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yllis0624 (叫我A哥就对了啦~)
看板NCCU_SEED
标题怡文给你看
时间Mon Aug 1 23:26:02 2005
在补习班工作打工受不受劳基法的保障?
虽然我的印象当中补教业并没有在劳基法排除的范围中
不过为了慎重起见
还是花了点时间比较详细的确认
简单报告如下
=============================
根据目前劳委会所公布适用与不适用劳基法行业及工作者
(下面连结可以下载word档)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2845ccf
和主计处制订的中华民国行业分类标准
(一样..可以下载)
http://www.dgbas.gov.tw/fp.asp?xItem=2203&ctNode=3213
补习班系属於其他教育训练事业
不是社会教育事业
并不在排除适用之列
因此在补习班无论正职还是打工的受顾者
皆适用劳基法一切保障与享有目前劳退新制的退休金提拨
所以 如果有补习班老板虎烂说在补习班工作不适用劳基法的
只有一个可能性:他在放屁!
最後补充一下
简单来说
现在还不适用劳基法的行业和工作者大致如下
行业包括:艺文业、其他社会服务业、人民团体(政党所雇用之劳工除外)、及国际机构
与外国驻在机构。
工作者包括下列对象:
一、餐饮业中未分类之其他餐饮业之工作者。如:摊贩。
二、公立之各级学校及幼稚园、特殊教育事业、社会教育事业、职业训练事业等(技工、
工友、驾驶人除外)之工作者;私立之各级教育、特殊教育事业、社会教育事业、职
业训练事业、已完成财团法人登记之私立幼稚园等之教师、职员。
三、公立学术研究及服务业(技工、工友、驾驶人除外)之工作者;私立学术研究及服务
业之研究员。
四、娱乐业中职业运动业之教练、球员、裁判人员。
五、公务机构(技工、工友、驾驶人、清洁队员及国会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六、国防事业(非军职人员除外)之工作者。
七、医疗保健服务业之医师、法律及会计服务业之律师及会计师。
八、公立医疗院所(技工、工友、驾驶人除外)之工作者。
九、公立社会福利机构(技工、工友、驾驶人除外)之工作者。
十、依立法院通过之组织条例所设立基金会之工作者。
十一、个人服务业中家事服务业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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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今天这麽对我 我会很难过...
不是因为你 打我 或 骂我 而是...
你从不试着了解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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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raq1986:肇晟也可以加减看218.160.177.196 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