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ran (Pa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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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解答] 1001012面访案件实务见解补充-2
时间Wed Oct 19 22:34:40 2011
律师学长 & 大家:
仔细一看,我上次真的出了个纰漏!!
但还是想确定一下 我们上次的问题是否是「刑法第62条的最高法院的解释」
也就是关於自首减刑与否是否是事实审的权限/可否以违背法令上诉?
我上次那篇感觉有些偏第57条科刑标准了...>//<
关於前文第一篇判决,我把他之前的查了一下
大致是「余智维」杀人,一开始判死刑
第一次到最高法院时,被以未详加说明判刑理由及不减理由等撤销原判(100台上1804)
第二次高院改判无期徒刑,理由就如同前文所载的第二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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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我用学长在回weilun034的文中的方法也找了一下
又找到一篇应该比较合适的
再分享一下 (抱歉又伤大家眼睛了XDD)
最高法院刑事判决 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一一号
上 诉 人 陈启忠
上列上诉人因杀人案件,不服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华民国一
○○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审判决(九十九年度上诉字第一五五七号
,起诉案号: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九十九年度侦字第一六○
三六、一九五七四号),提起上诉,并经原审依职权迳送本院审
判,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上诉驳回。
理 由
......
且伊於犯罪後已向警方自首,并请求欧某家
属谅解,表示愿弥补自己过错。原判决既认定伊所为符合刑法第
六十二条自首之要件,竟未依该规定减轻其刑,显有违误云云。
惟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时,已改采「自首得减主义」,
将第六十二条关於自首减刑规定,由旧法之「减轻其刑」,修正
为「得减轻其刑」,而赋予法院得视个案具体情况自由裁量是否
减轻其刑,并非必须一律减轻其刑。原判决已就上诉人犯罪情节
及其自首之动机详加审究,并说明何以认为不宜适用上述规定减
刑之理由綦详。上诉意旨仍执其在原审之同一辩解,就原判决已
明确论断详细说明之事项,任意指摘,其上诉自难认为有理由,
应予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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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0.227.62
※ 编辑: boran 来自: 111.240.227.62 (10/19 22:36)
1F:推 Rechtsanwalt:这才是针对我们讨论的问题!~sehr gut! 10/19 22:56
2F:→ boran :Danke!! (不会德文 请了google大神帮忙XD) 10/19 23:30
3F:推 Rechtsanwalt:所以依照你这篇的见解,那个老爸弄了半天恐是白忙! 10/20 01:16
4F:→ boran :如果爸爸与当事人可以以警用电话通联记录说是伪证 10/20 16:55
5F:→ boran :进而达到「更审」(?)的目的 或许刑度又可能改变 但是 10/20 16:55
6F:→ boran :原判无期徒刑,要颠覆性翻转 感觉困难..也无从强制~! 10/20 16:57
7F:推 weilun034 :推推~ 10/21 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