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ran (Pa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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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解答] 1001012面访案件实务见解补充-2
时间Sat Oct 15 22:08:38 2011
10/12有另一查找资料的补充
是关於当事人是否可以
以「符合自首的情况下,事实审未予减刑,而认为违法」进而上诉第三审?
找到两个最近的最高法院判决
节录剪贴如下:
(1)
http://ppt.cc/UCQv
(2)
http://ppt.cc/;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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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法院刑事判决 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七○号
上 诉 人 余智维
选任辩护人 万建桦律师
上列上诉人因强盗故意杀人案件,不服台湾高等法院中华民国一
○○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审更审判决(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
九号,起诉案号: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检察署九十九年度侦字第五
○一○号),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上诉驳回。
理 由
......
(三)、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非预谋犯罪,已
有悔悟并获被害人家属之谅解,且符合自首要件等情,然却处以
无期徒刑之重刑,量刑有违比例及平等原则云云。惟按:
(一)、证
据之凭信力如何,事实审法院依自由心证之原则,本有斟酌取舍
之权,苟其取舍,不违背经验法则或论理法则,不得任意指为违
法。原判决对於上诉人与胡○琳二人有强盗杀害被害人之共同犯
意联络及行为分担等情,就相关之犯罪证据,已尽其调查之能事
,而其论处罪刑,复已详叙所凭之证据及认定之理由。所为论叙
亦与卷内证据资料悉相符合,其证据之取舍与证据证明力判断职
权之行使,均无违背证据法则与实定法则。核无上诉意旨所指判
决理由矛盾等违法情形。(二)、
法定刑期内之量刑,原属事实审法
院得为自由裁量之事项,原判决业已叙明其於量刑时审酌刑法第
五十七条各款所列之情形,於法定刑范围内量处上诉人无期徒刑
,既无滥用量刑权限之情形,自不容任意指为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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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高法院刑事判决 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二五号
上 诉 人 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上 诉 人
即 被 告 西村壮史
选任辩护人 李 进 成律师
上列上诉人等因被告伤害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湾高等法院中华
民国一○○年七月十四日第二审判决(一○○年度上诉字第一三
八九号,起诉案号: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九十九年度侦字第
二五一二六号),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上诉驳回。
理 由
......
(二)、
关於刑之量定,系实体法赋予法院得依职权裁量之事项,苟已以
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审酌刑法第五十七条各款所列事项而未逾
越法律所规定之范围,或滥用其权限,即不得任意指摘为违法,
以为第三审上诉之理由。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项前段之伤害
致人於死罪,其法定本刑为「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审如何依据前揭规定,就刑法第五十七条各款所列事项,审酌
被告之一切情状,爰维持第一审依刑法第六十二条前段自首之规
定减轻其刑後,量处有期徒刑五年六月,已详为说明(见原判决
第五页第二十九行至第六页第六行)。此乃事实审法院职权之适
法行使,并未逾越法律所规定之范围,或滥用其权限。又刑法第
五十九条之酌量减轻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状显可悯恕,认科以最
低度刑仍嫌过重者,始有其适用。而是否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规
定酌量减轻被告之刑,亦系实体法上赋予法院得依职权裁量之事
项。被告上诉意旨关於前揭部分所为指陈,系以自己之说词,任
意指摘,亦非适法之第三审上诉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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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weilun034 :推帅气专业柏安!!! 10/17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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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推 woshimisslin:推学长用心!! 10/17 23:20
4F:推 Rechtsanwalt:很用心。不过第一个案例,请再仔细读一下判决理由, 10/18 21:19
5F:→ Rechtsanwalt:真得和我们的「问题」是一样的吗?.. 10/18 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