定
报到时间,得依入营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报到。
九、义务役预备军官预备士官录取人员未完成基础教育或完成基础教育,而成绩不合格者
,应予退学及取消预备军官预备士官录取资格,并依法徵服其应服之兵役。其所受之基础
教育时间,
得折算其应服之役期。
十、成绩达得选填官科及入营梯次之公告最低标准,而尚未参加役男徵兵检查者,体格检
查及体位判等,应於录取分发资格审查作业前实施。录取分发资格审查作业时,体位判等
应经检查符合「常备役体位」者(不含体位未定及依「体位区分标准」第6条规定视为常备
役体位),始得参加录取分发资格审查。但尚未完成徵兵体格检查及体位未定者得暂予录
取,至入营前体位仍未定者,不得入营,并取消其录取资格。
十一、考选委员会於预备军、士官考选报名後20日内,将参加预备军官预备士官考(甄)
选人员名册送达户籍地役政单位,对尚未接受徵兵检查之役男安排体格检查及体位判等事
宜。参加考(甄)选之役男,应依户籍地役政单位通知时间、地点接受体格检查。无故未
参加徵兵检查、复检,致无法获得体位判等人员,为录取分发资格审查不合格,不予录取
。
十二、国内大专校院与国外大学之交换学生,志愿参加义务役预备军官预备士官考选,经
各大专校院「义务役预备军官预备士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者,学校应缮造「○○
校院与国外大学之交换学生名册」,函送户籍地直辖市、县(市)政府,并通知参加考选
学生及其家长向户籍地乡(镇、市、区)公所或直辖市、县(市)政府役政单位洽商役男
体格检查之时间。
十三、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应於99年4月30日12时前(得先传真),将参加考(甄)
选人员之体格检查判定体位结果转录并函知考选委员会,俾利办理预备军官预备士官录取
分发作业。考生亦应与各直辖市、县(市)政府保持密切联系,确认体格检查时间、体位
判等结果,以维个人权益。
十四、经录取为预备军官预备士官人员入营前,体位变更不符「体位区分标准」之常备役
体位者,取消其预备军官预备士官录取资格。经录取为预备军官预备士官人员入营时,经
查核体位判定结果仍不符常备役体位(含体位未定)者,不得入营暨取消其预备军官预备
士官录取资格。
十五、录取为预备军官预备士官人员於报名後入营前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含缓刑及
易科罚金),或受保安处分、感训处分、强制戒治、观察勒戒裁判确定者,取消其预备军
官或预备士官之录取资格,不得入营。有前述情形之人员,如在受基础教育期间经察觉,
即予退学并取消其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之录取资格,考生及家长不得有任何异议。
十六、录取为义务役预备军官预备士官之役男,结训分发机敏单位服务,从事涉及国家机
密业务者,退伍後欲出境或赴大陆地区,应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9
条及「国家机密保护法」第26条规定办理申请。
十七、就读博士学程以硕士学程参加预备军官预备士官考选录取人员,或就读硕士学程以
学士学程参加预备军官预备士官考选录取人员,应以报考学程(系、所)之毕业证书入营
受验,不得以其他学程(系、所)之毕业证书申请入营。入营前,现就读之学程未能毕业
者,应办理休学方可入营受训,违反者取消其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录取资格;有前述情形
之人员,如在受基础教育期间经察觉,即予退学并取消其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之录取资格
,考生及家长不得有任何异议。
十八、经录取为义务役预备军官预备士官之役男,志愿接受常备兵梯次徵集者,得於入营
前向户籍地直辖市、县(市)政府签具切结申请放弃预备军官预备士官录取资格,由直辖
市、县(市)政府依其应服之军种徵集入营,并副知考选委员会取消其预备军官预备士官
录取资格。凡签具切结申请放弃预备军官预备士官录取资格经取消者,不得要求回复原录
取资格。
十九、具司法官任用资格人员,参与义务役预备军官预备士官考选,须依其录取之专长类
别(官科)服役,不得申请专长类别(官科)转任。
二十、考生於考试前因突发伤病(如行动不便等)得申请应考服务,惟一律不予延长考试
时间。
十六、附表:
详如国军人才招募中心大专预官考选附表说明
http://rdrc.mnd.gov.tw/rdrc/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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