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STALPETE (funk you)
看板NCCUlawserve
标题1000406面访相关法规
时间Mon Apr 11 15:07:01 2011
我负责的部份是找寻民法相关时效取得地上权的法规
民法第七六九条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间和平继续占有他未登记之不动产者,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
民法第七七〇条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间和平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而其占有之始为善意并无过
失者,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
重点来了!!
民法第七七二条
前四条之规定,於所有以外财产权之取得,准用之
因此,在当事人占有该超过其应有部份之土地达二十年以上之情状下,姑且不论占有之
始为善意或无过失,都得依七七二条准用第七七〇条第七六九条之规定,而主张取得地
上权,进而免除遭受建商主张拆屋还地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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