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yllis0624 (叫我A哥就对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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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集游恶法修法联盟』法庭开庭事後新闻稿
时间Thu Apr 13 00:04:59 2006
『集游恶法修法联盟』法庭开庭事後新闻稿
(2006.4.12 18:00)
四月十二日下午,因违反集游法被起诉的学生,第一次在地方法院开庭。
被起诉学生与辩护人主张,依据集会游行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室外集会、游行,应向
主管机关申请许可。但下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一、依法令规定举行者。」,学生当日至教
育部从事的陈情、请愿之活动,是依法令规定举行,如请愿法与行政程序法中的陈情专章,
不需事前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警察以未申请为理由三次举牌很明显是违法裁量,且有违集
会游行法第二十六条保障集会自由的比例原则要求。法院应立即依法宣判无罪,回给人民基
本的陈情、请愿、集会空间。检察官对此法理未有反对,但质疑当日学生活动是否为请愿或
陈情。
开庭结果凝聚两项日後诉讼争点:「一、当日的聚众活动究竟是否为应事前申请许可之集会
?亦或依法不需申请?二、当日警方的命令解散是否过当,违反比例原则?」。
为了证明当天活动,事前学生即有取得教育部高教司官员之同意举办,且於当日受邀派十五
名代表进教育部协商,当事人要求法官传唤教育部高教司司长陈德华,与高教司专员倪周华
作证。下一次的开庭时间,大约将在五月期间。
协助义务辩护的人权律师魏千峰表示:「当天的活动警察居然在学生还在和教育部请愿、陈
情时,及三次举牌,根本不合理。这个案子具有高度宪法人权的意义,牵涉到人民受宪法保
障的请愿权、集会自由,究竟该不该被具体保障。检方如果仅以学生的活动欠缺部分的请愿
要件,就认定其根本并非请愿活动,甚至将其起诉,是一个不尊重人权的法律观点。」。
被起诉当事人,政大社会学研究所研究生林柏仪表示:「基於目前法令,当日学生的活动并
不需要是先申请许可,所以并未违法。除此之外,我们已有百名学界、社运界人士组成组成
『集游恶法修法联盟』,将继续要求政府立刻检讨、修改压迫人民集游空间的集会游行法,
包过其中过於宽广要求批准许可的集会定义、不受任何规范标准的警察解散命令权,与集游
法第二十九条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刑罚等规定。」。
网站:集盟(集游恶法修法联盟)
http://blog.yam.com/right_of_assembly/
联络人:陈书涵 092110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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