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yllis0624 (叫我A哥就对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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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华磐应主动撤销告诉 陈菊
时间Wed Mar 29 15:37:34 2006
2006.03.29 中国时报
华磐应主动撤销告诉
陈菊/高雄市(前劳委会主委)
华磐公司对十四名泰劳提出刑事控告附带回复损害民事赔偿,引起社会舆论譁然。华
磐此举在法、理、情三方面都站不住脚。不论其求偿金额是一九六七万元还是一元,它的
目的无非是想模糊焦点,藉此逃避责任而已。
首先,华磐公司提告求偿违背诚信原则。在高捷泰劳事件爆发当时,华磐曾与泰劳签
订「所有暴乱损失都不追究」切结书,作为要求泰劳复工条件,随後泰劳依约停止罢工。
华磐也必须履行承诺,不应在事隔半年後进行「秋後算帐」。其次,华磐的提告也於法无
据。依民法第一四九条规定:「对於现时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所为之行
为,不负损害赔偿之责」,这是赋予被压迫者明确的「抗暴权」。准此,则泰劳不必因为
抗暴造成华磐的损失而负赔偿责任。
华磐对泰劳的多重盘剥,无一不是十九世纪「血汗工厂」的翻版。台湾的国家形象也
因此蒙羞。华磐当然有提出告诉的权利,就算舆论再不满,政府也无权要求华磐不得提告
。但我们的法院应该明确的告诉华磐公司,在台湾这个国家,人权和国家利益的考量远远
超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当前根本问题在於,社会对外劳人权是冷漠的,导致政府对外劳劳动条件检查的投资
不足。我国外劳人数大概是三十万人,但劳委会职训局外劳作业组正式人员只有廿六人。
地方政府的劳工局,则根本没有负责外劳事务专责单位。也就是说,全台湾只有廿六个公
务员在专职处理三十万外劳的权益问题。
总之,对於外劳,我们的投资实在少得可怜。媒体在争相谴责华磐同时,更应督促政
府扩大对外劳人权保护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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