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sfish09 (螯)
看板NCHU-PP87
标题学术自由的本意与沦丧
时间Wed Sep 7 19:57:20 2011
http://mhperng.blogspot.com/2011/04/blog-post_8404.html
彭明辉
国立清华大学动力机械工程学系教授
摘要
学术自由是普世公认的基本人权,也普受台湾和各国法律的保障。狭义的学术自由至
少包括学者从事研究与教学的自由,以及学术机构决定学术资源分配与学术发展方向的自
由。但是在台湾教育部和国科会的各种奖励制度和经费分配政策下,全国学者被软性地驱
迫追逐国外学术界所关心的议题,而与国内社会、经济、产业与技术需求密切相关的研究
议题则被贬抑,乃至於软性地打压。台湾的学者不仅没有选择研究议题与方法的充分自由
,台湾的大学也在教育部经费的威胁利诱下违背其学术良知,含泪投票。台湾教育部和国
科会的作为已经明显地违背大法官解释第380号对宪法第11条的解释,而有违宪之嫌。但
这样的作为在学术界却只受到极其微弱的质疑和挑战。本文旨在从学术发展史与宪法的角
度重探学术的本务与学术自由的本意,并论证何以台湾的学术自由已经垂危而近於沦丧。
希望本文能起抛砖引玉之效,引发国内学者对相关问题的後继讨论和探究,以便为台湾的
学术与学术自由找到更好的未来。
关键词:学术自由、大学学术追求卓越发展计画、大学法、大学评监
1、前言
学术自由早已经是普世公认的的基本人权之一,而且联合国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与各国政府都有不同的法律条款在保障学术
自由。但是这些法律的措辞往往都不够明确、周延,而各国法律的内容也略有歧异。譬如
,美国对学术自由的保障通常被追溯到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障,但是欧盟的宪法则明文规
定「学术的自由应该被尊重」。
学术自由不同於言论自由:学术自由保护的对象仅限於从事学术工作的特定学者,而言论
自由则旨在保护所有的公民。这是因为学术自由有其别於言论自由的特殊目的。英国1988
年的教育法案(Education Act)将「学术自由」定义为「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用以质
疑与检验普遍沿袭的见解(received wisdom),提出不受欢迎的见解,而不受威胁。」
所谓的「不受威胁」尤其指不受学术圈外(不具有学术批判能力的人)的威胁或干预(
Moodie, 1996)。
从苏格拉底开始,哲学思辩与研究的首要目地就是要辨别是非,尤其是挑战普世价值并找
出其中的谬误与盲点,以期引导社会走出世袭的桎梏与盲从,从而迈向更好的未来。因此
,所有从事学术工作的人,其工作本质就是要不畏当道,不畏抵触众意与同僚的漠视,纯
凭个人学术的良知与理性的思辩往前走而不论它会引领研究者走向何处(wherever it
leads to)。就此而言,学术界最需要的不是研究绩效卓越的人,而是能够坚持学术良知
的人。学术自由的存在,就是为了保障这些人,让他们能善尽这一份社会所托付的职责。
威廉‧洪堡特(Wilhelm von Humboldt)将这理念进一步体现为较完整的制度性设计,而
提出三个有关学术自由的主张:教授在研究与教学上的自由(Lehrfreiheit)、学生的学
习自由(Lernfreiheit)与学术机构的自主性(Freiheit der Wissenschaft),而学术
活动的目的则被定位在「为学术而学术(for the knowledge itself)」,无关宗教、政
治、经济与俗世的任何运作(Thorens, 2006; Fuchs, 1963; Bleiklie, 1998;
Pritchard, 1988)。在威廉‧洪堡特的观念中,研究与学习的目的不是为了改善个人的
生活水准或社会地位,而纯粹是为了通过对「真理」的追求以期达到自我完善(
refinement or perfection of the self)的过程(Pritchard, 1988)。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在1915年发表
了关於学术自由与教授长聘制(Tenure)的宣言,把教授长聘制视为保障学术自由的必备
制度,并且在1940年与1970年两度加以补充(Brown and Kurland, 1990; AAUP, 2010)
。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UNESCO)在1997年发表的《高等教育人员法定地位建议》(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Higher-Education Teaching Personnel)
是一份较明确、详尽而且又获得全球普遍认同的文件(Karran, 2009)。其中明确规范攸
关学术自由的四个要项:(1)大学应享有教学、研究、讨论与出版的完全自由,不应受
外界之干预与影响,亦即「机构自主」原则。(2)大学教师享有教学、研究、讨论与出
版的完全自由,不应受到校内、外的任何干预与影响,亦即「个人教学、研究等权利与自
由之保障」原则;其中研究的自由包括研究议题的选择,研究观点、面向、方法与程序的
选择与规划,以及论证的过程与结论,皆不得受研究人员之外的外力干预。(3)大学教
师应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学校有关资源分配、课程、研究等相关行政决策,亦即「学术自治
」原则。(4)任何大学教师一旦在教学或(且)学术成就或(且)研究能力达到一个客
观规范的标准时,就应该给予终身职(tenure),不得以机构裁撤或不符社会需要等任何
原因而予以解聘。
尽管学术自由已成普世价值,但它在不同的时代总是遭受到不同的威胁。在中世纪它的主
要威胁来自於外部的宗教与政治部门,近年来它的最大威胁却来自於学术圈的内部,尤其
是那些最接近外部资源的学术行政主管与学术威权──在台湾则至少包括学术研究最高机
关的中央研究院。
学术自由的目的在於保障学术工作,使其不受外力威胁,因此「学术自由」的概念也随着
「学术工作」的复杂化而变得模糊起来。自1980年代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主义兴起以来,市场机制与功利主义更大剌剌地进入欧美学术圈内,并且很
快地成为学术行政的主导力量,而使学术圈内的人愈来愈难以辨识学术的本意与范围,也
愈来愈无知於「学术自由」的本意与必要的保障(Bleiklie, 1998)。许多批评者甚至直
指大学已经弃守学术伦理,而成为与企业无异的逐利团体(Etzkowitz, 2005)。
以欧盟为例,《高等教育人员法定地位建议》这份文件虽然名为「建议」,实质上却具有
准国际公法地位(soft law),并且签署国实质上承诺要将该文件的规范纳入国内法律体
系(Hillgenberg, 1999; Matsuura, 2007, p. 12)。但是,实践上仍有部分国家局部违
背该文件之规范(Eisemann, 2007, p. 292)。譬如,丹麦首相Anders Fogh Rasmussen
主张根据大学知识扩散的绩效来决定各大学可以获得的政府经费配额,而其绩效衡量标准
包括专利授(案件数与经费数等)与绩效以及产学合作绩效(案件数与经费数等)。这样
的作法被批判为严重违背《高等教育人员法定地位建议》第17条所明确规范的「机构自主
」原则。英国因为法律只规定何时可以免除大学教师职务而没有任何条文正面保障教师职
务,因而被认为违背第27条对教师权利与自由之保障。部分欧盟国家因为管理阶层并非悉
数属於校内教师,或者部分教师在校内只具有选举权而不具有被选举权,因而被视为违背
第31与32条规范的学术自治原则。而英国则因为没有明确的终身职制度,而被视为违背第
46条的规范。(Karran, 2009)
在台湾这个第三世界国家里,情况更加严重,甚至已达荒谬的境地:欧美先进国家的新管
理制度企图引导学术活动去跟社会的经济发展相结合,台湾的学术评量制度却在压抑、诋
毁学术界从事与台湾社会有关的研究活动。
台湾学术界对国际学术界鲜少有创新的贡献,把SCI与SSCI论文索引以及影响指标(
Impact factor)当作学术业绩的关键指标是罕见的台湾学术奇蹟。这个指标被用来核定
国科会补助、教育部迈向顶尖大学计画,以及教育部授意推动下的正教授薪水与头衔分级
制。而其最重要的後果是把台湾的学术研究分成两种等级:跟台湾社会无关的研究是符合
「学术追求卓越」的,而跟台湾社会有关的研究则制度化地被当作不求卓越,甚至「不适
任」的代名词。
「学术追求卓越」的论述绝大多数是以「提升台湾产界的国际竞争力」为其正当化的立论
起点,但这个起点却严重地悖逆台湾的社会现实。
对台湾产业现况与全球生产链略有所知的人都应该知道:在跨国企业对专利与标准的有效
垄断下,台湾的产业技术水准与需求落後欧美国家至少15至20年。跨国企业为了巩固其庞
大利益而投入及可观的资源在设法维持这个落差,并通过WTO等国际组织与智慧财产权的
运作来巩固对发展中国家的剥削关系。要突破这种垄断,必须要像南韩那样地由国家主导
,针对有限的特定产业,集中产、官、学、研的社会整体力量去进行突破,而其後遗症则
是财富分配的严重失衡。像台湾这样单靠学术界的论文发表不但无济於事,反而强逼学术
界的力量跟台湾社会的现实脱节,而浪费学者与年轻学子的心力於虚幻的世界大学排名赛
之中。
不仅如此,教育部对於学术自由的漠视更表现在大学公法人化过程中逼迫成功大学的校务
会议为钱而「含泪投票」,屈辱地接受教育部「大学法人化」的要求(自由时报,2005)
。
这一切对於学术的箝制与粗暴的蹂躏,出发点都标举着「学术追求卓越」的口号。但是,
这个政策目标在实践过程的得与失却一直没有被严谨的评估,政策的执行全凭主政者和少
数学术领袖的意志,而反对的声音一概被决策者漠视。
即使曾任中央研究院院长的李远哲,似乎也不曾在其任内认真分辨学术自由与功利主义间
应有的拿捏与分寸。他在一次公开演讲(李远哲,2001)中对学术圈内长期以来的「不同
工而同酬」颇有怨言:「例如做了十三年的教授与他的学生领同样薪水,我们常说社会要
公平,何谓公平?当大家没有东西吃的时候,平分是最公平的方式;但超越这个阶段後,
同酬不同工,有的有贡献有的并没有。因此,政府在很多方面是需要检讨的。」他对於「
学术效能」的在意程度可能模糊掉它对学术自由的尊重:「在中央研究院某位做人文方面
研究的研究员,我问他研究做得如何?他说:不错,我在国内这个领域做得最好,我问:
这个领域国内有几个人做呢?他说:他跟他两位学生。我想他在五年内要成为数一数二的
佼佼者并不容易。」在人文领域绝非专家的李远哲,却不畏於对人文领域的研究价值表达
意见,这已经违反学术自由的核心信念。李远哲甚至曾用他的影响力促使教育部利诱清华
大学与交通大学两校合并,这样的作为也已经严重地违背两校的学术自主性。
《中央研究院组织法》特定将中央研究院设於总统府之下,为的是免於其他各院的政治与
司法干预。此外,该法第二条明文规定:「中央研究院为中华民国学术研究最高机关,任
务如下:一、人文及科学研究。二、指导、联络及奖励学术研究。三、培养高级学术研究
人才。」假如曾任该院院长的人都昧於学术的本务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障,台湾的学术自
由如何能不沦丧?
2、学术的本意与大学的沿革
学术自由的制度化是为了保障学术工作不受威胁与干扰,它要保护的是学术工作的「自由
(freedom)」,而不是学术工作者的「权利(right)」(Van Alstyne, 1975)。因此
,要了解学术自由,往往必须先了解学术自由想要保护的是哪些活动?这些活动可能会受
到哪些人或团体的威胁、干扰,它们在什麽情境下以哪些型态的威胁或干扰出现,然後我
们才有办法据此制订制度或法令,以保护学术工作,使其免於一切型态的威胁与干扰(
Machlup, 1955; Tierney, 2001)。
从Sinder(1990)汇整的170篇讨论学术自由的文献来看,学术圈内对於学术自由的核心
概念有一定的共识,但是对於学术自由的具体规范则仍有部分歧见(Jasper, 1990;
Felt, 2002, p. 15; Gerber, 2001; Altbach, 2001)。这些歧见往往只是为了更精细的
讨论而有的区隔。譬如,威廉‧洪堡特的学术自由有三大要项,但有些学者却主张:学术
自由应该狭义地指称大学教师与学生在研究与教学上的自由,而大学在行政上的自主性(
国内所谓「教授治校」)则被另外划归为「学术自主性(academic autonomy)」的独立
议题(Wolff, 2000; Warnock, 1992)。
不过,由於当代大学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被赋予了太多相冲突的角色(Husén, 1991;
Scott, 2006),以致於不同背景的学者对於大学存在的目的与责任在认识上有了极大的
歧异,从而引发了各种有关於学术自由的争议。此外,由於对学术的使命有了歧异性的认
识,自然争议的范围就延烧到有关「学术自由」的界线,或者「学术自由」与「学术伦理
(academic ethics)」(或责任)之间该如何平衡的问题(Karrana, 2009; Braxton
and Bayer, 1999)。
尤其新公共管理主义与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背後的功利主义色彩更为学术界染
上汲汲营营的私利色彩,而模糊掉学术原本所具有的公共性。这些争议授与窃怀私心的人
狡辩的缝隙,而益添各种争议的复杂度。譬如,有些医学院教授辩称:限制他们的医疗业
务收入不得高於10万美金,这是侵犯其学术自由(Rabban, 1987)──尽管医疗业务根本
不属於「学术工作」的范围。即便是号称台湾最高学术机构的中央研究院,她到底有没有
能力厘清学术的本务与学术的公共性,也已经难免让人起疑。中研院院士陈垣崇被控涉及
违反政府采购法及贪污治罪条例而谕令以60万元交保,在这事件的始末中中央研究院急於
厘清的是该案是否合法,却始终未见中央研究院积极检讨学术的本意与学术的公共性。
因此,要厘清学术自由的本意与范围,就要先厘清学术的本意与沿革。
2-1、自由学术与学术自由的诞生
成立於12、13世纪的中世纪大学如波隆那大学、牛津大学、剑桥大学、巴黎大学原本只是
一群为追求知识而聚居在一起的师生,既没有学位与教席的授与,也没有组织和规范(
Wieruszowski, 1966, pp. 14-15)。这些大学虽然没有正式的组织,但是教师与学生的
聚集基本上是为了追求宗教上的真理与知识(Scott, 2006)。後来,因为学习者渐渐地
多於师资,使得授课变成有利可图的事业。为了消弭中世纪大学中的盈利气息,教皇亚历
山大三世所主持的第三届拉特朗大公会议(Lateran Council)在1179年决议教会必须给
予教师俸给,而教师则不可以向穷学生收学费。
虽然第三届拉特朗大公会议同时核准成立宗教裁判所(或称异端裁判所),但是在16世纪
之前教会对於以理性思辨为基础的学术思想有较大的容忍度,而且学者往往会使用「两种
真理」的技巧规避教会的迫害:学者可以辩称理性与既有证据引导他接受一种结论,但是
他的信仰引导他接受另一种结论。相较之下,君主专制的17、18世纪对於可能会威胁到统
治基础的任何思想都远比中世纪教会更加地没有容忍余地。因此,Richard Hofstadter说
中世纪的学术自由「宽到足以产出创新的伟大作品,而窄到足供有创造力的思想家一再地
跟各种威权起冲突──通常是学院内的威权」(Hofstadter and Metzger, 1955, p. 16
)。
在中世纪这样的学术背景下,诞生了学术自由的主张,主要诉求是反对中世纪君主与教廷
对学术研究的迫害(Stewart, 1994)。Tommaso Campanella在1622年提出libertas
philosophandi来为伽利略辩护,这可能是有关学术自由的论述中最早期的文件之一(
Sutton, 1953)。建立於1964年的Friedrichs- Universität at Halle可能是全世界第
一个根据libertas philosophandi而成立的大学(Paulsen, 1906, P. 94)。
不过,第一个具有完整学术自由的当代大学应该是成立於1810年的柏林洪堡大学,她体现
了威廉‧洪堡特(Wilhelm von Humboldt)「为学术而学术(for the knowledge itself
)」的纯粹学术性目的,以及有关教学自由(Lehrfreiheit)、学习自由(Lernfreiheit
)与学术自主(Freiheit der Wissenschaft)的三大主张(Thorens, 2006; Fuchs,
1963; Bleiklie, 1998)。德国系统的教授是政府聘雇的「公务员」,其学术自由的范围
限於不违背宪法,其教学资格是由政府而非大学检定,而其预算则必须由地方政府同意。
因此,从制度的表面上看起来德国的大学似乎严重欠缺学术自主性。但是就其实质运作而
言,德国政府确实是她所自许的文化国(kulturstaat)一个鼓励文化并保护文化的国家
(Pritchard, 1988)。因此她对学术自由的保护成为世界各国竞相模仿的源头。
2-2、大学与学术的普及化与技术化
但是,在其他国家里,大学经费的挹注者往往忍不住会去影响大学的运作与目标。在
16世纪初到18世纪末,大学逐渐地变成国家的机构,并且开始为政府的目标服务。瑞典与
挪威等北欧国家为了国家发展而开始派送留学生到较先进的英国、法国等地进修,而拉丁
文成为全欧洲学术界通用的语言(Husén, 1991)。拿破仑也设立了许多专门学校(les
écoles spécialisées),使得大学变成是职业专长的训练所,承担国家发展的任务,
而不再是单纯地「为学术而学术」的象牙塔。紧接着,工业革命使知识逐渐成为经济发展
的火车头,以应用为导向的研究兴起,学术的目的愈来愈具有功利色彩,而大学的任务也
逐渐地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相结合。这样的欧陆学术被移植到美国时,大学变成为政府的公
共服务部门之一(Scott, 2006),而美国杰佛逊总统也在1819年创立了全世界第一个公
立的大学(维吉尼亚州立大学)。
大学终於免於教会与君主的控制,但是并没有办法就此使大学获得完整的学术自由,反而
为大学招惹来更多样的干扰源头。政府是大学的金主,而选民是政府的老板,因而大学好
像天经地义地必须服务於纳税人的需要,而不能只服务2%~5%的少数菁英。由於大学学
历是进阶社会高层的关键管道,而冷战期间科学与技术教育的普及又被美国视为是太空竞
赛与美苏竞争的胜败关键,因此美国开始以政府经费积极扩展大学的数量与学生数,使得
大学的升学率达到15~20%。在大学教育普及化的过程,大学的功能也开始多样化,而导
致大学任务的模糊化,而学术的本意则更加地被模糊化(Husén, 1991)。
由於美国学术圈内的经费有可观的百分比来自於军方、政府以及私人企业,使得美国的学
术研究走向逐渐地失去其自主性,而向利益靠拢。此外,由於政府的高等教育支出愈来愈
多,使得部分政客与无知的选民结合,愈来愈要求根据学术圈的「业绩」来核定政府资助
的经费额度,而不顾学术自主的传统,以及学术自由的本意(Grable, 1973)。英国也在
市场竞争的概念主导下,通过政府补助政策激化不同学术单位间对经费与学生的竞争,以
及通过经费补助影响学术发展方向,从而严重地破坏了传统上学术单位的高度自主性(
Pritchard, 1988)。
2-3、大学与学术的产业化与私有化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在1920年代经过审慎的评估而决定
成立专利委员会,将该校教师与学生的发明申请专利。1970年代的美国开始了学术界与矽
谷的密切合作,成功地将学术的创新转化成创新的企业,并且以此巩固了美国在後冷战时
期的全球竞争力。大学与学术的角色也从服务於政府的需要以及人才的培育转为全球产业
竞争的先锋部队(Etzkowitz, 2005; Scott, 2006)。台湾的各大学也满怀憧憬地设立「
创新育成中心」,渴望着将教授的学术研究成果转化为可以在全球市场上竞争的产品。
这样的转变过程在全世界都发展出「立意良善,祸害无穷」的发展轨迹。从好的立意来看
,大学如果有能力将她的智慧商品化,就有机会以此自筹经费,彻底摆脱外部经费贡献者
的干扰,而达成大学机构完全的独立。但是,这个想像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要从智慧
财产权的买卖来筹措财源,就必须引入擅长买卖的人,使他们先介入买卖,继而介入决策
,终而成为决策者。最後,「买卖」会从财源筹措的手段逐渐变质为学术首要的目标,终
而彻底沦丧学术的良知与本务。
学术与商业的利益愈来愈紧密,学术的公共性就愈淡薄。在许多案例中,教授的研究成果
变成个人创业的核心技术,使得研究变成是教授牟取个人利益的手段,而学生则成为教授
发表论文、争取经费,以及扩充个人专利价值的工具。在这些案例中,不但学术丧失了对
於社会既有价值的批判与反省的能力,甚至也失去其作为公共财的传统定位。
回顾欧陆学术传统与大学功能的发展史,大学的学术工作与高等教育有着多种的内涵与功
能:(1)中世纪的学术工作从神圣知识的汇整、保留与传授,发展为对真理的论证与思
辨,并且在这个缓慢的演变过程中形成对既有知识、信仰、传统与威权的质疑与挑战。与
其说文艺复兴是对於中世纪的决裂与反叛,不如说它是中世纪思辨性学术传统的必然结果
与後裔(Botsford, 1998)。(2)十九世纪的德国为现代大学建立起「为学术而学术」
新的典范,在不违背宪法的前提下,学术享有完全的独立和自由,学术成为任何人追求真
理,以及追求自我发展与自我完善化的场域与过程。在这样的学术氛围下,德国的学术圈
在哲学、数学与自然科学以及各种人文与社会领域中一再挑战既有的知识、信仰信念,发
展出革命性的见解,引领全世界的人类走出偏见与盲从,而进入了当代世界。德国的这种
学术传统为我们展现了学术最吸引人的力量。(3)随着现代国家与工业革命的出现,高
等教育开始扮演为国家与经济发展训练专门人才的实用角色。但是,欧陆传统上很清楚地
用两个系统来区隔追求纯粹学术的大学体系(英国的 university,法国的Université和
德国的Universität),以及偏重培养实用人才的技术教育体系(英国的 polytechnics
,法国的école和德国的Fachhochschulen)。因此在高等教育普及化的过程中,传统大
学那种「为学术而学术」的传统仍得以被保留。(Pritchard, 1988)(4)冷战结束之後
,高等教育同时扮演起扩散知识以提供社会阶层流动的管道,以及为产业发展与国际竞争
而进行研究与教育的角色。为了充分利用大学的师资与优秀的学生,即使欧陆的大学也开
始走出「为学术而学术」的象牙塔,而肩负起基础研究的工作。但是大学与技术教育体系
的分工仍有清楚的区隔:前者负责不具有特定应用方向的基础研究与教育,後者负责应用
研究与技术的扩散。此外,大学与技术教育体系的知识仍旧清楚地保留其公共财的性格,
属於全社会所共有。在美国,Vannevar Bush和Robert Merton都清楚地指出学术属於公共
财,不计较经济利益,并且必须严守纯科学的探究,远离私人企业(Lotter, 2009)。(
5)1970年代到1980年代之间,新公共管理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兴起,大学被迫加入市场竞
争,甚至市场的先锋部队。在大学经费自筹与政府效能管理的压力下,以及强调竞争、奖
励与柔性惩罚的制度下,大学的研究成果开始私有化,而模糊掉大学作为公共财的传统性
格。
这些多样化的功能与职责往往是彼此冲突的,尤其新公共管理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兴起,
更模糊掉学术的公共性,也模糊掉学术和技术间的区隔。在这种「牛骥同一皂,鸡栖凤凰
食」的制度下,什麽是绝对不可以被牺牲的学术本务?什麽又是为了让学术界可以贯彻其
本务而必须坚守的学术自由?
在基改作物的研究领域里,许多坚持学术良知的专家强烈怀疑学术界已经普遍地沦丧了学
术良知与学术伦理。从学理上看,基改食物很有机会对人体产生有害的副作用,但是FAO
和OECD却大辣辣地宣布基改食物对人体无害。基改食物对人体的影响是一个极有学术价值
的研究题目,但却鲜少有研究报告。一位毒物专家非常努力地搜寻过学术刊物,在超过四
千篇有关基改食物的论文中,只找到29篇与毒性测试有关的动物实验。其中三篇针对猪,
一篇针对鸡,其他的都只是针对老鼠的实验而已,而且所有的实验都是有关营养成分的短
期实验(绝大多数都是30天左右,极少数达到三个月),而没有长期实验,也鲜少有关毒
性的资讯。他因此结论说:在严重欠缺毒性相关资讯的事实下,根本没有理由断言基改食
物不会伤害人体。另外四组研究者的文献分析也达到跟他一致的结论(Domingo, 2007)
。因此,FAO和OECD首要的考量显然不是人体的安全,而是生产与管制上的成本(Myhr
and Traavik, 2003)。
FAO和OECD毕竟是官方机构,无法(也不被严格要求)贯彻学术良知。但是基改对人体负
面作用的报告之所以罕闻,却是因为学术圈内自己在封闭相关的研究结果。研究基改的人
如果发布对基改不利的讯息,将会严重影响其研究经费,以及其学术前途。因此,支持基
改的学者甚至以各种违背学术良知的方式打击质疑基改的学者,有人甚至因而被迫离职(
Lotter, 2009)。
大学之所以赢得今天特殊的社会尊重,一部份是因为她从中世纪以来追求真理以及敢於为
真理而得罪当权的性格。当大学介入专利争夺战时,裁判变身为球员兼经理和教练,他们
的发言再也难以取信於社会。今天,欧美消费者对於基改食品是否有害人体健康已经不知
所从。大学在争取经费独立的过程中却失去社会对她的信任,这岂不是严重地得不偿失?
假如大学师生的专利所得尽归属大学本身,用以支持与利益无关的其他研究,则不至於沦
丧大学的公共性,也还有机会不伤及大学的学术伦理和学术良知。但是,假如理、工学院
的教授可以把自己的研究成果转化为个人开公司的资本,就无怪乎医学院的教授要认为限
制他们的手术收入是妨害其「学术自由」。因为,学术已经从公共财成为私有财,妨害个
人的私人收益当然就有妨害其「学术自由」的嫌疑了。
过去台湾在「学术追求卓越」的目标下所推动的各种政策,其结果是否真的有助於大
学行政的独立?还是变相为以利相诱来提升学术的「产能」与「经济效益」?在这新政策
的催促下,我们到底失去了多少宝贵的学术传统?这些都是做为中华民国法定最高学术研
究机构的院长必须日夜谨记并慎於明辨的。但是,自从李远哲院长以来,历任中研院院长
究竟有没有花心思在思考这些问题?假如没有,台湾的学术怎麽有可能不沦丧於对「经济
效能」与「不同工不同酬」的功利主义氛围,以及新公共管理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前後夹
杀呢?
为了要厘清这些关键性的问题,我们首先必须要从新省思学术的本务,并且慎思制度
的设计,以避免把多元目标硬塞在同一套制度下,却又不去分辨先後轻重,以致於积极管
理之下,反而沦丧了学术界对社会最宝贵的贡献与不可轻忽的职责。
3、学术的本务与学术自由的本意
李远哲似乎把「追求学术卓越」当作学术界最重要的事,而追求学术卓越就是研究还没有
人研究的议题,或者回答前人回答不了的议题:「因此在追求学术的卓越,并不是人与人
的竞争。但在学术卓越追求过程中,别人比你先发现了,这里面就有竞争了。因此你选的
题目是新的,别人没做过的,你就不用怕担心还未完成时,别人已完成了而没有贡献。所
以方向的调整确实是很重要的。」(李远哲,2001)
从这个角度看,台湾近年来一窝蜂地研究奈微米科技,一窝蜂地往容易发表论文的领域钻
,以及一窝蜂地追求「世界百大」的排名,似乎合乎李远哲对「追求学术卓越」的初步期
待。
3-1、学术的本务与旁务
但是,这样的目标值得德国人在其宪法位阶的《基本法》里明文保障学术自由吗?中华民
国宪法虽然没有任何条文直接陈述对学术自由的保障,但是大法官释宪案380号解释文却
是这样开始的「宪法第十一条关於讲学自由之规定,系对学术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学
教育而言,应包含研究自由、教学自由及学习自由等事项。」据此,学术自由也受到宪法
位阶的法律保障。
权利来自於责任,或者说「权利的赋予是为了履践被托付的责任」。学术自由受到宪法特
殊的保障,目的就是要学术界去完成宪法所托付的特殊职责。台大的存在真的就是为了「
八十台大,前进百大」这样的目标吗?当然不是!因为要追求这样的目标根本不需要给予
任何法律的保护,凭本事进军就可以了,顶多只需要给予适当的财务支持即可。
跨国企业不乏国际级研究人才,甚至接近诺贝尔奖级的人才。他们也作研究,在国际一流
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但是,他们的研究工作却不受宪法保护。同样地,欧美各国
都有国家级研究院,但是他们的研究工作同样地不受宪法保护──就如同台湾的国家实验
研究院一样,里头的工作人员有可能是极端杰出的研究员,享有宪法所赋予的言论与出版
自由,但是他们却不属於宪法所要保护的「学术工作」。因此,李远哲所谓的「学术卓越
」并非宪法所要保护的直接目标,再怎麽强调学术卓越的重要性,都不可以牺牲掉学术的
本务和学术的自由。
什麽是学术自由所要保障的学术本务工作呢?宪法对学术自由的保障是因为要托付学术界
去执行一项攸关立国基础的公共福祉,而且没有宪法保障的话就无法完成这样的托付。能
符合这描述的学术工作,就是英国1988年的教育法案(Education Act)所指出来的「质
疑与检验普遍沿袭的见解(received wisdom),提出不受欢迎的见解。」也就是说:省
思、检测、质疑社会既有的价值与信念,并且秉承学术的专业与学术良知发言,即使得罪
当道也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以便引导社会走出盲昧。爱因斯坦说:「伟大的心灵总是会
跟一般人有激烈地对立的见解」。当一个人不再毫无思想地顺从世袭的成见,而诚实并勇
敢地运用他的理智时,一般人是无法了解他的。」(Botsford, 1998)从中世纪以来的学
术发展史看,要从事这样的工作,随时可能会得罪当权(不管它是教会、君主、政府),
也随时可能会惹来杀身之祸或谋生之道,因此需要有特殊的保护。殷监更远的则可以追溯
到苏格拉底,他就是以此而招惹了杀身之祸。
我们可以从两个有关学术自由的案例,进一步看到这个学术本务对社会公共福祉的重要性
,以及学术自由的必要性。
纽约城市大学(City College of New York)1940年任命着名数理逻辑学家罗素一年的教
席,却因为罗素性开放的主张与自由思想,而招惹来教会、新闻媒体与各种社会团体的激
烈抗议。(Botsford, 1998)一位叫Jean Kay的女性针对罗素的任命案向纽约高等法院提
起告诉,结果主审法官John E. McGeehan判决罗素的品德不适任哲学教授。数天後纽约市
长取消了用以任命罗素教授席位的款项,使得罗素无法上任。罗素因而在後来的履历中加
了一条「学术荣誉与杰出表现」:被法院判决不够格担任纽约城市大学的哲学教授,因为
他享有「跟苏格拉底完全相同的罪名:不信神,并且教坏年轻人。」(McCarthy, 1993)
此外,具有长聘权的史丹佛大学英文系副教授 H. B. Franklin 因为支持学生的反战活动
而在1972年被解聘(Pillai, 1973)。
公立大学经费来自於纳税人,她的活动必须让社会获得对等的利益;大学受到宪法位阶的
保护,就必须要对相对地高位阶的公共福祉做出贡献。而大学对社会首要而不可替代的贡
献就是思考社会的既有价值、信念、制度与发展方向,找到其中的盲点,探索更符合事实
或更有益於社会长远发展的价值、信念、制度与发展方向,并且以学术的严谨论证说服他
的学术同僚与学生,逐步引导社会走出蒙昧的偏见与谬误。这样的贡献,是其他研究机构
的从业者所做不到的,因为他们受聘於有特定目标的单位,必须忠於该特定单位的利益与
创立宗旨。因此,这也是大学绝不可荒废的首要任务。
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理解威廉‧洪堡特的大学理念。学术工作的核心就是
真确知识(true knowledge)的探究(research)、传授(teaching)与学习(Von
Humboldt, 1970, 242f; Lay, 2004, p.48)。真确知识的探究与传播之所以攸关基本人
权与公共福祉,乃是因为唯有通过这两个活动,社会才有机会发现既有价值中的偏见,以
及整个社会更好的发展方向。研究与教学必须结合,因为:只有研究而没有教学的话,真
确知识无法被传播,因而其结果止於个人之私而无法促进公共福祉;只有教学而没有研究
的话,大学将有传播偏见的风险。缘此,1988年签署的《大学宪章》重申威廉‧洪堡特的
理念:「大学中的研究与教学是不能分的」。
3-2、学术自由的本意
据此,学术自由的本意就是为了让学者可以自由地思考、论证与辩驳人类既有知识与
社会既有价值的是非、得失与利弊,使其可以不受当权的威胁、利诱与逼迫,只凭学术良
知而立说;并且保护所有学习者(含公民),使其不受当权的威胁、利诱与逼迫,而只凭
自己的良知对学术界之立论进行取舍、褒贬与流传(Karran, 2009)。缘此,曾任美国大
学教授协会(the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主席的Fritz
Matchlup主张:学术自由就是要防范一切能够妨碍学术研究、讨论、传授与发表的威胁,
不管这些威胁是来自於政府、教会、校方行政体系、教授团、学生团体,或者任何足以让
从事学术活动的人感到害怕或忧心的社会团体(Matchlup, 1955, p. 753)。
学术自由的本意在於保障学术工作之进行,使其免於一切大学外部与内部各种势力的威胁
与干扰。因此,在与学术工作有关的一切事务上,大学与大学教师应享有完全之自治权与
自主权,不受政治、宗教乃至於法律之规范;但是在与学术工作无关的一切事务上,大学
与大学教师应受法律之规范,而与常人无异。缘此,限制医学院教授的医疗业务收入无关
其学术自由,因为医疗业务不属学术工作之本务。
学术的本务不是研究成果的竞争,不是「学术卓越」的追求,不是新颖知识的生产,也不
需要有「在五年内要成为数一数二的佼佼者」(李远哲,2001)这样的抱负。学术不是一
种「专长」,而是一种态度:为了社会更好的未来,而严肃探究社会既有的价值、信念与
制度,找出其中的盲点,秉着学术良知说出自己能信服的价值、信念与制度,从而使社会
获得自我校正与自我改善的力量。罗素对婚姻与宗教的态度,跟他在学术圈内普受赞誉的
数理逻辑无关,但是他对婚姻、宗教与学术自由的省思,却对社会的进步有不能抹灭的贡
献。
学术不能讲求绩效,不能管理,不能汲汲营营地追求卓越。讲求绩效、管理与卓越,结果
必然驱策所有学者在最有机会获得重要突破的议题和方向上竞争,结果虽有先後与胜败,
却鲜少会有人孤单寂寞地去思索社会的盲点。爱因斯坦一生从未因为相对论而获诺贝尔奖
,1930年代的物理学几乎全部是在挑战「不可能会错」的物理根本定律,杨振宁和李政道
的「宇称不守恒」理论也是投资风险极高的研究议题。
学术的首要本务如果是要发现社会固有的盲点,以便赋予社会自我觉察、自我更新、自我
改善的能力,就必须要放任学者去研究所有人都认为没有问题,没有价值的议题。因此,
学术自由的第一项要件就是:学者有选择研究议题与方法的全部自由,不得受学术机构外
部与内部人员的干扰。如同罗素说的:「大学教师理应是具有特殊知识和训练的人,他们
能够从不寻常的角度去探索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并很有机会因而使我们对该问题有新的了
解。」(Russell, 1975)一旦有管理者或绩效评量制度的介入,这种异於寻常的角度很
容易被贬抑或打压,使得学术工作的职能无法被发挥,因而违背了宪法所要保障的学术自
由。
如果以上的论述可以经得起学术同侪的论证,那麽李远哲在高雄医学大学以「学术卓越的
追求」为题的演讲(李远哲,2001),可就严重地悖离学术的本务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障
了。
4、学术的空洞化与学术自由的沦丧
台湾现行制度中对学术自由残害最深的,首推俗称「五年五百亿」的教育部「发展国际一
流大学及顶尖研究中心计划」, 以及89年度起教育部与国科会共同执行的「大学学术追
求卓越发展计画」。其实际成效是使台湾各大学理工学院教授纷纷将研究方向转向可以在
SCI或SSCI期刊上发表论文的题目,尤其是在SCI期刊上 Impact factor指数愈高的期刊与
论文题目,愈受青睐。从此,台湾的学术研究日益与社会之需要脱节,盲目追逐「世界百
大」排行榜,已经罕有人思及「学术自由」的目的与责任究竟为何。
以SCI或SSCI的 Impact factor或期刊论文排名序作为台湾学术研究成果绩效指标的
荒谬处,首在於这个制度引导全台湾的学者背弃宪法对学术界的期许与保护,也愧对所有
纳税人的托付,使得台湾本土的学术彻底空洞化,甚至有违宪之嫌。
4-1、教育部与国科会的违宪之举
中华民国大学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就指出:「大学应受学术自由之保障,并在法律规定范围
内,享有自治权。」从字面看,大学法颁布的目的好像是要保障学术的自由。但是,实际
上现行大学法内却暗藏着可以瓦解学术自由的机制。
大学法第五条规定:「教育部为促进各大学之发展,应组成评监委员会或委托学术团体或
专业评监机构,定期办理大学评监,并公告其结果,作为政府教育经费补助及学校调整发
展规模之参考;其评监办法,由教育部定之。」这一条款让教育部可以通过经费补助办法
操纵全国大学的研究方向。
中华民国宪法对学术自由的保障存在於宪法第十一条对讲学自由的保障「人民有言论、讲
学、着作及出版之自由。」,以及大法官释宪案380号与释字第 450 号。
现行大学法於2010年完成修正,但是它对学术自由的保障却还比1995年大法官解释第380
号更不周延。
1995年大法官解释第380号的解释文载明:「宪法第十一条关於讲学自由之规定,系对学
术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学教育而言,应包含研究自由、教学自由及学习自由等事项。
」而其中之理由书则具陈「为保障大学之学术自由,应承认大学自治之制度,对於研究、
教学及学习等活动,担保其不受不当之干涉,使大学享有组织经营之自治权能,个人享有
学术自由。……按学术自由与教育之发展具有密切关系,就其发展之过程而言,免於国家
权力干预之学术自由,首先表现於研究之自由与教学之自由,其保障范围并应延伸至其他
重要学术活动,举凡与探讨学问,发现真理有关者,诸如研究动机之形成,计画之提出,
研究人员之组成,预算之筹措分配,研究成果之发表,非但应受保障并得分享社会资源之
供应。」
根据上述标示为楷体字的部分引言来看,国科会与教育部通过经费拨付的过程来企图强力
引导各大学的发展目标与研究活动,应该已经构成对学术自由之侵犯,而有违宪之嫌。
4-2、本土学术的空洞化与学术自由的沦丧
不管是宪法对学术的保护,或者纳税人对学术的经费支持,首要地是期待台湾的学术圈能
以其研究与教学促进台湾的公共福祉。参与全球学术活动当然是台湾的公共福祉之一,但
是却不见得是最攸关台湾社会的公共福祉。追求学术卓越时如果完全无知於台湾与欧美社
会的严重差异,结果可能是违背宪法与纳税人的托付。
台湾社会的问题与产业结构、经济发展需求皆与美国大异其趣,而SCI与SSCI的所有指标
反应的却都是美国为主的欧美观点,根本不关心台湾所面临的社会问题、技术与产业发展
瓶颈,以及经济发展的议题。因此,真正切中台湾社会所需要的研究注定在SCI与SSCI的
所有指标中屈居末流,甚至无法入列。因此,当全台湾所有学者竞逐於SCI与SSCI指标时
,等於是倾尽全国精锐在尾随欧美之後研究欧美所关心的问题,却置攸关台湾社会发展的
议题於无人问津之地。
譬如,石油问题对海岛台湾与欧美大陆国家的冲击迥异其趣,针对台湾的需要所进行的研
究不可能被国际学术期刊接受,而国际期刊对这问题的探讨角度根本不符合台湾的现实。
当全台湾所有学者都竞逐SCI与SSCI期刊论文时,这个攸关台湾社会发展前途的议题在学
术圈内却鲜有人探究,甚至鲜有人知道。这样的学术界当然有负宪法的期许与托付,而愧
对宪法对学术自由的保护。
根据牛津大学的研究,2023年时全世界石油的产量将只达到需求总量的一半;而权威的《
世界能源展望(World Energy Outlook)》预测:2030年时石油每桶将高达200美元,是
目前价格的三倍(Owen, et. al., 2010)。对於大陆性国家的美国与欧盟而言,这仅仅
意味着仰赖石油的无轨运输将大幅改为仰赖电力与新能源的有轨运输,而倚赖海运的实体
贸易会改为以有轨运输为主的陆上贸易。美洲自由贸易协定和欧盟的建构,就是对这未来
挑战的提前布局。
但是,这个事件对海岛国家的冲击远较大陆国家严重,而且它对台湾的意义也比对日本、
爱尔兰、冰岛等海岛国家更深远,冲击更大。因为,两岸的关系远比日本、爱尔兰、冰岛
等海岛国家与其邻国的关系更复杂。
只要上述两个数据之中有任何一个成为事实,海运的成本都会高到使跨越太平洋的粮食贸
易中断,靠石油推动耕耘机的的粮食出口国也很可能会减产。届时粮食自给率仅30%的台
湾要如何养活她自己?当部分进口原物料与出口产品因为海运成本高涨而停止时,有哪些
产业会连带地萎缩或消失,要如何调整经济结构来因应这注定要来的变局?假如粮食、原
物料与出口产品要完全倚赖中国大陆,对两岸关系与台湾的自主性会有何冲击?台湾需不
需要提前做各种的准备?
这些问题对台湾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任何诺贝尔奖级的学术问题,但是够切中台湾问题的研
究报告都无法引起欧美学术圈的关心。
反之,台湾近年来企图在新兴科技上跟欧美竞争,期待能靠学术研究成果在新兴产业上分
食大饼。但是,不管台湾学术圈在生物科技与奈微米研究上有多少研究成果,很可能都跟
台湾的社会福祉鲜有关系。
跨国公司为了垄断经济利益,以极其复杂的政治、法律与各种无关乎科技的手段在垄断生
物科技与奈微米科技上游的智慧财产权,以及标准和检验程序的制订。台湾学术界因为无
法即时接触到这些最上游的资讯,不管发表多少学术期刊论文与专利,都难以突破跨国公
司的专利布局和对标准的垄断。证之过去台湾在半导体相关科技的研究经验,虽然已经产
出大量着名学术期刊的论文,以及许多美国专利,但是台湾半导体设备的自制率还是远低
於韩国,主要制程设备仍旧掌握在跨国公司手上。台湾戮力发展生物科技已经有一段可观
的时间,却无法改变跨国公司以墨西哥和巴西作为主要代工国家的事实;台湾如果想要发
展软体工业,也很难突破跨国公司以印度为主要代工国家的布局。
在全球竞争的过程中,台湾即使倾全国之力於单一产业,都很难跟跨国公司竞争。因此,
不管是从纯学术的角度或唯利是图的角度着眼,台湾都必须在产业发展与学术发展上找到
她迥异於欧美跨国公司的发展方向。
也就是说,台湾必需要脱离SCI与SSCI的桎梏,才有机会找到她真正的出路。
但是,从总统府、行政院到中央研究院的掌权者似乎都昧於台湾跟美国的差异,硬是要用
SCI与SSCI的桎梏来浪费纳税人的钱,以及无数学者和学子的心智与青春。
这样荒谬而有违宪之嫌的制度,不但鲜少有学者挺身质疑,甚至还获得前中央研究院院长
的力挺。台湾的学术还有什麽值得期待的?
本文主张:学术的本务是为了社会更好的未来,而严肃探究社会既有的价值、信念与制度
,找出其中的盲点,秉着学术良知说出自己能信服的价值、信念与制度,从而使社会获得
自我校正与自我改善的力量。
假如这个主张是对的,那麽在SCI与SSCI的桎梏下,台湾不但没有学术自由,其实也已经
没有本土的学术了。
4-3、学术买办与学术殖民的兴起
台湾学术界现行的各种奖励制度有一个极大的盲点:只论业绩,不论手段,因而无形
中鼓舞「为达业绩,不择手段」的作为,而在无形中间接贬抑坚守学术伦理与学术良知的
优秀学者。
在国科会为了突破「同酬不同工」而设立杰出研究奖以前,认真而杰出的学者并不少,而
一稿多投的歪风则罕有听闻。国科会刚开始设立杰出研究奖时,许多杰出学者实至名归,
同仁也与有荣焉。这算是这个制度「立意良善而成效值得嘉许」的阶段。
但是制度设立既久,流弊滋生,愈来愈多的杰出奖得主是「为达业绩,不择手段」的人。
这些人在争夺资源(经费与学生)的手段令人不齿,但却是政府以各种方式进行奖励的对
象,也成为许多学生所崇拜的对象。
台湾学术界为竞争国科会杰出研究奖而一稿多投,曾经引起许多国际学术期刊的关注
。本文作者也在各种学术审查过程中发现,国科会杰出研究奖的学者多半有近似一稿多投
之举。此风迄今未衰,只是技巧上大有改进:过去是以同一种方法与程序产出多种大同小
异的数据,分别写成数篇论文,以大同小异的标题同时投出数篇论文;最近是针对同一个
研究题目,同时使用多种创意相近的方法,产出数篇论文,同时投给不同的期刊。
手段较高明的学者,以数位硕士生协助一位博士生做研究,论文发表时一起挂名,再
以大学部学生协助硕士生做研究,因此博士生与硕士生皆工作轻松而论文发表量超人。具
此特色的研究室特别容易吸引学生,在大量吸收学生後指导教授的论文产量当然也超过同
侪。但是,这样训练下来的研究生除了擅长发表论文之外,许多学术研究的基本训练其实
相当薄弱。由於各种奖励制度只论业绩而不论手段,这些有违学术伦理之嫌的人却是既有
奖励制度所扬举的人。数年积极推动「学术卓越」下来,台湾学术界出现一 种怪现象:
国科会与教育部所奖励的人,往往是学术同仁在背後所不齿的人,而且也往往是学术素养
中庸或偏低的人。
手段最高明的学者,以国科会的经费聘雇印度与中南半岛的出色学生或刚拿到博士学位的
学者,在台湾从事学术代工。聘雇的人愈多,论文产量与质地愈佳,所获得的经费也愈多
,而可以聘雇更多的代工人力。如此形成黑洞效应:善於经营管理的学者经费愈来愈多,
人力资源愈来愈丰沛,但是学生却不必然获得较佳的训练与启发;而坚守教学与研究并重
的学者,对学生要求多而愈来愈不热门,人力愈来愈少,经费也愈来愈少。在这一场「学
术卓越」的竞赛中,竞争的是管理的能力,而输掉是对学术与教育的坚持。
在这些工业化大量生产的学术生产线上,许多胜出的学者根本不愿意了解台湾社会,更遑
论去了解台湾社会的需要与危机。他们从进了幼稚园之後就不曾离开过学校,回国後的研
究是博士论文的延伸,对话的对象是太平洋彼岸的学者,思考的是太平洋彼岸的议题,对
台湾社会几乎一无所知,但却往往位居台湾学术行政的要津。
这样的学者,犹如鸦片战争前後的买办,不知道自己应该要为太平洋的此岸效力,或者为
太平洋的彼岸效力。在这些学者对SCI与SSCI论文的扬举以及对本土研究的贬抑下,台湾
的学术圈愈来愈少关心这土地上发生的事,其研究结果与教学鲜少跟这块土地对话。这样
的学术,迟早会变成是一种彻底被殖民化的学术。
结论
台湾倾尽学术界珍贵的资源在追求学术卓越,其结果除了肤浅的论文数量和世界大学排名
的微小晋级之外,最显着的成果却是学术风气的败坏,学术伦理的倾废,以及学术自由的
沦丧。
假如这一切不幸都是肇因於学术界外部的干预,台湾的学术仍不让人失望。假如这一
切的作为却来自学术的高层,甚至在台、成、清、交的校园中已经鲜少有人愿意对此进行
省思,台湾沦丧的将不仅是学术的自由,而是连学术也一并荡然无存。
毕竟,学术的本务在於是非的分辨。假如学术圈内的人对自己所竞逐的目标是否可以
被正当化(justified)都欠缺严肃的自省与检证,这样的「学术」又有何值得尊敬与保
护的?
--
满纸荒唐言 一把辛酸泪 都云作者痴 谁解其中味
说到心酸处 荒唐越可悲 由来同一梦 休笑世人痴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26.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