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yllis0624 (叫我A哥就对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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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抗议箝制社运的集会游行恶法
时间Sun Apr 9 02:27:15 2006
抗议箝制社运的集会游行恶法
文:林柏仪(政治大学社会学研究所学生,政治大学研究生学会成员)
记忆中是大二上、西元两千年的时候,我在社团学长的邀请下,参加了到外交部前,抗议年兴纺织雇主剥削外国劳工的行动。那是我「第一次」,看到了一群警察们,高举着标示着「非法集会,立即解散」的牌子,用着比我们大一倍的扩音器,对我们喊:「XXX..,你已经违反了集会游行法,这是第一次举牌,请立刻解散!」
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发生了这一幕,当时负责用扩音器指挥的学姐,却似乎丝毫不受到影响,而继续对外交部发表抗议演说。我原本有些惊讶:糟了!不是违法了吗?那会不会被驱离?怎麽还可以这样继续讲下去?後来问了一下带着我们的学长,他说:「没什麽好怕他们的!在三次举牌以内,也不会有什麽问题!」才了解,原来有这样的一个惯例,听起来像是行之有年了。只不过,也在这样的举牌压力下,我们的抗议活动似乎多少有受到些影响,负责发言的代表语句越益急促,总体队伍大约不到半小时,也就从外交部前撤退了。
後来几年里,我持续地参加社团,也因缘际会地,每当外头有什麽抗议受压迫的集会活动,我们几个同好都会到现场观摩、声援、凑热闹。从一些较社会性的议题,像是环保、工运的抗议,或是与学生较为相关的反高学费、反智财权的集会、请愿,以及反战活动,和许许多多的陈情个案,参加下来,我们看到了一些类似重复的经验:我们几乎都不能在街头上久留!往往活动都被警察要求在「半小时」内结束,而这段时间就用以透过媒体来诉求,在短时间内要把我们的话说清楚,通常是一个总指挥把今天的来意诉求说明後,再来透过行动剧来讽刺问题,皆下来几位声援的代表
发言,或许还有官员出现接陈情书,媒体拍一拍,活动就得结束。有多人想持续等待官员回应和结果,或者想发表自己的看法形成论坛,都没有机会和办法,因为时间一到,警方的非法集会牌子将高举,大夥只好快快收场,准备开後续的检讨会了。
集会游行法对许多社运活动的箝制的确一再上演。虽然很多参与活动的人们都对此有普遍的不满,但在警方这种特殊的半小时特许惯例下,很多活动也还算能圆满完成,把诉求说清楚透过媒体传播出去,再加上警方沟通协调的态度改善,参加者可能也就没那麽大的反弹情绪。只不过,总是会遇到一些例外,一直以来,也会有些许人因为行为过当或不循成规,而被起诉处份。这一次,问题也发生到我们几个学生的身上了
在今年七月五号时,我和我的一群同学、伙伴们,一同到了教育部前的红砖道上,要求和教育部公开辩论高等教育的诸多问题:包括日渐调涨的学费、以及为何台湾私立大学的比例逐年攀高,政府的平均每学生教育补助不断减少….等问题。然而,当天负责提问的我看到,教育部高教司司长都还在和我们回应对话时,警方就依活动超过半小时,举起了「非法集会立即解散」的牌子,要求我们立刻离开。随後,我们以这是一个合法的请愿活动,不理会警方的要求,继续和高教司长对话,然而,讲到了一半,司长还没有回应完问题,即表示:这不是一个理性沟通的场域!我也把렊蚖〞熙˙﹞F!悻悻然地离开了现场回到部内。在场的群众们莫不对此惊讶和愤怒,并且,就在司长回到部内时,警方也第三次举牌,正式表明我们因未合法申请集会,违反集会游行法,应立即解散,否则除将罚款外,可能对首谋者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从这开始了,我们得赴警局应讯的旅程。
没多久以前,我到了警察局应讯,本以为简单做做笔录,应该也就没事了。没想到,到了前日,我又接到了从台北市地检署寄来的「刑事传票」,上面表明:我因违反了集会游行法,八月三十日要到地检署接受侦讯,而且,发文字号还是所谓的「侦字」,而非「他字」(按造刑事诉讼法课本上的说法,在我国实务上,会将蒐集证据较完整,较可能起诉的案件列侦字,其他列他字。),这似乎代表还真有些被起诉的可能。我又到了司法院的法学检索系统查了一下,不但发现历年来还真不少人因为未申请集会而被判缓刑、拘役,而且,所有不服一审的当事人,上诉到了二审,全
数都被驳回,维持原来的判决。
在这些情况下,我试着阅读了一些有关集会游行法的资料以及法条,以及与此相关的新闻、事件。将得到的资讯,和过去的经验综合了起来,我发现,集会游行法的问题和争议还真不少,的确有改革的需要。既然有缘,成为了依违反集会游行法被传讯的当事人之一,我想,或许可以乘这个机会,和同样关心这问题的人士们,可以一起来想想,能做些什麽改变现状?
首先,什麽样的事件应该申请许可,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依据集会游行法第二条以及第八条的规定,对於集会的定义是:「於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举行会议、演说或其他聚众活动。」,不管集会的规模大小、有无影响马路交通,都要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才可举行。我认为这是极其荒谬的,依据这样的标准,任何在室外的公共论坛、演讲、集体活动,倘若未申请即举办,都是集游法下的「非法集会」,即使没有占用马路,在大楼前的开放空间举办,没有影响侵犯到任何人也一样。依据集游法的罚则,此种非法集会经主管机关三次举牌,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甚至可对
首谋者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样以刑罚来处分而非行政罚的规定,不知恫吓了多少社会运动者,成为了警方选择性施压、即时化解运动的利器。
更奇怪的是,依集游法第八条的规定:若是依法令规定举行者,或学术、艺文、旅游、体育竞赛或其他性质相类之活动,以及宗教、民俗、婚、丧、喜、庆活动,即可不必申请集会游行。然而,为何此类学术、艺文、宗教活动即可不需申请,而此外的如公开演讲,其他聚集群众的活动就需要申请呢?立法政策是否真能说出个理由,诸如大甲妈祖过境或中原普渡的宗教民俗活动,就真比其他公共论坛、集会来得不会影响交通和社会秩序?再加上警方实务上的操作,其他许多娱乐型室外活动,纵使不符合上述标准,也影响交通,却不需申请。诸如裴勇俊的公开签唱会,依法应该
要申请集会才可举办,我们却从未听闻未申请而被举牌要求解散的状况(如果有,那些歌迷也许会比我们更有力量一起来反抗这恶法吧。),但每次由社运团体发起的公开抗议、论坛活动,却都被举牌要求在三十分钟内结束。这是不是被选择性适用、沦为国家限制人民民主权利的集会游行法呢?
除了应申请集会的标准争议外,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在於,其实目前集游法仍然以需事前核准的「许可制」运行,早从解严以来民国七十七年制订集会游行法,就被社会大众诟病,是不合理的管理制度。要被审查才许可的集游活动,不但成为了国家选择性核准集会游行的利器,其机动性也将受到影响,集会自由因此受限,其实已逐渐不符合各国立法的潮流。特别是当年的民进党街头菁英们,包括现在的行政院院长谢长廷,在十五年前担任立法委员,即不断要求将「许可制」改为「报备制」,让集会游行仅需报备即可举行,并不用经过审查。通过报备,警方得预先准备,也不会
影响到集会游行的自由,如真有发生冲突、侵权的事件,再以事後追诉即可。甚至连吴淑贞在当时陈水扁入狱而担任立委时,也有过要求改为报备制的发言。一直以来,也有许多法律学者为文批评,甚至主张可采用完全的「事後审查制」,根本不需申请,发生争议待日後依各种法规处理即可。
但十五年过去了,民进党也执政了,我们看到,集会游行的法规并没有改变,甚至在执法标准上,近来却有日趋严格的状况,诸如三次举牌的时间缩短、动辄将负责人侦讯起诉、(中华电信)合法罢工也可逮捕参与者、(环保游行)任意盘查参与民众否则逮捕、(反军购静坐)不得过夜集会等…。在这样的趋势下,我们的社会运动也受其影响,日渐软化为只能在一定时间内,透过媒体表达诉求的「活动」,而丧失了随机在公开场所和公民们讨论对话的「运动」可能。
这些问题其实在好几年前,也都有被人透过法律手段释宪挑战过。但当时释宪的结果,并没能解释许可制为违宪的。直到现在,仍然一直困扰着社运团体,和每一个试图行使公民权在街头倡议的民众。是不是我们可以做些什麽,来改变台湾的集会游行法令,也争回我们公民和社运团体的街头权利,让公共的论坛与对话真能发生,不让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只是一种媒体上的戏剧、影像、声音,而是能持续地进行,成为我们社会中正常的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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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phyllis0624 来自: 218.174.165.195 (04/09 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