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cbird (两个人刚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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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刑诉法修正 「无罪推定」条文化
时间Wed Jan 15 11:24:51 2003
立院昨天三读完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包括「证据」等章均作重大修正,将「无罪推定原
则」条文化,并对被告自白的证据力,作更严格的条件规范,以保障人权。依一并修正通
过的刑事诉讼法施行法,除部分条文在公布後立即生效外,包括「无罪推定原则」等重要
条文,将自今年九月一日施行。
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三读方面,昨天也通过团体诉讼、飞跃上诉、二奶条款、防制滥诉、
第三审法院自为裁判等重要条文。
对於苏建和案再审造成重大争议的被告自白问题,修正後的刑诉法也有诸多重要规定。包
括增订疲劳讯问之自白不得作为证据,且共犯自白也不能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证据。一旦
被告陈述其自白出於不正方法,法院应优先调查;如果该项自白是由检察官提出,法院应
命检察官证明被告自白系出於自由意志。举例来说,如果被告辩称遭刑求,检察官必须证
明没有刑求,否则被告自白将不被法院采认。
修正案增订办案人员在调查犯罪、蒐证时,为防证据湮灭或消失,可违反犯罪嫌疑人的意
思,予以照相、测量身高或类似之行为;情况急迫时,并得采集指纹、脚印、毛发、唾液
、尿液、声调或吐气,以利调查犯罪。
这次刑诉法修正进一步朝向「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修正近百条;修法重点包括明定
第一审原则上应行合议审判,建构第一审为「坚强的事实审」。将「无罪推定原则」条文
化後,等於要求检察官善尽举证责任,证明被告有罪,才能推翻无罪的推定,对被告人权
更有保障,堪称我国刑事司法的一大里程碑。
新法并规定,凡违背法定障碍事由,或禁止夜间讯问所取得之自白及不利陈述,不得作为
证据;但经证明其违背非出於恶意,且该自白或陈述系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至於
其他违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证据」,其有无证据能力之认定,应审酌人权保障及公共利
益之均衡维护。
此外,明定人民作证义务,及采自诉强制律师代理新制。
【2003/01/15 联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