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raq1986 (回归大地之我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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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请教阿达学长
时间Thu Apr 13 18:50:05 2006
经济日报社论
劳资都骂 得利者谁?
行政院劳委会研拟将劳保初次加保年龄上限从60岁提高到65岁,并且争取在两年内将
劳基法强制退休年龄上限也同步提高。此议一出,企业界与劳工界一片譁然,而且双
方都同声反对;我们不免质疑政府究竟所为何事?
细思反对的原因,就恍然大悟,现行的劳保法与劳基法这两项攸关劳工福祉的法律,
根本就是多管闲事,强以公权力的黑手插进市场机制运作的环节,结果劳工未必受惠
,企业则不堪其扰。好不容易恶法亦法地勉强适应数十年之後,劳委会又要搅乱一池
春水,平添许多纷扰,当然免不了两头挨骂。
不论劳保法还是劳基法关於退休的规定,都是政府硬要以法律规定原本应由劳资双方
在企业内部解决的事务;而且干预的机制草率鲁莽,错误百出,以致其实际成效并未
显现,引发的弊病却层出不穷。我们多年来就再三强调,退休制度只代表薪资给付的
延後处理模式;因而一个企业不论是否明文规定退休办法,都早在劳雇双方的同意之
下,采取了某种处理模式。有些雇主老婆心切,生怕员工不会理财、不知筹谋退休之
後老年生活所需,就从每月的薪资当中硬生生切下一块来,等员工退休或具备某些条
件之後方才给予。对这种企业,政府与许多学者专家都赞誉不绝。
有些企业则不然;或受制於同业竞争,或信任员工自行安排退休生涯的能力,或者存
心玩朝三暮四的把戏,让无知员工误以为现金给付高,就代表企业待遇好;不论如何
,雇主选择将全部薪资按月或按周一次发放。这样的企业就常被学者与官员诬指为苛
待员工,亏欠退休给付。
不过不谙事理者本居多数,政府才先後订定劳保法与劳基法,强迫每位雇主都必须依
一定条件为员工投保,按月拨出保费,员工在年满多少岁、工作多少年之後,依退休
前6个月平均薪资按照一定基数领取多少个月的退休金。同时规定,劳工过了60岁,雇
主即可免除投保之责,员工到60岁就必须强迫退休;而且一旦年资累积到可领取45个
基数的上限,就只准继续缴保费,不能增加退休金可领取的月数。
就是这一套荒唐可笑的制度目前正要修定,但修定的不是原本具有的荒谬与偏弊,而
是容许那些年过60重回职场者可以重新投保,以及强制退休的年龄上限再往後延长五
年。前者可说食之无味;後者则在雇主来看,生怕劳动成本会随之提高,因而业界龙
头立刻表示,除非45个基数的上限不许增加,而计算平均薪资的基准从六个月延伸到
退休前五年以免使给付提高,否则不赞同改制。而劳工的立即反应则是:要求延後退
休五年,工作时间拉长,保费缴付时间增加,给付却维持原状,这样的改善只是改坏
,哪有什麽好处。
从这三方面无聊又可笑的争议中,我们只看到一件事情:没有一方真正为老年劳工着
想,希望有效改善其老年生活。真要往这个方向思考,不但所谓初次投保年龄这种荒
谬的规定要完全废除,还要想办法以政府的额外给付引导60岁以上的劳工与其雇主更
踊跃地为那些不知老之将至的勇者创造更多工作机会。因为正如劳委会所顾虑,在今
天这个出生率日低、老年人日众的国家,只有靠老年人自食其力,这个社会才能承担
起照顾老人的重任。
至於规定强制退休年龄,在今天国民平均年龄已近80的大环境之下更显得荒诞不经;
只要老当益壮,谁能强迫他那一年退休?关键又在於退休金的计算;其实不论依那个
月的薪资计算或给予多少个基数,都偏颇而不周延。最好的制度就是去年7月已经实施
的劳工个人专户,工作到几时、每月薪资多少,自然就会有多少进帐。因此只要规定
未来年满60或已领取过一次退休金者,其退休给付一律依照新制,则劳雇双方的顾虑
即一笔勾消。
在此之外,劳委会才该认真思索,如果能够引导更多老年劳工留在职场,全社会因此
而得释重负,则政府该投入多少资源、建立何种诱因、制定那些办法。这才真是为老
人福祉着想又让全民获利的全赢之道。
【2006/04/12 经济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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