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komedes228 (把自己丢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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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生态不服从主义 ◎陈玉峰
时间Mon Jun 5 19:26:00 2006
为了宗教或道德的目的,
公开或暗中破坏法律的行径皆可谓之不合作主义,
也就是有良心的做错事。
文/ 陈玉峰
一个社会对於思想、行为的宽容程度,可以反映该社会文化与反省能力的深度。
源於当前生态困境与环保问题,新的哲学议题产生,所谓环境伦理的时代涵义亦应运而生
。
密契尔.马丁(Michael Martin,1990)在去年发表的「为保护生态的破坏行为与
不合作主义(Ecosabotage and Civil Disobedience)」,阐释环境激进主义者的伦理基
础与行为正当性的一些解释,在此略作转述。
「非暴力」的暴力
当前的环保激进团体如地球第一!(Earth first!)、海洋护卫者(Sea
Shepherds)等,他们为阻止人们对地球上生态系的破坏,主张以「非暴力」的暴力方式
(指对物而非对人),进行干扰、阻碍的行为,谓之「为护生态的破坏(ecosabotage)
」。然而,其创意殆出自西元一九七五年Edward Abbey的小说,描述美国西南部一群环保
激进份子的故事,他们以炸毁铁路、桥梁、破坏营造工具,企图阻扰土地开发与公路兴建
,一九八七年,Dave Foreman与Bill Haywood更编撰了「搞鬼指南」,指导如何进行破坏
行为。
然而,这等行为与一般低俗而不道德的蓄意破坏截然不同,亦与绿色和平组织典
型的不服从主义行径有所差异,因为後者是以公开的、期待被捕的方式进行非法活动。而
「为保护生态的破坏」具有严谨的定义,即某人P,做了行为A,若且唯若符合下列四条件
,则该行为始得谓之「为保护生态的破坏」:
一、P做行为A,其目的在於试图中止、阻挡或延缓某些P认为会伤害或损坏生态或
环境的事物。
二、P的动机是出自宗教或道德的关怀。
三、A行为是非法或违法的。
四、A行为是公开者。
不服从主义的定义
另一方面,这等行为与梭罗所倡导的不服从或不合作主义(Civil Disobedience
)如何区别?一般所称不合作主义系指以非法的、非暴力的、出自良心的、公开的,对抗
不道德的、违宪的、反宗教的法律等等,对政府或公权力的不合作行为。若准此定义,则
「为保护生态的破坏」与不服从主义的差异,在於不公开与其生态的动机。然则,如
Howard Zinn认为只要是基於某些重要的社会理由,故意做出怠乎法律的行为即是不合作
主义:另如马丁自己的新诠释,「为了宗教或道德的目的,公开或暗中破坏法律的行径皆
可谓之不合作主义,也就是有良心的做错事」。如此,则「为保护生态的破坏」行为与自
亚里斯多德、梭罗、甘地等一脉相传之不台作主义,两者殆为同义。
不论不合作主义或「为保护生态的破坏」,两者的伦理根据可由两方面考量,一
为诉之更高层次的法律,另一则依据後果论的考虑(consequential consideration
)。马丁只论後者。
後果论的考虑
所谓後果论的考虑殆经下列的思辩:
一、该破坏行为是否将使社会导向更公平、更美好?
二、该行为的目的,是否为社会大多数市民所认同?若非是,必将招致失败。
三、达成该目的的手段,其正当性或争议性的程度如何?
四、欲抗争事物之不公不义的严重性如何?
五、该事物须要纠正的急迫性如何?
六、是否其他的手段或替代方案皆已试过?
七、破坏行为对执行者、个人或社会的代价是否太大?
八、该行为引发人们不尊敬法律的程度如何?
九、该行为的暴力程度如何?
十、该行为的有效性若何?
土、是否会引起反弹?
作法争议 引来批判
虽然从事为生态而破坏的行为,源自内在深层的理念与信仰,行为亦经审慎评估
与伦理引据,但无论如何,争议性不可免,故而如Foreman等人针对各方责难,亦提出申
辩。例如,就目标而言,「为保护生态的破坏」是基於以生态为中心的自然观(尚未能见
容於以人本的、社会为中心的美国,遑论大多数事物仅属於自我的、小我的台湾),即令
勉强解释为人本利益或功利主义的方式,对於其正当性依然受到各种社会的批判,但至少
不至於沦为乖张行为(但这亦反映不同社会,其文化的不同深度);又如暴力的手段方面
,Foreman等,强调这并非对人的暴力,即使对生命产生伤害亦非蓄意,何况这种方式有
其人类文化传承的意义;再如引起对法律不尊敬的态度方面,依据他们施行多年的结果,
并无蚀解对法律不敬的显着影响,何况在一个高度污染的社会里,遵重法律又有何益!?
至於秘密行动所引致的非议,他们解释这是策略上所需,并非见不得人或羞耻,只为保护
特定的人们,如此才能持续的做,从而发挥影响力;关於这样的行为究竟对环保运动有无
负面冲击?以美国为例并无反效果,如绿色和平组织的会员依然持续增加;而这样行为又
带来什麽好处?Foreman认为甚为有效,在当前高速破坏的压力下,透由正常的保护管道
显然力不从心,如果能有更多人民参与,则对地球生态的拯救,必然更加有效。
台湾有不服从的本钱?
台湾的环保团体在今年度的森林运动中,曾一度考虑采行「为保护生态的破坏」
,亦即针对林业试验所假试验之名、盗伐国有珍异天然林的偏差,提出激进的行动。也就
是对林试所长年引进的外来物种,进行象徵性的「盗木」,例如将林试所庭园之南洋杉、
直干相思树等,暗中伐除,藉以引发媒体报导,招致社会争议,突显林试所在意识型态、
研究伦理乃至科技的一些误谬,希冀社会检讨台湾社会长年来反自然、反保育、反乡土的
情结。况且,以此「违法」的行为,若引致接受法律或行政命令的惩罚,烘托出数十年来
,台湾合法或非法铲除世界珍异自然遗产的荒谬性,张显时代的价值错乱。
然而,考虑先前反五轻并不明显成功的例子(注一),经由谨慎的社会分析,我
们认为其效益堪虑,何况台湾时下环保运动的体质仍甚脆弱,社会的支持力量仍属蛰伏,
甚且有人视其「组织团体的基础,不在於共同的专业知识,而是在於争取共同的权益」(
黄光国语),遑论草根性、全面性的社会共识。瞻望时局,台湾的生态保育与环境保护运
动,依然处於幽晦时期,新近以来国家机器有计画的打压,传播媒体的扭曲、误导与消音
,形成环保之梦魇,看来环保人士非得从知识、智慧与信仰方面,寻求深层次的进展,从
而再全盘性的展开契机不可!
(原载於一九九一年七月廿四、廿五日自立早报)
作者/静宜大学教授
注一:1989年後劲反五轻运动中,外场正进行激烈的抗议行动,刘永铃、杨朝明趁隙
翻过围墙爬到到燃烧塔,带着海报,把自己铐在燃烧塔上,後来经过当时属「鹰派的」蔡
朝鹏先生和警方沟通,带着钥匙上去把手铐打开,刘永铃和杨朝明後来被判公共危险罪,
缓刑六个月。当时,这个事件本身对於反五轻的运动并无多大帮助,但是透过媒体的报导
再次凸显了五轻这个环境议题。(以下系访谈当时反五轻的运动者粘锡麟先生(绿色主张
工作室)编写而成)─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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