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skito (我们回不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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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请社工支持并连署「劳基法扩大适用於社会团体」
时间Thu Feb 5 16:39:23 2009
http://campaign.tw-npo.org/campaign///sign.php?id=200902412314900
社会工作是个负有使命感、需要高度热诚的工作;但也是个压力大、工时高、薪资水
准低的工作。然而时至今天为止,并非所有社会工作人员都受到劳动基准法的保障。根据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民国八十六年劳动基准法扩大适用公告中,明定社会福利服务业於八十
七年七月一日起适用劳动基准法,但後来又将社会团体等排除,所以仍有非常多的社工人
员被拒於劳基法基本保障之外。(依照中华民国行业标准分类第6次修订版本中对社会团
体的定义:凡以推展文化、学术、医疗、卫生、环保、宗教、慈善、体育、联谊,在社会
服务或其他以公益为目的,由个人或团体组成之团体均属之。)
劳动基准,是指在劳动基准法中所规范之最低劳动条件;即雇主有责任与义务提供劳
工在从事劳务过程之中最基本的劳动条件规范。其中的劳动条件保障包含:薪资安全,合
法工时,合法休假,合法休息,合法资遣,合法退休以及劳退提拨与合法雇用契约等。劳
动条件(Labor Conditions)又称雇用条件,内容包括工资、工时、休息、休假、请假、
童工、女工、退休、职业灾害补偿、技术升级、工作规则、安全卫生、福利等让劳工得以
维持正常生活之必要条件。在社会工作者专业人员协会2005年的调查资料显示,社工人员
每天平均工作时数约为9.5个小时;只有4.3%的社工人员可以正常周休二日。依据劳动基
准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二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
84小时,由此可知多数社会工作者在违反劳基法规定的工作时数下提供社会工作服务 。
除了工时之外,社会工作者曝露在高工作压力、高工作倦怠、高离职率以及低薪资的工作
环境中,依据劳工安全卫生研究所2008年调查指出,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疲劳程度排行第三
。而目前在社会福利民营化、政府方案外包的趋势下,社会福利单位或政府单位,采取契
约、方案等方式聘用社会工作者,随着方案的结束或换约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稳定和劳动权
益也受到危害。
若你是社会工作者,请跟你的机构主管及地方劳政单位查明你是否适用劳动基准法,
并请支持和连署劳基法扩大适用於社会团体,透过各种管道让你的机构主管和地方劳政单
位知道你的劳动权益不容忽视;若你是非营利组织工作者、社运团体或其他社会团体会务
人员,请更加重视工作者劳动权益议题,并一起为劳基法扩大适用於社会团体发声和连署
;若你是各机构主管或负责人,请跟各位社工夥伴站在同一阵线一起连署,并响应机构主
动适用劳基法,让漠视社工人员劳动条件的政府看见非营利组织对人力资源与案主权益同
等重视,一起争取社工人员劳动条件的保障,社福机构才能保障案主权益并兼顾服务品质
。我们期盼所有的社会工作者透过各种管道将社会团体适用劳基法的诉求表达出来,而不
是让劳政单位仅接收到资方站在机构成本考量反对的立场。
劳动基准法所保障的只是最低标准,争取全体社工适法仅是争取基本劳动权益保障。
社会工作者所面对的劳动权益问题,不仅只是个人的问题,需要的也不只最基本的保障。
争取与支持劳基法扩大适用於社会团体,是社会工作者争取自己工作所需劳动权益的开始
与起点。社会工作者需要的是能够让社会福利服务维系的劳动条件,只有依靠社会工作者
的团结发挥集体力量才有改变的可能。
所有的受雇者都应该要全面适用劳基法,让所有劳工都受到法令的保障,一旦有人被
排除,就是歧视。我们争取社工全面适用劳基法保障,要求劳基法扩大适用於社会团体,
也期待全体劳动者、受雇者都有一体适用劳基法的一天。
社工工会筹备小组联系资料
E-Mail:
[email protected] Blog:
http://swerunion.blog.com
如果您愿意参与连署也可下载连署资料填妥回寄到小组信箱
发起连署支持社会团体工作者适用劳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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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块土地对有些种类的花不友善。她不愿孵育某些种籽,不愿结出某些果实,
而当土地任凭自己的意愿杀戮时,我们默许,并说受害者没有权利活下去。
~童妮摩里森<<最蓝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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