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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环境]共谋环评制度改革─正常化国家的试炼
时间Fri Aug 10 11:54:09 2007
共谋环评制度改革─正常化国家的试炼
作者:李永展(台湾环境资讯协会候补理事、中华民国社区营造学会理事)
新任环评委员名单在争议中出炉,这份备受批评的名单包括7位官方代表、14位学者
教授,而过去经常在各项重大开发案环评审查中采取反对立场的环评委员,特别是环保团
体所推派的成员,则全数未在名单之列。此份名单之所以引发各界挞伐,在於环保团体与
在野党一致认为,这是执政的民进党为了偷渡多项重大开发案采取的搬石头策略,目的在
於使反对力量在环评机制中彻底失去战场。然尽管抗议批评声不断,但最关键的问题似乎
并不在名单上,因为根据规定,环委组成虽由各单位推荐遴选,但环保署长却拥有最後决
定权,在这种制度设计下,环评委员的组成,端维系於一人一念之间,也就是说,决定了
环保署长其实便决定了环评委员。
无可讳言地,制度设计为执政者开了一个便宜行事的大门,而各届环委名单的差异,
事实上反映的正是历任环保署长对於其职务的认知。但除了个别认知的差异外,更具关键
影响的则是环保部门的结构性弱势。就整个政府组织架构而言,环保署虽然是政府最高的
环保主管部门,但从其8个业务单位的权责来看,环保署所扮演的角色仅是环境保护的行
政部门而非环境政策的决策机关;而在环保署同为政府部门的一环,且其层级又低於其他
部会的情况下,政府的环保部门无力影响乃至於主导环境政策,主导台湾发展运作的经济
部门则回避面对环境问题,导致台湾的环境问题就在此暧昧混乱的架构下持续恶化。
1987年环保署在民间对环保的殷切期待下,从卫生署独立出来,然而环保署却未能就
此一肩扛起保护台湾环境的重担,反而往往沦为大型开发行为的橡皮图章。因为惟经济优
先的发展逻辑主导国家政策走向,环保署的角色定位在政府层级中,并不被赋予决策的权
力,在整个政府体系下,环保署被视为环境的清道夫,至於环境政策该如何拟定,则并不
属於环保署的权责范围。而环保署唯一握有的一张王牌—环境影响评估,能否发挥环境把
关的功能,则往往须视社会气氛与客观条件而定,当环保署的环保立场随着情势摇摆,环
评的客观性自然受质疑,而且就算环评能达到最理想的情况,也仅是就个案开发的技术性
问题评估其对区域环境的冲击,对於环境的永续发展则仍缺乏整体性与前瞻性的规划与整
合。
虽然环委名单的争议仅是结构性困境的表面化,但就民间环保力量的实践来说,却是
不可放弃的战场。故此,就长远的制度设计上,我们主张应将遴选环委的最後决定权从一
人手中释出,而改由受荐者互选产生,而为避免某些势力的积极运作,可在受荐资格上列
明门槛,而使各种力量均有公平竞争、互相说服的机会。此外,环委遴选可以增列委员应
仅就其专长领域审查并需提供意见之规定,放寛委员代理限制,但以一次为限,代理人之
资格必须是相同领域之专家学者,且未出席之委员亦需提供书面意见,如此可以集思广义
,使环评委员会的功能更能充分发挥。
至於民众对环评决定的事後监督,目前实施上仍有困难,因此,事前监督的参与程序
就愈显重要。然目前行政机关却迳将环评法规定应进行的听证程序,改为不具法律效力的
公听会;更甚者,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按理应较一阶段的环境影响说明书审查更严
谨才是,但民众参与反而较一阶段限缩,而且环评委员会无须对民众提出的意见回应。如
此一来,公开说明会就只剩资讯揭露的功能,但民众在获得资讯後又没有可以影响最後审
查决定的管道,因此等於逼迫民众采取抗争途径来解决纷争。这些现象绝非正常化国家该
有的常态,故此,现阶段环评制度否决权的设计,或许是一个可以强化改进的着力点,例
如透过公民审议会议,提供民众、专家与行政机关一个沟通并交换意见的平台,不失为可
以参考的方向。惟有提供民众持续的参与途径,透过长时间的协调沟通,政府与民众才有
可能达成合意。
台湾的环境冲突一直处於高度紧绷的状态,国家的发展策略随资本起舞,政府甚至经
常透过公权力的运用来保障环境破坏行为,尽管政府部门信誓旦旦,却无法消解民众的不
信任感,於是在此情况下,环境争议自然往往藉由力的角逐来决胜负。这样的发展,导致
台湾的环境随时暴露在不确定的危险之中,更有可能造成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两败俱伤的
局面。因此,如何创造一个符合「环境正义」与「社会正义」的机制,使环境冲突能透过
制度性的解决,是政府部门、企业以及环保团体都无可回避的问题,而环评委员遴选机制
的改革,或许正是其中关键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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