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魔「法」是一生的修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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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1000330面访之有关法规
时间Fri Apr 8 20:22:32 2011
对於yishit找到的两个规定,我再补充说明一下:
首先,针对「新北市户外公共空间提供展演实施办法」这个自治规范。
逻辑上,这个规定是针对「户外公共空间展演者」,进一步限制他(她)
不得对群众进行「主动募款」之行为。
所以,如果当事人不是「户外公共空间展演者」,自然不会受到此一规
定的限制,从而根据本条是不会推论出「当事人不能在户外公共空间募款」。
除非,当事人是在公共空间边举办展演活动,又同时边向观众募款,才会
受到此规定的限制。因此要提醒当事人的论点应该是:不能边办活动边主动
募款。不过,「对群众募款」、「由群众主动捐助」两者实际上如何区分?
恐怕困难。
其次,「台北市财团法人暂行管理规则」第11条第4条主要是针对财团法
人「登记成立前」的募款行为作限制。因此,此一规定在逻辑上的推论是:
固然设立登记前不得以法人名义募款,然设立登记後,亦非当然就可以不
受限制地对外募款,此时,仍必须考虑其他涉及「劝募行为」法规的限制。
※ 引述《yishit (阿学)》之铭言:
: 关於当事人「募款」之限制
: 我查了法源
: 有关的法规感觉不是很多
: 有两个法规我觉得可以参考
: 第一个是「台北市财团法人暂行管理规则第11条」
: 「本市财团法人应自收受设立许可文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辖法院声请登记
: ,并於收受完成登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登记证书影本报主管机关备
: 查,并向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申请编配扣缴单位之统一编号及税籍编号。
: 本市财团法人经主管机关许可设立後,於法人登记尚未完成前,不得以法
: 人名义对外募款及办理各项活动。
: 本市财团法人之财产应以法人名义登记或於金融机构专户储存,不得以自
: 然人名义为之。
: 本市财团法人经主管机关许可设立後,於法人登记尚未完成前,不得以法
: 人名义对外募款及办理各项活动。」
: 不过
: 因为当事人并非自行成立法人
: 而系协助其他法人募款
: 所以感觉上当事人并不会直接受到此条文之限制
: 第二个是「新北市户外公共空间提供展演实施办法第6条」
: 「 於公共空间展演者,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经劝导无效,管理机关得停止其展
: 演及没收其保证金,并得以二个月为限,不许其於公共空间展演:
: 一 无许可证或未佩挂许可证以供识别。
: 二 违反管理机关许可展演之项目、时间或区域。
: 三 不当影响环境安宁、场地清洁或公众通行。
: 四 对观众募款。但由观众主动捐助者,不在此限。
: 五 贩售商品。但展演者将其作品标价出售者,不在此限。
: 六 违反公共空间之相关使用管理法规或其他法令。」
: 所以如果当事人有意在户外公共空间募款
: 可能就要提醒当事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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