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Bea (德川田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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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行政诉讼法修正 立法院三读通过
时间Sat Dec 26 22:59:35 2009
作者 dudup (死人美猪) 看板 AAAAAAAA
标题 [情报] 行政诉讼法修正 立法院三读通过
时间 Sat Dec 26 21:36:29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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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GreatGatsby 看板]
作者: dudup (死人美猪) 看板: GreatGatsby
标题: [情报] 行政诉讼法修正 立法院三读通过
时间: Sat Dec 26 21:03:57 2009
公发布日: 98.12.22
发布单位: 司法院
行政诉讼法修正 立法院三读通过
立法院今(22日)三读通过行政诉讼法修正案,本次修正是行政诉讼新制从89年7月1
日施行以来,最大幅度的修正,修正条文达66条之多。主要修正内容包括可以用传真或电
子邮件递状打官司;诉讼费用溢收或不足,法院应该「多退少补」;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的
案件,其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提高为新台币40万元以下的案件。
打行政诉讼官司,可以用传真、电邮递状
依照新法规定,以後民众要递状打官司,不必再像现在一样要用邮寄或亲自送件,不管何
时何地,都可以利用传真或电子邮件传送给法院,更加方便民众提起诉讼。
公保、劳保、农保或健保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住居所地或被保险人工作地的
行政法院管辖
为了便利民众诉讼,本次修法特别规定,因为公保、劳保、农保、全民健保而
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住居所地或被保险人工作地的行政法院管辖;如
果是投保单位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其主事务所或主营业所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40万元以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修法前依行政诉讼法及司法院的命令规定,如果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20万元
以下,应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这样的标准对照现今国民生活水准,已明显太低,所以,本
次修正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金额,提高为40万元以下。
放宽提起损害赔偿门槛
以往民众打损害赔偿的行政诉讼官司,如果没有办法证明损害数额,可能会遭到败诉
的命运。本次修法已放宽门槛,只要民众能证明受有损害,虽然没办法证明损害数额或是
证明有重大困难,法官还是必须考虑一切情况,形成心证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这次修法也增加了退费新规定,如果民众本来应该向行政法院起诉,却误向其他法院
起诉时,原本已经缴给其他法院的诉讼费用,就当作是行政诉讼费用的一部分,如果有超
收,行政法院应该主动退还,不会让民众受到重复缴费的损失,当然,如果有不足,行政
法院还是会要当事人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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