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cylife (Q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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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国家公园相关罚则
时间Wed Jul 8 13:26:10 2009
恩,因为南二段的事件,特别去查了一下有关国家公园法的相关规定
有些事情大家在山上还蛮常犯的,但是那些事有些可是会有拘役或罚金的问题喔!
国家公园法第13条
国家公园区域内禁止左列行为:
一、焚毁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猎动物或捕捉鱼类。
三、污染水质或空气。
四、采折花木。
五、於树林、岩石及标示牌加刻文字或图形。
六、任意抛弃果皮、纸屑或其他污物。
七、将车辆开进规定以外之地区。
八、其他经国家公园主管机关禁止之行为。
罚则:
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处一千元以下罚锾;其情节重大,致引起严重损害者,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国家公园法第25条)
违反第十三条第四款至第八款,处一千元以下罚锾。(国家公园法第26条)
国家公园法第14条
一般管制区或游憩区内,经国家公园管理处之许可,得为左列行为:
一、公私建筑物或道路、桥梁之建设或拆除。
二、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扩展。
三、矿物或土石之勘采。
四、土地之开垦或变更使用。
五、垂钓鱼类或放牧牲畜。
六、缆车等机械化运输设备之兴建。
七、温泉水源之利用。
八、广告、招牌或其他类似物之设置。
九、原有工厂之设备需要扩充或增加或变更使用者。
一○、其他须经主管机关许可事项。
前项各款之许可,其属范围广大或性质特别重要者,国家公园管理处应报
请内政部核准,并经内政部会同各该事业主管机关审议办理之。
罚则: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处一千元以下罚锾;其情节重大,致引起严重
损害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违反第十三条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
处一千元以下罚锾。
国家公园法第19条
进入生态保护区者,应经国家公园管理处之许可。
罚则
未经申请进入生态保护区者,处一千元以下罚金。
国家公园法第17条
特别景观区或生态保护区内,为应特殊需要,
经国家公园管理处之许可,得为左列行为:
一、引进外来动、植物。
二、采集标本。
三、使用农药。
罚则
违反者,处一千元以下罚锾;其情节重大,致引起严重损害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国家公园法第18条
生态保护区应优先於公有土地内设置,其区域内
禁止采集标本、使用农药
及兴建一切人工设施。但为
供学术研究或为供公共安全及公园管理上特殊需要
,经内政部许可者,不在此限。
罚则
违反者,处一千元以下罚锾;其情节重大,致引起严重损害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国家公园法规查询: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70105
话说到这里,刚刚又去查了一下"玉山国家公园"的相关罚则
http://www.ysnp.gov.tw/files/违反国家公园法罚锾数额表.pdf
(後面请自行接上)
看来是罚的比较重呢!
未经许可进入生态保护区罚3000元,且有累计制度,再犯就9000元
而升火依然是最重的,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未经同意采标本则是1500元起跳,依然有累犯制
大家还是要乖一点喔~~
※ 编辑: lucylife 来自: 140.120.98.194 (07/08 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