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Bea (德川田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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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教科书]大法官第 1343 次会议议决不受理案件第27案
时间Tue Aug 4 01:24:30 2009
声请人:台北市政府代表人郝龙斌等八人(会台字第 8424 号)
声请事由: 为国民教育法第八条之二第二项规定,及教育部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四
月十一日所发布之台国(二)字第○九六○○五三九九七 B 号令及第○
九六○○五三九九七 C 号函,就教科图书之选用未给予地方政府参与形
成之机会,并禁止声请机关以任何建议、暗示、提供参考版本等方式,影
响其对辖内中、小学校选用教科图书之管理权限,有侵害各声请机关宪法
所保障之自治权限及违反法律保留原则之疑义,声请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
案。
决 议:(一)按中央或地方机关,於其行使职权,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或因行使
职权与其他机关之职权,发生适用宪法之争议,或适用法律与命令
发生有抵触宪法之疑义者,得声请解释宪法,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
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定有明文。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其职权上
适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见解,与本机关或他机关适用同一法律或命令
时所已表示之见解有异者,得声请统一解释;但该机关依法应受本
机关或他机关见解之拘束,或得变更其见解者,不在此限,亦为同
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一款所明定。同法第九条则规定:「声请解释机
关有上级机关者,其声请应经由上级机关层转,上级机关对於不合
规定者,不得为之转请,其应依职权予以解决者,亦同。」另地方
制度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前段规定:「第二项、第四项及第六项之
自治事项有无违背宪法、法律、中央法规、县规章发生疑义时,得
声请司法院解释之」。
本件声请人因国民教育法第八条之二第二项规定(下称系争法律)
,及教育部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所发布之台国(二)字第
○九六○○五三九九七 B 号令及第○九六○○五三九九七 C 号
函(下称系争令函),就教科图书之选用未给予地方政府参与形成
之机会,并禁止声请机关以任何建议、暗示、提供参考版本等方式
,影响其对辖内中、小学校选用教科图书之管理权限,有侵害各声
请机关宪法所保障之自治权限及违反法律保留原则之疑义,爰分别
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地方制度法第七
十五条第八项前段规定声请解释宪法,及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
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一款声请统一解释。
(二)有关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声请解释
宪法部分,查声请意旨略以,系争法律规定:「国民小学及国民中
学之教科图书,由学校校务会议订定办法公开选用之。」就教科图
书之选用未给予地方政府参与形成之机会,造成地方自治团体负担
经费却无置喙余地。且该规定并未排除校际间、区域间、各学区间
或各县市自行或共同选用或受学校委托评选之权限。再教育部就该
规定适用及解释之系争令函,谓「国民教育法第八条之二第二项所
定,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之教科图书,由学校校务会议订定办法公
开选用之,系指学校应本於教育专业,依法定程序,完全自主决定
,自行公开选用。其选择教科图书之主角是个别学校之校务会议,
其职责是订定选用办法,选用方式要以公开方式行之。因此学校不
得将选用权,委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学校办理,主管
教育行政机关亦不得以任何建议、暗示、提供参考版本或其他刻意
操作之方式,直接或间接介入、干预或实质影响学校选用之决定,
侵害法律所保障之多元内涵。」并表示地方政府除通令学校选用指
定版本明确违法外,限定学校得选用之版本范围、受学校委托代决
定版本、学校评选後委托地方政府决定版本、受学校委托汇整後由
学校决定版本、提出建议版本供学校参采、以调查统计公布各校选
用情形、或提出建议版本排序供学校参采等,均属违法;如查有违
法或脱法行为,将移送监察院查处,并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条第
二项、第四项规定,报请行政院予以撤销、变更、废止或停止执行
。系争法律及令函显系阻碍声请机关所拟方案之执行,侵害声请机
关之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一目或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目
规定,行使「教育事项管理」之自治权,并致生违反宪法第一百零
八条、第一百零九条及第一百十条所揭教育权限划分原则,及宪法
第二十三条法律保留原则之疑义。
直辖市、县(市)之行政机关办理自治事项,发生司法院大法官审
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之疑义或争议,且依其性质无受中央
主管机关所表示关於宪法或法令之见解拘束者,各该地方政府固得
不经层转迳向本院声请解释(本院释字第五二七号解释理由书第四
段参照)。惟地方政府对於国民中、小学教科图书之选用,与前揭
解释所谓得不经层转迳向本院声请解释之事项尚属有间。再依宪法
增修条文第九条第一项第七款之意旨,行政院得监督地方自治事项
。而宪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全国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机关,依
法律受国家之监督。」教育部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发布「
为协助下级机关或属官统一解释法令之解释性规定」之行政规则,
自应拘束直辖市、县市政府等下级机关。是此部分声请既未经层转
,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九条规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条第三
项规定,应不受理。
(三)有关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前段规定声请解释宪法部分,
声请意旨略以,声请机关中之彰化县政府,为解决辖区内国民中、
小学教科图书选用之一纲多本问题,已订定「彰化县九十五学年度
国民中小学教科书选用试办计画」,接受辖区内各校委托,试办教
科图书评选,供各校共同版本或共同选用参考;台北县、市政府,
亦已联合非声请人基隆市政府,共同订定教科图书评选之行政计画
,以行政指导方式,发函所辖各校配合进行,以监督、管理各校教
科图书之选用。惟系争法律及令函之适用与解释,已侵害地方政府
办理自治事项致生违背宪法、法律之疑义。
地方行政机关依上开规定声请解释,限於对其有监督地方自治权限
之上级主管机关,就其办理之自治事项为撤销、变更、废止或停止
执行之处分行为,已涉及办理自治事项所依据之自治法规因违反上
位规范而生之效力问题,且该自治法规未经上级主管机关函告无效
,无从依同法第三十条第五项声请解释之情形,(本院释字第五二
七号解释理由书第三段参照)。惟教育部对彰化县、台北市、县政
府办理上开事项,并未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之
规定,报请行政院为撤销、变更、废止或停止执行等处分。是此部
分声请,与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及本院释字第五二七号解
释前揭所定要件不符,亦应不受理。
(四)有关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声请解释
统一解释部分,声请意旨略以,声请机关就上开教科图书之选用,
行使管理权限适用系争法律所持如上见解,与教育部间就适用同一
法律发布系争令函所已表示之见解有异。
惟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见解歧异,须依
其性质无受中央主管机关所表示关於宪法或法令之见解拘束者,各
该地方政府方得不经层转迳向本院声请解释(本院释字第五二七号
解释理由书第四段参照)。国民教育法既属中央法律,对其解释原
则上应以中央主管机关之见解为准,地方机关之法律见解与中央主
管机关有异时,应受中央主管机关见解之拘束;如声请解释,仍须
经上级机关层转。是此部分声请,核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
七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及本院释字第五二七号解释前揭意旨不符,
依同条第三项规定,应不受理(本院大法官第一一六○次、第一一
七一次、第一一五二次会议对会台字第六五三一号、第六六五五号
、第六五一六号案件之不受理决议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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