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y19901217 (肉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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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解答] 被害人的证词可否当作唯一证据?
时间Tue Mar 27 01:24:46 2012
在职班的时候遇到一个案子,内容是关於一男司机在晚间受两女学生拜托协寻失物
但最後却被两女指控司机对其性骚扰的案子。
在处理的过程中衍生出了这个问题:性骚扰案件中,被害人的证词可否当作唯一证据?
这边查了一个高等法院的见解供大家参考用:
<99年度上易字第392号>
...按被害人之为证人,与通常一般第三人之为证人不侔。被害人就被害经过所为之陈述
,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诉追处罚,与被告处於绝对相反之立场,其陈述或不免渲染、
夸大。是被害人纵立於证人地位具结而为指证、陈述,其供述证据之证明力仍较与被告无
利害关系之一般证人之陈述为薄弱。
从而,被害人就被害经过之陈述,除须无瑕疵可指,且须就其他方面调查又与事实相符,
亦即仍应调查其他补强证据以担保其指证、陈述确有相当之真实性,而为通常一般人均不
致有所怀疑者,始得采为论罪科刑之依据,非谓被害人已践行人证之调查程序,即得恝置
其他补强证据不论,迳以其指证、陈述作为有罪判决之唯一证据;
告诉人之陈述如无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调查又与事实相符,固足采为科刑之基础,倘其陈
述尚有瑕疵,则在未究明前,自不得遽采为论罪科刑之根据;而所谓无瑕疵,系指被害人
所为不利被告之陈述,与社会上之一般生活经验或卷附其他客观事证并无矛盾而言,至所
谓就其他方面调查认与事实相符,非仅以所援用之旁证足以证明被害结果为已足,尤须综
合一切积极佐证,除认定被告确为加害人之外,在推理上无从另为其他合理原因之假设而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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