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rlMarx (从菲律宾归来)
看板NCCU_SEED
标题[转录]Re: 【泰籍劳工事件】劳委会把关外劳申봠…
时间Mon Aug 29 20:41:06 2005
※ [本文转录自 NTULabor 看板]
作者: KarlMarx (从菲律宾归来)
标题: [转录]Re: 【泰籍劳工事件】劳委会把关外劳申请 却无力监 …
时间: Mon Aug 29 20:38:59 2005
作者: Spivak1979 (单飞) 看板: YuanLin
标题: Re: 【泰籍劳工事件】劳委会把关外劳申请 却无力监 …
时间: Sun Aug 28 23:34:04 2005
劳委会对外劳劳资争议处理模式之建议书:
劳资争议的处理
外劳在台湾的工作期间,万一遇到劳资争议,如劳动契约与劳动权
益,可以向各县市政府劳工单位或外籍劳工谘询服务中心申请调解或
协处,换句话说,当外劳於契约上的权利义务与雇主发生争议时,亦
得依劳资争议处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在司法诉讼之前、於行政机关
层次的「先行程序」(Vorverfahren)解决。然而,谈到法律权利的
贯彻与行使,问题又同样出现:外籍劳工的社会依靠、内国社会的法
律知识、贯彻权利的准备(Bereitschaft zur Durchsetzung),在
皆无法与本劳相提并论的不利前提下,欲使其行使与本劳完全相同之
争议处理方式,恐怕缘木求鱼,难收实体上保障劳工权益的用意。衡
量此种情况,是否於前述之定型化契约条款制度的建立中,一并考量
有关劳资争议处理之问题,例如下列的两种可能途径:
(1) 於定型化契约中明定:「双方合意,於发生劳资争议时,由中央主管机关指
定之仲裁机构仲裁之」,换句话说,这是法定的双方强制合意仲裁,程序上只要一方
向仲裁机构「申请」,经为仲裁决定,便会发生对於相关争议之法院确定判决的效力
。而中央主管机关,得公告合法且适格之仲裁机构之名称,供当事人自由选择,亦得
特别成立或指定某一种仲裁机构,专司全国外劳所生劳资争议的仲裁事务。当然,与
前述之定型化契约之问题相同,仍应由法律授权、再经法规命令之方式为之,不过无
须於法律授权的条文中明定有关劳资争议之仲裁相关事项;
(2) 修改就业服务法,增订有关「聘雇第四十八条第八款至第十一款之外国人工作
,发生劳资争议时,应由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仲裁机构仲裁之」,而适格之仲裁机构
的公告,得依前述之方式选择为之。
虽然在内国法的层次上,以上述两种之一的方式来赋予强制外劳劳
资争议应交付仲裁的依据,法制上并无问题,不过似乎在国与国直接
聘雇的场合,亦应考量是否直接在聘雇协定中明定之,以减少未来可
能产生之争执。同时,发生劳资争议的外劳,申请为仲裁後,如任其
继续留在雇主之工作职场中,亦恐发生额外的麻烦及问题,但如一发
生劳资争议,即认外劳得拥有完全离开职场的权利,行政处理上恐怕
有滋生困扰,似可考量放宽并修定有关「外籍劳工暂时收容」的相关
规定,让某些涉及「人身权益」的劳资争议(例如明列某些具体类型
),在经主管机关指派之社工人员为调查并申覆肯定後,使之离开雇
主的工作场所,暂为收容,以兼顾问题之解决与人权的保障,特别是
针对家事类外劳的情况。
http://www.evta.gov.tw/labor/report/report-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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