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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有另一查找资料的补充 是关於当事人是否可以 以「符合自首的情况下,事实审未予减刑,而认为违法」进而上诉第三审? 找到两个最近的最高法院判决 节录剪贴如下: (1) http://ppt.cc/UCQv (2) http://ppt.cc/;H~8 ==================================================================== (1) 最高法院刑事判决      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七○号 上 诉 人 余智维 选任辩护人 万建桦律师 上列上诉人因强盗故意杀人案件,不服台湾高等法院中华民国一 ○○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审更审判决(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 九号,起诉案号: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检察署九十九年度侦字第五 ○一○号),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上诉驳回。 理 由 ...... (三)、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非预谋犯罪,已 有悔悟并获被害人家属之谅解,且符合自首要件等情,然却处以 无期徒刑之重刑,量刑有违比例及平等原则云云。惟按:(一)、证 据之凭信力如何,事实审法院依自由心证之原则,本有斟酌取舍 之权,苟其取舍,不违背经验法则或论理法则,不得任意指为违 法。原判决对於上诉人与胡○琳二人有强盗杀害被害人之共同犯 意联络及行为分担等情,就相关之犯罪证据,已尽其调查之能事 ,而其论处罪刑,复已详叙所凭之证据及认定之理由。所为论叙 亦与卷内证据资料悉相符合,其证据之取舍与证据证明力判断职 权之行使,均无违背证据法则与实定法则。核无上诉意旨所指判 决理由矛盾等违法情形。(二)、法定刑期内之量刑,原属事实审法 院得为自由裁量之事项,原判决业已叙明其於量刑时审酌刑法第 五十七条各款所列之情形,於法定刑范围内量处上诉人无期徒刑 ,既无滥用量刑权限之情形,自不容任意指为违法。 ...... ================================== (2) 最高法院刑事判决      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二五号 上 诉 人 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上 诉 人  即 被 告 西村壮史 选任辩护人 李 进 成律师 上列上诉人等因被告伤害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湾高等法院中华 民国一○○年七月十四日第二审判决(一○○年度上诉字第一三 八九号,起诉案号: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九十九年度侦字第 二五一二六号),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上诉驳回。 理 由 ...... (二)、 关於刑之量定,系实体法赋予法院得依职权裁量之事项,苟已以 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审酌刑法第五十七条各款所列事项而未逾 越法律所规定之范围,或滥用其权限,即不得任意指摘为违法, 以为第三审上诉之理由。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项前段之伤害 致人於死罪,其法定本刑为「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审如何依据前揭规定,就刑法第五十七条各款所列事项,审酌 被告之一切情状,爰维持第一审依刑法第六十二条前段自首之规 定减轻其刑後,量处有期徒刑五年六月,已详为说明(见原判决 第五页第二十九行至第六页第六行)。此乃事实审法院职权之适 法行使,并未逾越法律所规定之范围,或滥用其权限。又刑法第 五十九条之酌量减轻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状显可悯恕,认科以最 低度刑仍嫌过重者,始有其适用。而是否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规 定酌量减轻被告之刑,亦系实体法上赋予法院得依职权裁量之事 项。被告上诉意旨关於前揭部分所为指陈,系以自己之说词,任 意指摘,亦非适法之第三审上诉理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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