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cbird (两个人刚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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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国内航线定型化契约范本出炉
时间Fri Nov 29 16:16:25 2002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昨通过「国内线航空乘客运送定型化契约范本」,明订国内线
航空公司若迟延十五分钟以上起飞,必须视情况需要,免费提供必要之通讯、饮食及膳
宿服务;若有纠纷,乘客不得「霸机」,但可申请航空站公务主管协助调处;由於此类
纠纷在国际线更为常见,但因牵涉境外国家及地区司法管辖问题,消保会目前仍审慎研
究订立国外线定型化契约范本的可行性。
消保会法制组组长黄宏全表示,为确保消费者遭遇飞安事故时应得的权益,契约范本明
订,若因飞行意外造成乘客死亡,每名乘客赔偿三百万元,重伤者赔偿一百五十万元;
由於这项标准是依照民用航空法与航空客货损害赔偿办法所定出来的,因为法令久未修
订,与现行赔偿标准死亡者至少一千万元以上,相差太远,因此,另规定有特别书面契
约达成和解者,依契约内容赔偿。
不过,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秘书长程仁宏还是认为,生命无价,理赔额度定得太低,根本
无法督促业者努力改善飞安问题;既有契约范本,就应订出合理标准,让业者可资警惕
。
黄宏全表示,依照契约范本规定,乘客办理退票或机票挂失时,原售票单位可以收取手
续费,但不能超过票面价百分之十,若是优待票,原则上同样不得超过优待面额的百分
之十,但经民航主管机关核定,并於机票上注明者,航空公司收取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
百分之廿五。
在航班迟延的处理上,契约范本明订,乘客因航空公司之运送迟到而致损害者,除了天
候变化、机件故障、主管机关命令约束或其他必要情况外,业者都应负赔偿之责,赔偿
范围则以乘客因迟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费用为限。
航空公司若确定无法依表定时间启程,以致迟延十五分钟以上起飞,或变更航线、起降
地点、取消班机者,航空公司应立即向乘客详实说明原因及处理方式,并视情况免费提
供必要之通讯、饮食、膳宿、御寒或医药急救物品及必要之转机或其他交通工具。
【2002/11/29 民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