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y018951 (豆豆)
看板NCULG
标题Re: [问题] 彦赋~
时间Wed Jun 18 18:13:28 2008
因为我前几天找公立就业服务机构网站中的资料
有关於失业认定的申请
必须要检附"离职证明文件"
而给予失业给付的前提要件是"经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失业"
我想问的是
如果一个社会新鲜人
一开始就没有工作
是不是就不能申请失业给付
因为他并没有失业
也无所谓离职证明可提出
而这种人在实务上的定位为何?
"待业之人"?
还是?
还有他们到底是不是可得申请失业给付的主体?
又如果有另一些人他们先前并非进入公司行号工作
该工作雇主(或是自己当老板)也无为其投劳保
这种无法由各单位提供"离职证明"者
是否能申请失业给付?
另外"待业与否"的认定好像跟离职的自愿与否没有关联
http://klesa.evta.gov.tw/upload/sulution.doc
至少上面这个文件里告诉我的资讯不是如此
我本来想自己去各就业服务处问
但这几天不知怎麽着
不管是板桥跟西门"店"
人都满满满
所以
就再拜托您请问阿Bea大人了
感恩
※ 引述《LoveBea (阿宅一生)》之铭言:
: ※ 引述《LoveBea (阿宅一生)》之铭言:
: : 我没收到你说要寄的mail啊~
: : 你是寄到哪个信箱???
: 失业是就业服务法上有定义出来的名词,
: 你看就业服务法有关於失业认定与再认定的规定,
: 待业不是法定名词,是一般说法而已.
: 我想你说的待业应该是指自愿离职的那种,就业服务法没有待业这个字眼.
: 差别在於,就像法条所定义的失业,是属於非自愿的,
: 符合就业服务法的条件的失业可以申请补助.
: 待业(如果我没搞错你的意思)听起来就是自愿离职的,
: 自愿离职的话就没有适用失业补助的余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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