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ccuLawServe (政大法律服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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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章程修订及顾问委员会制度
时间Sat May 20 22:30:30 2006
本社章程
第十二条 (干部之设置)
Ⅰ 本社设置社长一人,如社长因故无法主持社务,由副社长代行之。
Ⅱ 本社设总务,活动、推广、解答组长,同为副社长。但社长得
依社务之需要自行增设干部人数。
Ⅲ 推广、解答组设组长一人,组长可自行选任副组长。组长因故无法决策,由
副组长代行之。
修订第三项
Ⅲ 活动、推广、解答组设组长一人,组长可自行选任副组长。组长因故无法决策,由
副组长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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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订第十五条
原章程第十五条以下条号加一
新增
第十五条(活动组的任务)
活动组之任务如下:
Ⅰ 招收社员、制作社员名册、社员参与社团之纪录及社员之除名。
Ⅱ 社团内部之成员各种活动设计,活动性质包括
一 增进社员向心力之康乐活动
二 执行顾问委员会设计之社课
三 致力於社团赞助之寻求
四 其他与社团行政运作相关事务之支援
第十七条 (顾问委员会之设置与委员之选任)
Ⅰ 本社得设置顾问委员会,担任行政事务、经费筹措等事宜之谘询。
Ⅱ 顾问委员会委员由指导老师就曾任本社干部者中选任之。
修订为
第十八条(原章程第十七条) (顾问委员会之设置与委员之选任)
本社得设置顾问委员会,委员会之制度应参章程附件二之顾问委员会设置办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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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社团顾问委员会设置办法
第一条 宗旨
为达社团健全经营之目的,设立辅助社团运作之顾问委员会制度,提供社团营
运上之意见及顾问本身之经验予社团参考。
第二条 顾问委员之任命
I 当届社团全体干部向社员大会行使顾问委员提名权,由社员大会行使同意
权,任命社团顾问委员。
II 顾问委员会人数上限为全体社员人数之五分之一。
第三条 顾问委员之资格
顾问委员应具备下列资格:
I 曾任法律服务社社团干部、队长或具有经营社团之经验者;或
II 其他具有社团运作所需之专业知识或经验者。
第四条 顾问委员会之职务
I 提供本社团其专业意见或经验参考。
II 得依社团需要设计社课,传承经验或知识。
III 具有审核社团年度企划书之职权。
第五条 顾问委员会会议
I 顾问委员得主动以委员名义提供社团各种活动之意见参考。若社团遭遇重大事件,
须於社员干部徵询意见後,召开委员会会议,以顾问委员会之名义发言。
II 所谓社团遭遇之重大事件为下列单位以其单位名义向社团联络之事务:
一 政治大学及其校内单位;或
二 政大以外之大学及其校内单位;或
三 政府单位。
第六条 顾问委员之证书
顾问委员之证书应载明其所担负之职务,及其於顾问委员任内执行之各种职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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