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tin (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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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於禁酒令学务会议学生代表的意见
时间Thu May 25 01:09:30 2006
学生代表意见:
1、「不鼓励」≠「禁止」
「不鼓励」学生饮酒与「禁止」学生饮酒在程度上有很大落差,依法律18岁即不在禁止饮
酒之列,显示尊重个体的自主判断、自制性。且政大目前系学会(自治性社团)及一般社
团,活动中也偶有酒类,而一般欧美国家大学中啤酒大赛也不少见。希望学校可以在公开
讨论、与学生作充分沟通协调後再送入学务会议讨论。
2、喝酒=会兹事?
两者并无绝对必然关系。且喝酒滋事的案例中因社团活动引起者,在近几年中占的百分比
有多少?希望学校能提出数据及研究报告让大家参考,且政大已有对喝酒滋事者的惩罚规
定(见注1),似无必要全面禁止,需顾及比例原则。
3、校园中的矛盾现象
校内全家便利商店与憩贤楼理查餐厅於学校内亦为商家推广及贩卖酒类,何以不禁供给仅
禁止需求?
※由於以上三点意见,学生代表建议维持原条文,以下为各校对照表
各校相关规定对照表
台湾大学 未规定
(参照「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奖惩办法」第五、六、七条)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 未规定
(参照「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活动应行注意事项」第一~十三条)
国立清华大学 未规定
(参照「国立清华大学学生社团活动辅导办法」第四、十八、二四、二五、三十、三一条)
国立成功大学 未规定
(参照「国立成功大学学生社团辅导办法」第二八条)
注1:「国立政治大学学生奖惩办法附加规定」第三条。
第二项:学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申诫:(3)在校内公共场所扰乱不守(公共)秩序
者。
第三项:学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记小过:(3)言行不检有损校誉而情节轻微者;
(7)扰乱校园安宁或教学活动情节轻微者。
第四项:学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记大过:(4)参加校内外赌博,或在校内打麻将、
酗酒、喝酒滋事及其他不正当行为者;(6)言行不检有损校誉而情节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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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71.106
1F:→ wtin:这是学务会议学生代表们整理出来准备在会议陈述的意见 05/25 01:09
2F:→ wtin:如有任何不足欢迎帮忙补充:) 05/25 01:10
3F:推 Valera:哇 太强了 (拍拍手) 05/25 01:19
4F:推 mibow:有无可能提案废除该条呢?辅导条例不该限制学生自由权。 05/25 22:55
5F:推 mibow:不过当然能了解,挡下来就是一大功德~ 05/25 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