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Bea (德川田信秀)
看板NCULG
标题[时论] MOU签署的民主与法治制度问题
时间Fri Nov 27 03:35:32 2009
【中时】98年11月25日
MOU签署的民主与法治制度问题
颜厥安、徐斯俭
以障眼法迅速完成签订的两岸金融监理合作了解备忘录,已
经引起朝野与舆论的许多质疑批评。但是除了笼统地以「早就
该签」、与「其他国家也有类似备忘录」等理由含混支持,或
者以矮化主权等政治立场一概反对外,我们认为更重要的是,
如此签订MOU存在着许多在民主监督、法治制度与金融风险等
方面的严重问题。
一个不能省略的总背景是,两岸间的金融事务不能单纯地视
为国际金融交流事务。毕竟中国所有金融机构皆为国营,且必
须听命於执政的共产党。而中国对台湾有公开而明确的主权领
土主张与实际之武力威胁。此等主张之强固性亦可见於不久前
指标性人物来台参与学术研讨会的发言。因此在政治面上,未
来来台的中国金融机构都不能排除带有某程度的政治工具性质
,这是台湾任何执政党都不能视而不见而疏於防范的政治风险
。马政府迄今的发言与施政,不但往往将中国对台的金融或其
他投资仅施予与其他第三国同样的一般规范,如此显现了过低
的风险警觉;尤有甚者,政府对两岸协商事务各种规避社会和
国会监督的举措,实际上是实施了比我国与其他国家协议更低
的民主监督标准。两岸关系纵有高度特殊性,亦万不能逸脱宪
政架构的基本规范与要求。
就宪政面言之,透过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一条的立法委托,国
会已经为两岸关系创设了最基础的法律架构《台湾地区与大陆
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也就是俗称的两岸关系条例。此宪法已
经明确要求两岸交流应在两岸关系条例下的架构下推展,这不
但是宪法规范位阶最高性的作用,更是法治国原则下的当然之
理。任何超越此范围之外的两岸公权力运作,都因此有违宪之
疑。
就法律层次而言,本次MOU的签署出现了许多特殊状况,比较
重要的有:一、不是由传统的「两会」(海基会、海协会)所签
署;二、签署的文件并非过去所使用的「协议」;三、MOU所涉
及的实体内容,超越了「两岸关系条例」之授权范围。两岸关系
条例第三十六条仅规范了台湾地区金融业者赴大陆设点或与之往
来,完全没有提到大陆金融机构来台湾。另外有人宣称MOU不具备
法律拘束力。但是如果真的如此,为何官方又一在强调六十天後
「生效」呢?唯有要对外要发生「客观」拘束力的文件,才有此
类定期生效的问题。如果真的是此等低位阶的了解备忘录,又为
何迄今不敢公开其内容呢?
其实即使是历来透过两会签署的各种「协议」,其法治定位也
充满争议。以这两年迅速签订的九个协议来看,其内容已经广泛
涉及释字第三二九号界定条约所提到的实质标准「国家重要事项
或人民之权利义务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其中的海运协议甚至
已明确触及宪法第十九条之租税法律保留原则。因此两岸协议视
同条约应送立法院审议,恐怕已是无可回避的宪法义务。如果协
议的法规范定位如此,那号称由「金融合作协议」授权而来的MOU
,又该如何界定呢?
目前行政权似乎倾向於以无拘束力、低位阶、行政保留、资讯
不公开等方式一方面规避国会民主监督,另一方面却又想透过事
实上的行政权力来创设各种「规矩」,间接强迫大家接受。但是
此等操作即使有短效,也难以久安。因为两岸交流所需之规范密
度,不论在规范名称、签署方式程序、规范位阶、事前预告、国
会审议、授权范围、是否刊载公报、司法审查等方面,都已远超
出目前两岸关系条例的架构能量,该条例及两岸协议当中许多含
混笼统的授权与自动生效的规定,也都面临了违宪违法的质疑。
为了两岸交流在特殊当中的正常,一定要尽速厘清前述各种法治
相关问题,并大幅调整修改两岸关系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台湾最珍贵的公共价值就是民主、法治与人权,如果两岸的来
往刻意以资讯不公开与秘密进行的方式,回避法治的规范与国会
的监督,不但是对民主与法治两项价值的蔑视,长期而言,一定
会发生更多侵害人权的事件与政策,徒然引起政府、民间与两岸
更多的怀疑、冲突与紧张,反而有害於两岸的和解,如此的两岸
关系是绝不可能行稳致远的。
(颜厥安为台大法律系教授;
徐斯俭为中研院政治所筹备处助研究员;
两人皆为「守护民主平台」执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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