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randa0402 (无有畏惧-风中绽放)
看板NCCUlawserve
标题[情报] 寻求法律谘询
时间Wed Jan 23 08:53:26 2008
以下是寻求法律谘询的内容
烦请解答组帮忙解答!
Mira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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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吕 棣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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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
[email protected]
标题: 法律问题?烦请贵中心解心中疑问。
日期: Tue, 22 Jan 2008 22:52:19 +0000
您好~
我的名字是吕棣森,心中有一疑惑不解,冒昧向贵学院请教2项问题且请代为解惑,
相关问题如下,
其一为海岸巡防法中未经由正当司法程序,所执行之搜索合法性,是否有侵权及违宪行为
呢?
第5条第1项第4款对航行海域内之船舶、其他水上运输工具,根据船舶外观、国籍旗帜
、航行态样、乘载人员及其他异常举动,有正当理由,认有违法之虞时,得命船舶或其他
水上运输工具停止航行、回航,其抗不遵照者,得以武力令其配合。但武力之行使,以阻
止继续行驶为目的。
再加上该法之
第6条之巡防机关人员行使前条所定职权,有正当理由认其有身带物件,且有违法之虞时
,得令其交验该项物件,如经拒绝,得搜索其身体。搜索身体时,应有巡防机关人员二人
以上或巡防机关人员以外之第三人在场。搜索妇女之身体,应命妇女行之。
其二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引用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法条错误(儿少性交法第4、5
项),司法警察机关依通监法声请法院核发监听票,该证物是否为法理上之毒树果,是否
仍可为法院诉讼程序当为证物之用?
下列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内容
第5条第1项第12款之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23条第1项、第4项、第5项之
罪。
下列为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内容
第23条第1项引诱、容留、媒介、协助或以他法,使未满十八岁之人为性交易者,处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以诈术犯之者,亦同。
第23条第2项意图营利而犯前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五
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23条第3项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项被害人或使之隐避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23条第4项前项收受、藏匿行为之媒介者,亦同。
第23条第5项前四项之未遂犯罚之。
项上2项问题惠请赐予解答,不胜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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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9.51.133
1F:推 Homeyu:感觉像是在学校报告的题目-.- 01/23 12:17
2F:推 legist:真的很像XD 01/23 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