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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NTULabor 看板] 作者: KarlMarx (从菲律宾归来) 标题: [转录]【泰籍劳工事件】遣返相关 时间: Mon Aug 29 20:39:03 2005 作者: Spivak1979 (单飞) 看板: YuanLin 标题: 【泰籍劳工事件】遣返相关 时间: Mon Aug 29 00:55:40 2005 遣返与转换雇主在台湾,外籍劳工不能像本地劳工一样自由地选择 工作及转换雇主,他们仅能在很严格的条件下才能转换:例如受照顾 者病逝、所工作的公司破产或裁员、雇主未付薪资(某些雇主甚至会 在欠薪数月後,付给外劳象徵性的微薄薪饷以规避此项条款)、或者 雇主施以身体虐待、性侵害或严重言语虐待(但劳工须握有必要证据 以证明这些虐待情事)、或者劳工被强迫做非法工作且雇主已被有关 当局记一次警告,才能转换雇主。当劳工得以转换雇主时,必须待在 政府认可的收容中心,其平均等待的时间为四个月,在这段期间内不 允许工作,当然也不会有薪资。欲转换雇主的劳工在两周之内有两次 转换机会,若在两周内没有雇主肯雇用,他们就必须被遣返。在二○ ○二年一月就业服务法修订之前,外籍劳工若被迫做非法工作可以转 换雇主;且此雇主仅能再有一次机会申请外劳。但若外籍劳工非法打 工被警方查缉,则会立即被遣返。另外,许多外劳常因莫须有的原因 (如『不适任』)即被强制遣返,而「不听话就遣返」也成了许多雇主 得以无止尽剥削外劳的要胁之词,因为外劳若被遣返,他们不仅无法 赚取薪资,通常还会立即背上钜额债务,因为他们出国前已向仲介或 借贷机构贷款,以支付钜额仲介费。 http://www.riccibase.com/Renlai/p2005_03_02.htm 外籍劳工违反就业服务法第五十四条各款规定而为警查获是否应予收容疑义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八十三年五月十六日 台八十三劳职业字第二七九○七号函释 上网日期:88年11月17日 查依本会八十二、九、十四召开「研商外籍劳工入境後健康检查及入境後管理有 关事宜会议」案由三决议,雇主与外劳发生权益纠纷,除须依劳资争议处理法及 相关法令处理外,为平衡不知情外劳情绪,准原雇主填具保证於主管机关撤销其 聘雇许可後遣送外劳回国切结书後先行领回,并即办理争议处理及遣返事宜。因 之,有关应遣返之外劳於遣返前得由雇主出具保证书先行领回,并无强制收容之 必要。 ----------------------------------------------------------------------- 误传遣返又起波澜 劳委会称:纯属误会   【高雄讯】昨天上午泰劳宿舍区流传有八百多名外劳会被遣送回国,原本已 经搭车出发,准备上工的泰劳,中途折返,不上工。   泰国贸易经济办事处劳工处长刘永财、刘克强紧急协调,刘克强向泰劳表示 ,劳委会保证在泰劳提出诉求未获改善前,将冻结高雄捷运公司已申请、尚未引 进的九百名外劳配额;如果八百位泰国劳工转介到其他单位工作,在诉求未获改 善前,遗缺不再递补。获劳委会与高雄捷运公司承诺後,泰国籍劳工才同意上工 。   【台北讯】高雄捷运发生泰劳暴动,行政院劳委会昨天决定裁减高雄捷运公 司外劳配额,引起工地泰劳恐慌。劳委会昨天上午表示,减少配额是采取移转至 其他雇主的做法,但会徵询外劳意愿,若外劳愿意留下,劳委会也会尊重。   高雄捷运公司申请引进二千六百多名外劳,已引进一千七百多名,劳委会依 就业服务法规定,因雇主管理不善,决定缩减半数配额,约八百多名,尚未引进 的九百多名,也暂时冻结。 --------------------------------------------------------------------- 日期:2005/1/12 承办单位:职训局 新闻联络室电话:(02)8590-2511 主管姓名:郭芳煜 联络电话:(02)8590-2691 新闻稿主题:有关94.1.12相关外劳关怀团体陈情外劳争议期间, 不得强制遣返乙事,劳委会提出说明 : 有关台湾国际劳工协会等相关外劳关怀团体於94年元月12日至劳委会陈情 雇主与外劳争议期间,雇主单方面强制遣返外劳,主管机关无任何约束与 处罚乙案,关於外劳相关权益之保障,劳委会一向十分重视,为避免外劳 遭强制遣返,保障外劳权益,劳委会已有明确规定,外劳与雇主中途解约 ,须经双方协议,双方并签署解约协议书後,由雇主安排外劳出国,倘雇 主单方面强制遣返外劳出国,经外劳申诉,并查证属实者,雇主已违反「 就业服务法」(以下简称本法)第54条第1项第15 款「其他违反保护劳工之 法令情节重大者」规定,应依本法第72条规定,废止雇主之招募许可及聘 雇许可。外劳得依本法第59条第1项第4款「其他不可归责於受聘雇外国人 之事由者」规定,同意外劳转换雇主。 有关陈情外劳居留期限届满,即遭遣返乙节,按外劳於聘雇许可期间,如 与雇主发生争议事件,外劳得向当地各县市政府劳工主管机关申诉,劳工 主管机关即予以查明,并协调处理劳资争议,必要时,并协助外劳暂时安 置於收容机构。争议处理期间,倘外劳聘雇许可已届满,依本法第74条第 1项规定外劳应即出国,其後续劳资争议处理(如薪资欠款之偿还等), 得委任代理人(该国在台驻华办事处代表或其他代人员)代为处理。惟外劳 如涉及刑事诉讼案件(如遭受性侵害等),因影响外劳人身安全甚钜,劳委 会前已与内政部警政署协调同意,外劳於争议期间,如居留期限届满,倘 涉及刑事诉讼案件,外劳如有出庭应讯之需要,该署均同意视其需要延长 其居留期限至第一审判决为止。 另劳工委员会为加强保障外劳基本人权、维护外劳合法权益,已 补助各县市政府设置 24 所外劳谘询服务中心,提供外劳法令、心理谘商 工作适应等申诉谘询服务。自89年起,劳工委员会职训局亦已设置外劳免 费申诉专线(英语:0800-885-885;印尼语:0800-885958;泰语: 0800-885-995;越南语:0800-017-858),增加提供外劳申诉管道,外劳倘 有遭受雇主片面解除契约、不正当强制遣返等违法情事,可迳向当地县市 政府或所属之外劳谘询务中心或外语服务专线提出申诉及协调争专案议处理。 -- 台湾外劳行动 http://twblog.net/migrants KarlMarxian Carnival http://blog.twblog.net/karlmar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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