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ick1987 (Alick)
看板NCTU-BLG
标题[转录][转录] 看不见的同志--检视民法的同性恋歧视
时间Fri Mar 18 23:40:53 2011
※ [本文转录自 gay 看板 #1DWULrqB ]
作者: kaorikuraki (唐小宇) 看板: gay
标题: [转录] 看不见的同志--检视民法的同性恋歧视
时间: Thu Mar 17 18:41:5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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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见的同志--检视民法的同性恋歧视
◎张娟芬(妇女新知基金会常务董事)
我在这里,我被世界彻彻底底推出来,我撞到「残忍」的实体,我恍然明白,无论我
心里是怎麽样的人,无论我此刻如何呼喊着要和小凡融在一起,无论我正如何因渴望着爱
她而被压垮,世界根本就不管我,不是由於现实条件或人与人无可奈何的对待。即使眼前
这个女人亲口告诉我也没用。甚至没有「不公平」或「道德」的问题,因为世界根本就没
有看到我。
--邱妙津,《鳄鱼手记》,页267
妇女团体对民法亲属编的关注,已经超过五年。五年中进行了数不清的街头演讲、义
工培训、民法热线、媒体造势、论述生产等等;透过这些不眠不休的努力,我们才看清楚
,民法亲属编对女人而言是一部不折不扣的恶法,它将女人视为丈夫的附属、财产、工具
。展读民法亲属编,纸页上浮现一个个被锁在牢笼中的女人,她的面容形似我的母亲、姊
妹、朋友。我也是女人,那个牢笼好像只差一步就要捉住我。
然後,我带着这个记忆,重新阅读民法,试着从同性恋的立场来分析:民法又是如何
的禁锢同性恋,一如它禁锢女人。可是,我竟然什麽也看不见。从同性恋的立场看民法,
我没看见牢笼,更没看见什麽人被关在牢里,但是其中显然有诈;於是我阖上民法,找到
了女同志作家邱妙津的这段话。
是的,没有牢笼、没人被关,因为,民法所架构的世界──根本就没有看到同性恋。
家庭的政治经济学
民法第四编是「亲属」,规定什麽人可以算是一家人,并且规定一家人彼此间的权利
与义务,也就是勾勒出家庭内的权力关系。第五编是「继承」,是在涉及具体利益(遗产
)分配的状况下,决定什麽人可以继承、谁优先、继承多少,也就是勾勒出家庭内的经济
关系。民法亲属编与继承编合起来,就是家庭的政治经济学,堪称家庭制度的「根本大法
」。
这部「根本大法」,是一部根本排除同性恋者,而让异性恋独大的法,民法里面所有
指称的婚姻关系都「理所当然」的只适用於异性恋婚姻。法律用语应该是最讲究精确周延
的,但是民法关於婚姻的规定却令人出乎意料的含混不清,例如第九七二条:「婚约,应
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并没有说清楚是否只有一男一女才能订定婚约,如果「女婚女
嫁」或「男婚男嫁」,是否也具有同等效力?第九八○条:「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
岁者,不得结婚」,也是一样的模糊,一对二十岁的女性成婚或者一对七十岁的男性步入
礼堂,似乎都是合法的。民法对於婚姻的限制包括近亲结婚、重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结
婚等等,却没有禁止同性结婚。
但是,法条不只是白纸黑字的文本而已,而是与社会习俗熔於一炉的,因此我们对法
条的理解与诠释,也不可能任凭自己的想像力一路奔驰,而背离社会脉络。所以我们必须
要问:民法在用语上的含混,真的表示对同性婚姻的包容与接纳吗?还是另有原因?
成家:长路崎岖
一九八六年──距今已超过十年,当时唯一现身的同性恋者祁家威,曾经身体力行的
企图为这个问题寻找答案。祁家威和他的同性爱人到法院结婚,法院拒不受理,祁家威向
立法院请愿,却获得这样的答覆:「同性恋者为少数之变态,纯为满足情慾者,违背社会
善良风俗」。法院与立法院的反应可以说明,民法的措词虽然是「中性」的,但并不表示
它就会将同性婚姻的可能性包括进来。民法没有言明禁止同性结婚,不是因为它「不禁止
」,而是因为禁止同性结婚的律令已经深深刻画在社会中,因此民法无庸赘言,「不必禁
止」。民法沈默含糊之处,自然有别的机构(如法院、立法院)来执行这项禁令。
九四年,祁家威卷土重来,再度要求同性婚姻合法化,除了常见的反对理由之外,法
界也开始出现比较接近同志立场的意见,例如建议同性恋者援用民法第一一二三条成为「
家属」。
第一一二三条界定的是家的组织:「家置家长。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家属。虽
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这又是一段定义宽松的话,不
禁令人面露喜色:这意味着同性恋伴侣若经海誓山盟後同居,就可以合法的成为「家属」
吗?当我继续追问,一线曙光随即熄灭,因为根据郑玉波编纂的《民法》,与「家属」相
关的参照法令包括第九八二条(结婚)、一○○二条(夫妻住所)、一○六○条(子女住
所)、一○六一条(婚生子女)、一○六五条(非婚生子女)、一○七二条(收养)。一
一二三条所称的「家属」表面上看起来是指共同生活的人,但实际上仅指异性恋夫妻、继
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而已。
「家属」的相关规定,完全是为了异性恋家庭而设。因为夫与妻不是「亲属」,所以
可依此规定成为「家属」;如果丈夫有非婚生子女、或者前次婚姻中生养的子女,该子女
与妻子就无血缘关系,可依此规定成为「家属」;如果这对夫妻无法生育或一直无男丁,
那麽他们收养的孩子也可以与他们成为「家属」。这些对同性伴侣都不适用,因为同志既
非亲属,也无法成为「夫妻」;就算要硬钻法律漏洞去「收养」对方也很难,因为民法一
○七三条规定,你所收养的人至少要比你小二十岁。
由此可见,一一二三条并不是为了容纳各种非异性恋婚姻的同居形式(包括单身共居
、同性恋婚姻等等),而是对异性恋家庭的贴心设计,让稍有瑕疵的异性恋家庭(再婚的
、有外遇的、不孕的等等)也能在民法之下巩固成一个「家」。它对同志毫无助益,同性
恋伴侣仍然无法「成家」。
继承:与虎谋皮
既然第四编「亲属」已经排除了同性恋婚姻、同性恋家庭的可能,那麽接下来的第五
编「继承」里也毫无同性恋的踪影,应是意料中事。假设一位同志意外身故,他的继承人
依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在分割遗产之前,继承人之中可互推一人
来管理遗产。那麽,他的同性情人很可能在整个料理後事的过程中完全无权参与或过问,
也无法请求保有情人的遗物,更不要说财产的继承了。即使前述「家属」的定义扩及同志
也没有用,因为「家属」并无继承权,顶多只能以「受扶养人」的身分享有「遗产酌给请
求权」;至於给不给、给多少,决定权在「亲属会议」。这近乎是与虎谋皮了。
民法继承编所勾勒出来的图像是:死者躺在中间,他的配偶、亲属与家族团团围绕着
他,形成一道人墙,将其他人隔离在外。这时,同志唯一的自力救济法就是预立遗嘱。所
有继承人皆有「特留分」,这是对继承人的保障;「特留分」之外,就是同志可以自主分
配的空间。更振奋人心的是第一二○九条第一项:「遗嘱人得以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或
委托他人指定之。」这是同性恋者冲出重围的唯一机会。
遗憾的是,「遗嘱执行人」的权限有限,在法理上仅为「继承人之代理」(一二一五
条),而且接下来的一二一八条马上就赋予异性恋家庭一个借屍还魂的机会:「遗嘱执行
人怠於执行职务,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时,利害关系人得请求亲属会议改选他人。其由法院
指定者,得声请法院另行指定。」所谓「利害关系人」,除了债主之外,当然就是配偶、
亲属、家族这些有继承权的人;而改选遗嘱执行人的权力,又再次落在亲属会议。同志只
得再次与虎谋皮。
民法的魔术
民法没有明文禁止同性恋成家,但是其结果不是放同志一马,而是掩饰了社会对同性
恋的压迫。与婚姻相关的权利是异性恋者手到擒来的现实,但是却是同性恋者遥不可及的
梦想。不能结婚,就是说这段关系不被社会所承认的意思;同志的情爱在法律上是不存在
的,在社会上是不存在的。同志恋情没有众人的礼金、父母的馈赠、作为配偶可享有的福
利,以及作为配偶可以行使的代理权。同志也没有机会组成一个包括亲子两代的家庭,因
为无论是领养还是利用人工生殖科技,都一律规定要合法夫妻,也就是只有异性恋才可以
的意思。我们用社会的方式(领养)、科技的方式(捐精、捐卵、代孕)去为不孕夫妻圆
梦,可是一对同志伴侣却不能向朋友借精子来成立家庭。
这是专门针对同性恋而设的禁婚条款、禁孕条款,也是民法的社会基础。民法「里面
」看不出对同性恋的压迫,其关键正因为有禁婚、禁孕条款充当幕後黑手。民法架构出一
个「根本就没有看到同性恋」的世界,它不是用一个牢笼来禁锢同志,而是以一种魔术让
同志从这世上消失。我们必须戳破民法的魔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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