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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儿少29条恶法 形同网路文字狱
时间Wed Nov 28 01:21:12 2007
作者: gofyy (反对儿少法29条 恶法侵权)
标题: [新闻稿]儿少29条恶法 形同网路文字狱
时间: Tue Nov 27 16:44:00 2007
【071127台湾同志谘询热线协会 新闻稿】
儿少29条恶法 形同网路文字狱
警方滥权钓鱼6年激增5倍 仅2成被判有罪
警察滥用「儿少性交易条例29条」网路钓鱼,行政院人权保障委员会今天(11/27)
上午召开的第13次会议中,人权委员喀飞提案抨击,获得廖福特、陈瑶华、王如玄、
黄文雄、顾立雄等人权委员支持。今天的会议上,王如玄律师提出的「废除社会秩序
维护法第80条第1项第1款」同时引发热烈讨论,人权委员一面倒支持性交易合法,内
政部长悍然拒绝对话。
同志谘询热线协会理事长喀飞指出,儿少性交易条例立法原意是为了保护儿少,但因
为第29条的法条中的「足以引诱」、「暗示」等用语,模糊不清的意涵,造成不肖警
察滥用,进行网路钓鱼,形成网路的文字狱。造成大量的青少年和同志莫名其妙被警
察移送,人权遭严重侵犯。
根据地检署近六年的统计数据,全国地检署因为违反「儿少性交易条例」收到的案件
,从民国89年的870件,到民国95年激增为4388件,高达5倍。今年(96年)光是1~9
月的数量即高达5241件。在警方使用钓鱼方式在网路上大量钓鱼而移送的案件中,最
後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比率,却是从民国89年的36.7%(320件),下降为民国95年的20%
(706件)。
主持会议的行政院长张俊雄看到这个数字,也对警方如此的做法大为摇头,要求警政
署在一个月内提出改善。
「废除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第1项第1款」的提案,虽然获得在场大多数人权委员的
支持,却在内政部长悍然主张「反对」的情况下被搁置,引发人权委员强烈不满。
对於搁置「废除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第1项第1款」的提案,今年首度获聘为人权委
员的喀飞发言表达不满,「儿少法29条造成的侵害,和社维法80条第1项第1款罚娼不
罚嫖的伤害,明显是对社会底层、性少数的同志族群和弱势的青少年的人权立即性、
结构性的压迫,而且历年以来不断地增加。人权委员会既称为『人权保障推动小组』
,不应该只是一次又一次地进行纸上作业,而没有做出任何对急迫性人权伤害案件的
具体补救措施,否则讨论了20年也发挥不了功能。」
喀飞进一步指出,「11月13日在另一个内政部儿童局召开的『儿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
治工作会报』中,即有基层警员指出,他们也知道被钓鱼的民众,很多并没有性交易
的具体罪证,会进行网路钓鱼、移送,完全是因为上层主管给予的业绩压力。」除了
执法的不当,喀飞也表示:「在同志及性别团体不断接获的求助案件中发现,警方利
用同志担心身份曝光的压力,威胁被钓鱼的同志如果不到案说明,将告知家人。警方
这种手法,明显是对同志充满歧视与恶意。」
与会的人权委员更指出,儿少29条光是从法条来看,非常明显地「违宪」,完全违背
「罪刑法定主义」的法律基本精神。
附注:
儿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29条:「以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
、电脑网路或其他媒体,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为性
交易之讯息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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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轻易推开窗,
我是否有同样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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