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leshelter (困窘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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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贴 转贴 观於钓鱼台列屿主权之争议
时间Fri Jun 24 15:59:5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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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aleshelter (困窘新野) 看板: NTPUyouthCOM
标题: 转贴 转贴 观於钓鱼台列屿主权之争议
时间: Fri Jun 24 15:59:4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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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深度分析简讯第 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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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识教育中心编印
http://www.pu.edu.tw/~gec/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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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於钓鱼台列屿主权之争议
静宜大学通识教育中心人文科讲师
林田富
一、前言
从七0年代的保钓运动以来,钓鱼台列屿主权的归属,经过二十几年的争议
,最近在中、日、台三方,又再度引起了极大的波澜。
关於钓鱼台列屿,争的不仅是八个无人小岛,也不仅是附近的丰富渔场,而
是在其附近海域大陆礁层里的巨大石油矿藏,因为这极可能是下一个世纪,最
重要的资源争夺战。
本文以钓鱼台列屿的地理环境为始,次及钓鱼台列屿主权归属的相关争议,
从中、日、台三方的主张,到国际法理论的适用,作一简明的整理,相信对争
议问题的解决,可以提供一些思考的方向。
二、钓鱼台列屿的地理
钓鱼台列屿位於东海(East China Sea),在台湾的东北方,距三貂角约一0一
海里,距基隆则约一0二海里。如果从瑞芳深澳渔港出发,途经花瓶屿、棉花屿
、彭佳屿後,往东北约八0海里的航程,即到达目的地。
钓鱼台列屿由八个无人小岛组成,分属二个部份,散布於北纬二十五度四十分
至二十六度及东经一二三度三十分至一二四度三十四分之间。最东边是赤尾屿(
约0.一五平方公里),独立於其它七个岛屿之外,自成一体;西南边则由另外
七个岛屿组成,分别是:钓鱼屿(约四.五平方公
里)、南小岛(约0.五平方公里)、北小岛(约0.三平方公里),另外有冲北岩
、冲南岩、飞濑(此三者,实际上称不上是小岛,仅是礁岩,共约0.0二平方
公里),黄尾屿(约0.一平方公里)在冲北岩的北方。黄尾屿与赤尾屿相距约为
四十八海里。
钓鱼台列屿中,仅有钓鱼屿上有淡水,但是因海鸟太多,淡水易被海鸟粪污染
,虽是八个岛中面积最大,但因条件差,也不适人居住。列屿中,主要为热带矮
树丛或是棕榈树,最特别的是长有一种俗名海芙蓉的药用植物,据说对於治疗风
湿痛与高血压有奇效。另外,黄尾屿我国渔民称其为鸟港,岛上遍地蜈蚣,长有
半尺;南小岛我国渔民俗称为蛇岛,岛上多蛇,每条重三公斤,以海蛇为最多,
海蛇大多有剧毒。
三、中国与钓鱼台列屿之关系
(一)明代中国与钓鱼台列屿之关系
在历史证据上,中日两方,最早与钓鱼台列屿发生关系的,无疑是中国。明代
中国为册封琉球国王,遣册封使从福建出发至琉球。依统计,从一三七二年(洪
武五年)至一四0三年(永乐元年),三十一年间,使节往返最少达五十二次之多,
而钓鱼台列屿恰位於途中,成为重要的航海指标。
依据现存英国牛津大学图书馆名为「顺风相送」的古书中,提及:
「永乐元年奉差前往西洋等国开诏,累次校正针路...。」
「福建往琉球,太武放羊,用甲寅针七更船取乌坵.……用甲卯及单卯取钓鱼屿...。」
这段有关钓鱼屿的文字,被学者普遍认为是人类历史文献上对钓鱼屿最早的纪录
。从明史的记载中,可以清楚的了解,明代中国的册封使,以钓鱼屿做为航海针路
的指标,而钓鱼屿最晚在一四0三年(永乐元年)即已为中国人原始发现并命名确定
。如依据国际公法原始发现的原则(The Principle of Original
Discovery),明代中国取得了钓鱼台的主权。至此钓鱼台列屿虽是无人岛,但却不
是无主地,因为明代中国册封使的巡航,应该可以视为主权的行使,也可以视为领
有的意思表示,至於尔後人民的渔业及采药行为,则可视为实际的占有与利用,这
在国际法上,已经满足了占有取得的理论。
(二)清代中国与钓鱼台列屿的关系
清代继承明代中国,而继续对琉球行使册封,从清代周煌的针路图,以及李鼎元
的使琉球记中,清楚的记载,钓鱼屿是使节航行必经之路,这些都是清代中国领有
钓鱼台列屿的重要历史证据。
钓鱼台列屿除了作为航海针路的指标之外,清代中国人民还有一种特殊的利用方
式,即前往列屿中的钓鱼屿、黄尾屿和南小岛采药。前往钓鱼台列屿采药最享盛名
的是,清末曾任邮传部尚书的盛宣怀(盛家广仁堂);清末慈禧太后患有风湿痛,盛
宣怀即以采自钓鱼台之草药,炼成药丸똊进献。慈禧太后服用,甚有效验,於一八九三年(光绪十九年),手谕将台湾海外的
钓鱼屿、黄尾屿、赤屿(赤尾屿)赏给盛宣怀为产业,供采药之用。依据慈禧太后的
手谕,钓鱼屿等三个岛,成了清代中国盛宣怀的私人产业,当然属於清代中国的主
权所及。
钓鱼台列屿与清代中国脱离关系,起始於一八九四年的甲午战争,定案於一八九
五年战後和平条约--马关条约。依据马关条约的第二条,中国将台湾全岛及所有
附属各岛屿,永远让与日本。钓鱼台列屿为台湾的附属岛屿,於马关条约中割让与
日本,虽无明文列举,却是非常清楚的ꄊ因为,清代中国一直视钓鱼台列屿为附属於台湾的岛屿。所以,甲午战後日本行政
上将钓鱼台列屿划入琉球管辖,清代中国并没有异议。甲午战争与其後的马关条约
,使清代中国与台湾的关系,在国际法上正式终止,这当然包含了附属的钓鱼台列
屿在内。
四、日本与钓鱼台列屿之关系
(一)古贺辰四郎事件
1.议请阶段
西元一八八四年(明治十七年),日本福冈县人古贺辰四郎,宣称发现钓鱼台列屿
,并向日本政府申请开发该列屿。此一事件,开启了日本人对钓鱼台列屿之企图。
2.调查阶段
西元一八八五年九月,日本内务卿山县有朋,谋议将钓鱼台列屿编入冲绳县辖区,
乃下令冲绳县大书记官森长议,要求冲绳县调查「散布在冲绳和中国福州之间的无人
岛久米赤岛外二岛」。冲绳县令调查後,於同年九月底,向内务卿山县有朋报告曰:
「关於无人岛屿归属冲绳县下之事,虽不敢有所异议,然其地势与日前所呈之大东岛
相异,且其与中山传信录所载之钓鱼台、赤尾屿、黄尾屿为同一之物,也无可怀疑.
..」
从冲绳县令西村舍三的报告可知,关於古贺辰四郎所谓的「发现」,日本政府清楚
了解,并非原始发现,而且早已为中国命名确定,所以不敢断然将钓鱼台列屿编入冲
绳辖区。
3.秘谋阶段
西元一八八五年十月,内务卿山县有朋并未因此放弃占领钓鱼台列屿之企图,乃将
於钓鱼台列屿建立国标之事请议於外务卿井上馨。因消息走漏,引起清代中国的注意
,传出「日本政府想占据台湾近傍中国所属岛屿」的消息。
为此,井上馨乃向山县有朋提议:
「最近中国报纸等登载『日本政府想占据台湾近傍中国所属岛屿』的传闻,猜疑我国
,濒濒催促中国政府注意此事,此际建设国标等措施若遽而公然采行,必遭中国疑惑
,目前只宜先作实地勘查,对港湾之形状及土地物产开拓可能之有无作详细报告,至
於建设国标,着手开拓等事,宜让他日另觅机会...此次勘查之事,在官报及报纸
上,均不可登载。」
这段文字,清楚的说明日本了解清代中国对於日本想占据「台湾近傍中国所属岛屿
」的疑惑,这也正可用以推翻日本往後以无主地先占的主张,因为先占的对象必须是
无主地。也可用以证明,日本人了解钓鱼台列屿在清代中国领域中,附属於台湾此一
事实,这件事对我国主张钓鱼台列屿之领有权,是非常重要的。「此次勘查之事,在
官报及报纸上,均不可登载。」这段文字则说明,日本所行的并非国际法上的公然占
有,而是秘谋进行;这在国际法上,并不生领土先占取得的效果。
4.缓议阶段
一八八五年十一月,冲绳县令西村舍三就建设国标之事向山县有朋质疑:
「该岛建设国标之事,正如以前之报告,并非与清国没有关系,万一两国情况不对,
则难以善後,此事当如何处理,请惠予指示。」
经此质疑,日本内务卿与外务卿,暂时停止了将钓鱼台列屿并入日本国土的企图。
古贺氏的申请开发案,因此未被准许。
5.重提案阶段
西元一八九0年元月,新任冲绳县知事丸冈莞尔,重新向内务大臣建议将钓鱼台列
屿划归琉球八重山郡管辖:
「关於辖下八重山群岛内,接近石垣岛的无人岛钓鱼岛外二岛之事。...由於八重
山公所签报,基於水产取缔之必要,想将之定为管辖区域。因此,想乘此际将之定为
八重山公所管辖,此点请指示。」
西元一八八五年以来,日本对钓鱼台列屿的企图,不能说不积极,但是碍於当时日
本的国力,所以一直都是秘密进行。因为,西元一八八四年,日本曾在朝鲜发动甲申
事变,但是为清代中国所败。
(二)甲午战争与马关条约
西元一八九四年以前,日本对钓鱼台列屿之企图,始终停留在调查、谋议阶段。但
是,到了这年七月,日本在朝鲜牙山湾偷袭中国运兵船高陞号,开始了甲午战争。战
争开始後不久,日本大胜,中国大败,中日情势至此大变。
同年十二月中旬,冲绳县知事奈良原繁再度提出「至久场岛鱼钓岛建设管辖标杭」
。为此,次年元月日本内阁会议作成下述决议:
「内务大臣请议位於冲绳县下八重山之西北,称为久场岛鱼钓岛的无人岛事。近来至
该无人岛尝试渔业者有之,为取缔之必要,承认同岛为冲绳县所辖,因此建设标杭之
事,当如同县知事签报,给以许可。本件别无障碍,应当如议。」
伊藤博文内阁所谓的「别无障碍」,指的当然是甲午战争的胜利。但是,此种战争
期间占领相对国领土的行为,仍有待战後双方的和平条约给予确定,否则仅是片面的
侵略行为,当事国间仍会有争议。关於这点,日本依照战後的马关条约,获得圆满解
决(因钓鱼台列屿附属於台湾)。事实上,这可以从马关条约後,日本迟迟未至钓鱼
台列屿设置标杭或国标,而迟至一九六九年,美国托管末期,才匆忙设置乙事,即可
知晓。
(三)二次大战後的钓鱼台列屿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日本代表於东京湾内的美国军舰密苏里号上,签定降书,约
定「诚实履行波茨坦宣言的条款」。依据波茨坦宣言第八项:「开罗宣言之条款,应
予履行。且日本之主权应局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以及我们所决定之诸小
岛。」亦即按开罗宣言:「剥夺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後,在太平洋
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及使日本在中国所窃取之领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
湖群岛等归还中国。」
另一九五一年旧金山和约(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第二条b项特别约定:「日
本兹放弃对於台湾及澎湖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原和请求权。」这些文字是否足以说明
日本因丧失对台湾的主权,也丧失了附属於台湾的钓鱼台列屿的权利?其关键在於日
本取得钓鱼台列屿时,钓鱼台列
屿是否为无主地?如果当初钓鱼台列屿为无主地,则日本取得钓鱼台主权并不在上述
宣言剥夺之列,如果钓鱼台非无主地,而是甲午战争後,依马关条约,随同台湾割让
与日本,则日本即丧失对於钓鱼台列屿的一切权利。为此,战後日本在国际法的理论
根据上,下了很大的功夫。但是,不论日本如何扭曲历史,事实只有一个。
(四)战後日本对钓鱼台列屿之主张
一九六九年以後,日本为了取得钓鱼台列屿,极力划清该列屿与马关条约之关系,
而主张无主地先占(Occupation)取得的理论。一九七二年三月八日,日本外务省以「
关於尖阁诸岛的领有权问题」,正式发表如下的官方主张:
「钓鱼台列屿(尖阁诸岛)是日本明治十八年以後,以透过冲绳当局等方法,并经再
三实地调查,慎重确认该地不单是无人岛,而且也无清国统治所及的迹象,然後内
阁才在明治廿八年一月十四日决议於该地建设标杭,正式编入我国领土。
自此以来,该群岛在历史上始终是构成我国领土西南诸岛之一部份,而不是包含在
基於明治廿八年五月生效的马关条约第二条,得自於清国割让的台湾及澎湖群岛者。
因此,在旧金山和约中,尖阁诸岛并非包含在基於该和约第二条之规定,为我国所
放弃之领土者。而是基於该和约第三条之规定,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份,置於美国
托管的施政下,为包含於根据去年六月十七日签署的日美间关於琉球诸岛及大东诸
岛的协定,将施政权归还於我国者。以上的事实,显示出钓鱼台列屿作为我国领土
的地位是极为明白的。
再者,基於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的规定,该群岛被含盖於美国托管的地域下,对於此
一事实中国从未表示任何异议,因此可以明白中国并不认为钓鱼台列屿是台湾的一
部份。不论是中华民国政府,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都是到一九七0年後半开
发东海大陆礁层石油的行动表面化之後,才开始提出钓鱼台列屿的领有问题。
又,中华民国政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来所举的历史的、地理的,乃至於地质
的根据诸点,在国际法上无论任何一点,对於中国的钓鱼台列屿领有权主张,都不
能说是充分有效的论据。」
日本官方极力否认从明代中国以来,数百年间,中国与钓鱼台列屿之间的历史关
系,却轻易的以古贺氏的「发现」,作为事後先占的根据,诚难以令人信服。另外
,日本极力的划清钓鱼台列屿与甲午战争及其後的马关条约之关系,其用心在排除
台湾取得钓鱼台列屿,这是极易了解的ꄊ因此,关於钓鱼台列屿,我方必须坚持二次大战结束以前,日本之所以取得钓鱼台
列屿,乃基於马关条约;二次大战结束以後,日本因为旧金山合约而失去该列屿之
权利。至於我国政府在二次世界大战後,有无极力反对日本占有钓鱼台列屿,甚或
琉球群岛,国际上有明白记载,不容日
本单方否认。至於美国战後托管琉球群岛,为何将钓鱼台列屿划入托管范围一事,
主要起因为美国当初占领琉球时,系依照日本琉球管辖图实施占领;日本战前将钓
鱼台列屿划入琉球管辖,仅是其内政行为,美国开始对此并无法了解。经我国提出
说明後,美国再三表示不涉入主权争议,因此主张一九七二年所交予日本者,仅是
钓鱼台列屿之行政管理权。当然,日本将钓鱼台列屿划入何处行政区管辖,仅是其
内政行为,并不影响战後我国权利之主张。
五、台湾与钓鱼台列屿之关系
从地质上看,钓鱼台列屿是新第三世纪岩层被火山喷出贯穿後形成的幼年岛屿,
与台湾北部沿海离岛花瓶屿、棉花屿及彭佳屿一样,都是观音山、大屯山等海岸山
脉延伸入海後突出部份,各岛多为隆起的珊瑚礁所围绕。钓鱼台列屿正位於「台湾
-道褶皱带」之上,恰好在东海大陆礁层之边缘。西面是沉积物豊厚的台湾海盆,
东面则隔冲绳海槽与先岛群岛相望。
从历史上看,钓鱼台列屿从明代中国起,一直被认为是附属於台湾的小岛,例如
:明朝嘉靖年间出版的「日本一监」一书中,明文指出「钓鱼屿,小东小屿也」,
此处所谓的「小东」指的就是台湾,这在书中所附的图中有明白表示;另外,一八
九三年慈禧太后将钓鱼台、黄尾屿、赤屿三小岛赐予盛宣怀的手谕中,也明白提到
「据奏原料药材采自台湾海外钓鱼台岛」,手喻中不提福建海外、浙江海外,就足
以表示在中国人数百年的眼中,钓鱼台列屿是附属於台湾的岛屿。
一八九五年甲午战争後,日本依照马关条约取得台湾、澎湖群岛,同时也取得了
棉花屿、花瓶屿、彭佳屿、钓鱼台列屿以及其他附属於台湾的小岛,这些小岛自古
附属於台湾,当然无需一一列举,就已是条约割让效力所及,这是无庸争辩的。因
此,战後日本依照旧金山和约,宣布放넊弃台湾、澎湖群岛的主权,其效力当然及於钓鱼台列屿,而无需将台湾附属岛屿一
一列举。否则,今天日本是否可以比照钓鱼台列屿,而占领基隆外海至今仍为无人
岛的棉花屿、花瓶屿、彭佳屿呢?所以,从历史发展上看,一八九五年以前,台湾
及其附属岛屿之主权,属於中国,一八九
五年马关条约以後,至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为止,日本依据马关条约,取得台湾及其
附属岛屿之主权;二次世界大战以後至今,日本依照旧金山合约,丧失(放弃)台
湾、澎湖群岛的权利,这当然包含钓屿台列屿在内。所以,钓鱼台列屿,目前无疑
的是属於中华民国台湾的领土。
六、和平谈判与兵戎相见之间
钓鱼台列屿主权之争议,随着日本右派势力连续不友善之行为,使我国民间之抗
争运动,也正逐渐加温中。相对的,我国政府所采和平谈判以解决争端的立场,正
不断被批评为过度的软弱。二十几年来,关於钓鱼台列屿之争议,在日本与中华民
国之间,是否真存在有任何谈判之空间?如果没有,政府所谓的和平谈判,指的是
什麽?
中华民国与日本断决正式外交关系以来,二十几年间两国从无正式官方往来,我
国政府部会首长,那年那月那日曾经亲往日本正式会见日本同等级官员?如果没有
,请问涉及两国领土重大纷争,如何以和平谈判解决?民间的渔业合作,可用以替
代解决两国领土之争议?可以不谈主权,只谈渔业权?如此自我矮化,难怪日本不
以台湾为谈判对象。搁置主权争议,仅是使日本目前占领钓鱼台列屿的事实,继续
维持现况,而国内渔民权利之损失,以及国格的沦丧,不断扩大而已。
目前,有些人认为:我们无求於日本,没有正式的外交关系,反而可以减少顾忌
。因为,根本不必担心两国关系会因此恶化,导致断交、降低外交层级等情事发生
;相反的,如果因为钓鱼台列屿,使两国发生严重冲突,反而可以迫使日本与我国
发生直接正式的外交接触。日前,美国纽约时报评论认为,当事国如发生冲突,日
本动用海军的可能性很低,因为用武力,在日本国内是很敏感的问题。
依据日本战後宪法第九条规定:「日本国民,诚实希求以正义与秩序为基本之国
际和平。永久放弃以国权发动之战争,以及以武力威吓或行使威力,做为解决国际
纷争之手段。为达成前项目的,陆海空军及其它战力,不予保持,国家交战权,不
予承认。」做为二次世界大战的祸首,ꐊ自痛悔颁行的战後日本宪法,明文放弃陆海空战力,甚至不承认国家拥有交战权。
难道日本可以为主权仍有争议的领土,而违背国家宪法发生战端?时至今日,世界
上并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承认钓鱼台列屿属於日本。因此,如我派兵前往钓鱼台列屿
护渔,并不构成日本因自卫而动武的理由。
也有人认为中共的反应,应是目前政府最为谨慎评估的因素。国人担忧的不是中
共的干扰,而是中共的助力。担心因为中共的协助,而造成国际上一个中国的印象
,以致反而使台湾在国际上的生存空间,一夕恶化,正所谓「救死犹不暇,何暇治
礼乐」。中共将来发展如何,目前很难预料,所以还是谨慎因应比较好。
七、结语
从历史证据、国际法理论都可以证明,战後日本对於钓鱼台列屿不能主张任何权
利。目前,日本所凭藉的只是实力。我们所凭藉的,则是充足的证据--理。但是
,领土争议的解决,很难以和平谈判的方式解决,尤其面对的是日本这样野心勃勃
的国家。只有采取强硬的手段,才能迫使对方走上谈判桌。我们并不必担心,在国
际上留下穷兵黩武的印象,因为我们面对的是发动二次世界大战的祸首,我们坚决
的勇气,应该可以换来一些鼓励的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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