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an201 (早睡身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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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文件] 山防组细则(20160524版)
时间Sat May 28 23:01:57 2016
国立中央大学登山社 山防组细则
1998.02.22实施
2008.05.06审查会议修订通过
2008.06.06审查会议修订通过
2009.05.14审查会议修订通过
2012.03.08审查会议修订通过
2015.05.11审查会议增修第15及17条通过
2016.05.24审查会议修订第7及7之二条通过
第壹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央大学登山社组织章程订定之。
第二条 山防组(以下简称本组),以积极从事山难防治及登山安全教育为宗旨。
第贰章 任务
第三条 本社各种登山活动之审核与救援工作。
第四条 拟定并安排登山安全研习活动。
第五条 收集各种登山安全资料并从事山难防治之研究。
第六条 每学年初将社上可支援山难处理之人员资料列表公告,
其中包括校内社友及校外社友。
第参章 组织
第七条 本组设组长一人,须具领向资格,由
新任社长提名之,现任山防组同意後,经期末
向导会议出席人数三分之二同意,由
新任社长任命之。
第七条之一 若具领向资格之社员不足,可由适任之初向资格社员担任,
任命程序同第七条。
第七条之二 新任组长须於上任前公布山防审查标准。
第八条 本组组长因故无法行使职务时,由审查委员互选一人暂代之。
第九条 本组设审查会议,山防组长为主席,同时具备以下三项资格者始为审查委员:
1. 具初向资格。
2. 曾任行政干部一年以上。
3. 本校学生。
第十条 社长为当然审查委员。
第十一条 审查会议经社长或山防组长或队伍领队或两名以上审查委员连署声请,
应即召开。
第十二条 审查会议为特殊活动审核、对违规出队人提惩戒案及山难处理之机构。
第十三条 审查会议须有当事人以外之审查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当事人列席且有会议记录者,始为正式会议。
第十四条 对於本组组长之罢免,得由向导人数四分之一以上连署提案,经向导会议出席
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则罢免案成立,由社长另提人选暂代之。
第肆章 出队审核
第十五条 活动队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队伍,即为准中央山社队伍:
1. 领队为本校在校之向导。
2. 三分之一以上队员(含领队)为本社社员。
第十五条之一 准中央山社队伍禁止出队。若执意出队则由山防组长依山防
组细则第十七条之一所赋与之权利与义务对该队伍实施纠正及制止,或依
山防阻细则第十七条之二允许其出队。
第十五条之二 准中央山社队伍通过(1)社内山防审核及(2)校内公文审核後,即为中央山
社队伍,始可出队且享有使用山防基金与社内器材以及其他资源之权利。
第十六条 出队流程
1.出队申请人应於队伍出发十五日(含)前将计画书送交山防组。
2.出队申请人应於队伍出发两日(含)前完成出队审核始得出队。
3.山防组长(或山防组长代理人)与队伍留守人皆於正式计划书上签名,并将
计划书归档於勘察留言手册即完成出队审核。
第十七条 路线分为S、A、B、C四级,等级叙述如下:
S级:4天(含)以上探勘路线,7天(含)以上传统路线
A级:2~3天探勘路线,4~6天传统路线
B级:1天探勘路线,3天(含)以下传统路线
C级:郊山路线
山防组有权依各队伍状况调整其路线分级。
第十七条之一 出队审核由山防组单独执行,山防组对准中央山社队伍及中央山社队伍有
纠正及制止之权力与义务。
第十七条之二 领向曾任社内队伍领队或向导,并安全完成相对应之条件,经山防组同意
後於以下路线等级得免除其应履行山防组细则第十五条之二第(1)项之义务。
C级路线:安全完成超过3条B级以上路线。
B级路线:安全完成超过3条A级以上路线。
A级路线:安全完成超过3条S级以上路线。
第十八条 出队申请人对出队审核结果有异议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得依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声请召开审查会议,并於出队七日(含)前完成决议。
第十九条 审查会议审核出队或讨论惩戒案时,当事人提出说明後需退出会场。
第二十条 审查会议审核出队时,需经出席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申请队伍始准成行。
第二十一条 本社向导人员对审查会议之审核结果不得有异议。
第二十二条 队伍是否违规依本细则及既有案例定之,由审查委员於审查会议提案讨论,经
出席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则违规案成立,移交向导会议议处。
第伍章 山防基金
第二十三条 山防基金之缴交分级如下:
1. 单日往返队伍每人十元。
2. 二日至三日队伍每人三十元。
3. 四日以上队伍每人五十元。
第二十三条之一 本基金依国立中央大学登山社组织章程第肆章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成立之
第二十四条 各领队最迟应於队伍归来後一周内,缴交山防基金至社总务。
第二十五条 山防基金之动用需符合下列任一项
1. 山难事故之相关花费。
2. 有关登山安全所需花费,经审查会议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可动
用。
3. 特殊情况下,经审查会议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可动用。
第陆章 留守人
第二十六条 留守人需具向导资格,且为大学部二年级以上学生。
第二十七条 留守人需对其留守队伍之各种状况需都有深入了解。
第二十八条 留守人於其留守队伍上山期间须随时驻守留守地点;若须暂时离开留守地点
,应委托他人代为留守;确定该队伍抵达安全地点後,始可解除留守。
第二十九条 队伍一到达可通讯处应立即通知留守人解除留守。
第三十条 若留守人在最迟归来时间届至前八小时仍无该队消息,须立即通知山防组长
,由山防组长接管山难处理事宜。
第柒章 山难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最迟归来时间过後,仍无该队消息,则进入山难管制时间。
第三十二条 山难管制时间届前六小时,由山防组长召开紧急会议,审查委员均须出席,其
他人员应列席,合议决定搜救、连络、後勤、补给等一切相关事务,并完成任
务之赋予。
第三十三条 山难管制时间届至,视同山难发生,首支搜救队伍出发。
第三十四条 留守或山防组接获队伍联络寻求帮助,则立即进入山难管制时间
,由山防组长即刻召开紧急会议。
第三十五条 一旦发布山难状况,未出发之队伍不得已任何理由出发。
第三十六条 山难管制期间内,全社之人力、物资由山防组统筹调度。
第三十七条 山防组长在山难管制期间内,负责一切发言及山难解除之发布。
第三十八条 山难状况解除後一周内,由山防组长召开检讨会,全社向导皆须出席。
第捌章 细则之实施与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之废止须经审查委员全数出席及出席人员四分之三以上通过为之。
第四十条 本细则之修改须经审查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者为之。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之疑义或未规定事项,依既有案例由审查会议以合议处理之。
Update by Jean 2016/05/24
Updated by Physbook 2015/05/11
Update by DuoMax 2012/03/09
Update by mackey 2009/05/14
Revise by isivatan 2008/6/6
Type by DOUG 199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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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Jean201 (140.115.228.120), 05/28/2016 23:03:59
1F:→ Jean201: 改完才发现 第6条已经多久没执行啦? 好像从来没看过列表 05/28 23:05
2F:→ kim79923: 如果把修正前的条文附注在最後会不会更清楚修改内容呢? 05/29 01:40
3F:→ Jean201: 但那样好像文章有点乱 想看可以去找上一版的细则? 05/29 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