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yllis0624 (叫我A哥就对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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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反对现行集游法 小卷
时间Wed Apr 5 13:45:27 2006
反对现行集游法
「xxx先生、xxx小姐,我是现场指挥官xxx,你们已经违反集会游行法,我依法第y次
举牌,时间xxxxxx」,不论哪一个集会场合,不论群众提出的诉求是什麽,警察彷佛都是
行动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当警方举牌威胁时,行动往往就此打住。或是当警方祭出合法暴
力试图镇压被拦阻的群众时,群众只能大喊「警察打人」来回应,在这个时候,不论诉求
的议题有多不同,都殊途同归地针对起警察暴力。
曾经去过行政院诉求中央保留乐生院、去过教育部反对高学费、去过总统府抗议忽视
人权、去过立法院反对劳动三法修恶……中正一分局是官方不变的代表。「xxx先生,你
们如果还不结束,我们要举牌罗!」、「不要这麽激烈嘛,我们也知道你们的诉求阿,这
样我们也很为难阿,见好就收吧。」、「两次举牌的话,要罚十五万,三次举牌不走的话
,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後果自行负责。」在警方的掩护之下,官员要码出来含糊其辞就跑
回官署内,要码就更本不用出来回应。留下来面对群众的是一群武装的警察。而导致集会
游行演变成警民对峙、为官员卸责的就是现行的集会游行法。
现行集游法中限制要比保障更多:
集游法第一条将一切在公开场所举行之会议、演说、聚众活动都定为须向主管机关申请之
集会,若未申请即视作违法。即便合法申请,依照第二十四条,警方得到现场维持秩序。
这大幅限制了人民在公开场所表达意见的空间。
第二条明定了集会游行不可申请的区域,总统府、行政院也在此限制内,人民不得在此类
区域内集结表达诉求。
第十一条又再次明定了不可合法申请的项目,而其中第二款以危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等
难以界定的理由来阻挡集会游行,或强迫压制集会游行的强度。
第十四条就合法申请的集会游行再进行一次限制,限制的内容多种,不赘述。
第二十五条给予主管机关(警方)施行警告、制止、强制解散的权力,若非法集结、或合
法申请但违反规定、或违反法令,警方都可以迳行三次举牌,驱散群众。三次举牌之认定
并不清楚,隐含了给予警方高度的裁量权限。
第二十八、二十九条明定若集会游行经命令解散还未解散,负责人、代理人或主持人处三
万以上十五万以下罚锾,若仍继续举行,首谋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两条以高额成本、
高度的风险限制群众集会游行。
第三十条则又订出若侮辱、诽谤公署、公务员或他人,也须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科罚金,此条很明显在维护官员。
总结来讲,现行集游法可归纳为几个部份:一、将人民表达之权力设限为集会游行,需受
法限制。二、限制合法申请的区域和条件。三、以繁杂的规定再次限制合法申请之集会游
行的行使限度。四、警方得行使高度的裁量权。五、官员受大量保护。六、以刑责管束群
众。
在这样的集会游行下,警察必然成为集会游行的要角,官员也必获权得以闪躲。尤甚於这
两点,集游法更隐含了制约人民行使表达权的合法性。藉由严格的法规限制、主管机关宽
松的权限,集游法轻易地将群众定罪,将希冀社会改革的群众化作暴民,合法化对於人民
表达的钳制。国民党时代威权的遗毒,到现今的民进党时代犹全然保存,当政权在握,人
民仍旧是用来统治的,而非是对话和倾听的。
集游法的存在应作为人民诉求的保障,但却被掌握政权者作为控制群众的工具;人民纳税
所支持的警察系统应是用以保障人民生活权利,但却成为在朝的鹰犬。相对的,蓝绿阵营
却不断使用集会游行作为选举宣传工具、宣扬意识形态、进行族群操弄,集游法至今已完
全丧失其应具有的进步性,反而成为社会反动势力的工具。如此恶法,其造成之负面效应
正在由全民负担,正在戕害社会的潜在推进力。现行的集游法实在有需要大幅修正,从压
制转化为协助人民发声。
或许有人会问,即便集游法修法,社会运动会大幅度兴盛吗?社会马上会进行大幅度改革
吗?这个问题应该需要实证的分析,但可想见的是,之後上街头,警察不再是群众的对象
,诉求再也不会不断冒着失焦的危险,而人民自由表达的正当性将不再会被粗糙地塑造成
违法。希望那白色藏着群众梦魇的板子能够不再出现,希望弱势人民的诉求能凌驾於国家
机器权力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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